本發(fā)明涉及移動設備充電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充電便攜裝置。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技術中的充電寶一般包括兩個接口,其中一個接口用于給充電寶充電,另一個接口用于充電寶放電給移動設備,例如移動設備為手機或ipad等。具體可以參見圖1所示,該圖為現(xiàn)有技術中充電寶的結構示意圖。
充電寶包括充電接口101和放電接口102。另外,充電寶還包括充電管理模塊103、電池104和指示燈105。
當需要給充電寶充電時,通過充電接口101連接電源來給電池104充電,其中充電管理模塊103用于控制充電的電壓電流等參數(shù),進而完成對電池104的充電。
當充電寶需要給移動設備充電時,通過放電接口102給移動設備充電,此時,充電管理模塊103用于控制電池104放電,進而完成對移動設備的充電。
但是,現(xiàn)有技術中的充電寶的充電接口和放電接口需要明確區(qū)分,并且充電時需要外接usb線,而且功能單一。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以上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充電便攜裝置,不區(qū)分具體的接口,具有通用性,適用性廣泛,且功能齊全。
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一種充電便攜裝置,包括:控制器、電池、充放電管理電路、第一接口、第二接口和第三接口;
所述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均為type-c母口,所述第三接口為type-c公口;
所述第一接口,用于連接耳機或充電器;
所述第二接口,用于連接耳機或充電器;
所述第三接口,用于連接手機;
所述控制器,用于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時,控制所述第三接口與連接耳機的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接通;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充電器時,用于控制所述充電器通過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為所述電池充電或為所述手機充電。
優(yōu)選地,還包括:電量讀取比對電路;
所述電量讀取比對電路,用于讀取并對比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將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以及電量的對比結果反饋給所述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用于當所述電池的電量小于手機的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電池充電,反之為所述手機充電。
優(yōu)選地,所述控制器,還用于當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均低于第一預定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手機充電,當手機的電量充到大于第二預定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電池充電。
優(yōu)選地,所述控制器,還用于檢測到所述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均無充電器接入,所述第三接口有手機接入時,控制所述電池通過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為所述手機充電。
優(yōu)選地,所述控制器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具體為:
當檢測第一管腳的邏輯電平為高且第二管腳的邏輯電平也為高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充電器;
當檢測所述第一管腳的邏輯電平為低且所述第二管腳的邏輯電平也為高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
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還用于連接otg。
優(yōu)選地,所述控制器,還用于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是otg還是耳機,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otg時,控制連接所述第三接口的手機為所述otg接口進行供電。
優(yōu)選地,所述控制器,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是otg還是耳機,具體為:
當檢測所述第一管腳的邏輯電平為低且所述第二管腳的邏輯電平也為低時,為所述第二管腳施加電壓,檢測所述第二管腳的電阻,當所述第二管腳的電阻大于第一預定阻值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otg,當所述第二管腳的電阻小于所述第一預定阻值且大于第二預定阻值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所述第二預定阻值小于所述第一預定阻值。
優(yōu)選地,還包括:第一指示燈、第二指示燈和第三指示燈;
所述第一指示燈、第二指示燈和第三指示燈分別對應第一接口、第二接口和第三接口,用于表征對應接口是否有物體接入,如果有則對應的指示燈亮。
優(yōu)選地,該充電便攜裝置為背夾電池。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至少具有以下優(yōu)點:
本申請?zhí)峁┑某潆姳銛y裝置是一個多功能充電裝置,由于包括多個接口而且還內(nèi)置電池,因此可以實現(xiàn)為手機充電的同時,繼續(xù)使用耳機。而且還可以直接充電器為該裝置中的電池充電,為電池充電的同時還可以連接手機和耳機。由于包括三個type-c的接口,可以同時實現(xiàn)充電、音頻和數(shù)據(jù)傳輸?shù)墓δ?。例如,還可以插入u盤等移動設備。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申請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申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它的附圖。
