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及控制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汽車安全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側碰或減輕汽車側碰損害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及控制方法。
背景技術:
在交通事故中,側面碰撞是經常發(fā)生的一種事故形式,側面碰撞一般發(fā)生在十字交叉路口、變道超車等環(huán)境下,并且由于汽車側面吸能區(qū)較少,往往碰撞事故比較嚴重,對于車輛破壞也比較大,維修成本高,如何有效地對對車輛兩側環(huán)境工況進行監(jiān)測,并通過算法控制車輛動作,是有效防止側面碰撞的關鍵。但現有技術的防撞預警系統大多是考慮了本車與前車可能發(fā)生的碰撞,對于同樣可能發(fā)生的本車與左右側車的碰撞問題以及對于碰撞時如何保護車內乘客的問題關注不夠,防護功能不全。近年來,隨著ESC技術、預緊式安全帶技術、雷達技術及爆胎監(jiān)測與控制系統的相繼成熟,使得開發(fā)一款性能全面的碰撞預防系統成為了可能。
公開日為2008年10月四日,公開號為CN101293503A的專利文件公開了一種汽車防撞控制方法及汽車防撞警示裝置,該專利通過測距器采集汽車與其它物體之間的距離信息,并輸送至控制器;測速器采集汽車與其它