圖1為現(xiàn)有技術中提供的充電寶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實施例一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又一實施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內(nèi)部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技術領域的人員更好地理解本發(fā)明方案,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本申請?zhí)峁┑某潆姳銛y裝置是一個多功能充電裝置,由于包括多個接口而且還內(nèi)置電池,因此可以實現(xiàn)為手機充電的同時,繼續(xù)使用耳機。而且還可以直接充電器為該裝置中的電池充電,為電池充電的同時還可以連接手機和耳機。由于包括三個type-c的接口,可以同時實現(xiàn)充電、音頻和數(shù)據(jù)傳輸?shù)墓δ堋@?,還可以插入u盤等移動設備。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申請?zhí)峁┑某潆姳銛y裝置進行詳細的介紹。
參見圖2,該圖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實施例一示意圖。
本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可以當背夾電池使用,即比普通的充電寶更輕便,而且接口較多,可以應用于多種復雜的場合,功能齊全。
本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包括:控制器100、電池200、充放電管理電路300、第一接口400、第二接口500和第三接口600;
所述第一接口400和第二接口500均為type-c母口,所述第三接口600為type-c公口;
所述第一接口400,用于連接耳機或充電器;
所述第二接口500,用于連接耳機或充電器;
所述第三接口600,用于連接手機;
所述控制器100,用于檢測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耳機時,控制所述第三接口600與連接耳機的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接通;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充電器時,用于控制所述充電器通過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300為所述電池200充電或為所述手機充電。
例如,對于某些類型的手機,其中將充電和耳機接口合二為一的手機來說,例如iphone7僅存在一個type-c接口,取消了傳統(tǒng)的3.5mm的耳機插孔。當手機充電時,手機的type-c的接口被占用,用戶將不能使用耳機進行音頻的操作。但是,當手機使用本申請實施例中提供的該裝置充電時,由于該裝置自身攜帶了兩個type-c母口和一個type-c公口。因此,手機可以連接在該裝置的type-c公口進行充電,同時用戶還可以將耳機連接其中的一個type-c母口進行音頻操作,例如聽歌或接打電話。
下面結合附圖進一步詳細論述本申請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的各個應用場景。
參見圖3,該圖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另一實施例示意圖。
本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還包括:電量讀取比對電路700;
所述電量讀取比對電路700,用于讀取并對比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將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以及電量的對比結果反饋給所述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100,用于當所述電池的電量小于手機的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300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電池充電,反之為所述手機充電。
即,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進行比較,充電器優(yōu)先為電量較小的進行充電,直到電池和手機均被充滿。
可以理解的是,電量讀取比對電路700用于讀取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并且比較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的大小,將比較結果發(fā)送給所述控制器100。
例如,電量讀取比對電路700的輸出端連接控制器100的一個管腳,當該管腳的電平是高時,表示電池的電量大于手機的電量。當該管腳的電平低時,表示電池的電量小于或等于手機的電量。
另外,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的具體大小需要通過檢測才能獲得,例如可以通過硬件電路獲得后發(fā)送給控制器,也可以通過模數(shù)轉換器獲得壺發(fā)送給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100,還用于當所述電池的電量和手機的電量均低于第一預定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手機充電,當手機的電量充到大于第二預定電量時,控制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利用所述充電器為所述電池充電。
這種情況是,電池和手機均電量比較低,優(yōu)先為手機充電,當手機的電量充到一定程序,例如充滿,或者充到80%以上,則可以為電池進行充電。
另外,還有一種工作場景是沒有充電器接入,僅有手機插入需要充電時,即:
控制器,還用于檢測到所述第一接口400和第二接口500均無充電器接入,所述第三接口600有手機接入時,控制所述電池200通過所述充放電管理電路300為所述手機充電。
另外,為了使手機可以正常工作,當手機和電池均沒電時,充電器優(yōu)先為手機充電,當手機的電量充滿時,再切換充電器為電池充電。
本申請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可以自動檢測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下面結合附圖詳細介紹自動識別的具體實現(xiàn)方式。
參見圖4,該圖為本發(fā)明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內(nèi)部示意圖。
本實施例中檢測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是自動檢測識別,具體為檢測兩個管腳的電平。如圖4所示,第一管腳a和第二管腳b。
本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控制器檢測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耳機還是充電器,具體為:
當檢測第一管腳a的邏輯電平為高且第二管腳b的邏輯電平也為高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充電器;
由于充電器插入時,充電器作為電源,控制器100的第一管腳a會檢測到電壓信號,電壓信號對應的邏輯電平為高,同時第二管腳b檢測到高電平。充電器對應的狀態(tài)是上拉,因此當充電器插入時,第二管腳b檢測到的是高電平,而耳機對應的狀態(tài)是下拉,因此當耳機插入時,第二管腳b檢測到的是低電平。
當檢測所述第一管腳a的邏輯電平為低且所述第二管腳b的邏輯電平也為高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耳機。
由于耳機插入時,耳機不會提供電源,因此控制器100的第一管腳a檢測到的是低電平,并且耳機對應的狀態(tài)是下拉,因此,第二管腳b檢測到的也是低電平。
另外,本實施例提供的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還融合了otg功能,即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均可以連接otg。
例如,插入的otg為u盤。通過該充電便攜裝置可以同時連接手機和u盤,此時可以實現(xiàn)手機和u盤的互連,從而在兩者之間進行數(shù)據(jù)傳輸。
由于插入otg和插入耳機對應的狀態(tài)均是下拉,因此,單純檢測邏輯電平無法識別出是otg還是耳機,需要進一步檢測電阻的阻值,下面具體來說明。
控制器100,還用于檢測所述第一接口100或第二接口200連接是otg還是耳機,當檢測所述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連接otg時,控制連接所述第三接口的手機為所述otg接口進行供電。
可以理解的是,u盤工作時需要有電源,因此,可以利用手機為u盤提供5v的電源,使u盤能夠正常工作。
控制器100,檢測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是otg還是耳機,具體為:
當檢測所述第一管腳a的邏輯電平為低且所述第二管腳b的邏輯電平也為低時,為所述第二管腳b施加電壓,檢測所述第二管腳b的電阻,當所述第二管腳b的電阻大于第一預定阻值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otg,當所述第二管腳b的電阻小于所述第一預定阻值且大于第二預定阻值時,確定所述第一接口400或第二接口500連接的是耳機,所述第二預定阻值小于所述第一預定阻值。
需要說明的是,耳機的下拉電阻和otg的下拉電阻不一樣,因此需要檢測電阻的大小來判斷插入的是耳機還是otg,一般耳機對應的下拉電阻是0-1k歐姆,而otg對應的下拉電阻為5.1k歐姆??梢酝ㄟ^向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施加電壓來檢測電阻的大小,通過電阻的大小來識別插入的是耳機還是otg。
另外,為了便于用戶了解充電便攜裝置的工作狀態(tài),還可以包括指示燈電路。指示燈電路的具體形式可以不做限制,例如led燈。指示燈的具體個數(shù)也可以不做限制。
例如,本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還包括:第一指示燈、第二指示燈和第三指示燈;圖中未示出。
所述第一指示燈、第二指示燈和第三指示燈分別對應第一接口、第二接口和第三接口,用于表征對應接口是否有物體接入,如果有則對應的指示燈亮。
其中,物體可以為手機、充電器、耳機和otg中的至少一種。
另外,可以理解的是,該充電便攜裝置也可以通過轉換接頭連接手機,這樣就可以同時連接兩個手機。
另外,該充電便攜裝置也可以通過耳機轉換接口連接3.5mm插孔對應的耳機。
為了手機充電時攜帶方便,該充電便攜裝置為背夾電池。這樣用戶可以直接將該裝置貼在手機的后殼為手機充電。
本申請以上實施例提供的充電便攜裝置,可以同時為手機充電,又可以連接耳機,而且還可以連接u盤等移動設備。另外,為手機充電可以采用充電器,也可以采用內(nèi)置電池。該裝置做成背夾電池的方式,便于用戶攜帶,而且功能齊全。顯然,該便攜裝置與現(xiàn)有中的充電寶和背夾電池均有明顯區(qū)別。現(xiàn)有中的充電寶只能為手機進行充電,無法在充電的同時連接耳機?,F(xiàn)有中的背夾電池也只是為手機充電,無法在充電的同時連接耳機。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發(fā)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雖然本發(fā)明已以較佳實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范圍情況下,都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方法和技術內(nèi)容對本發(fā)明技術方案做出許多可能的變動和修飾,或修改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因此,凡是未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內(nèi)容,依據(jù)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做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及修飾,均仍屬于本發(fā)明技術方案保護的范圍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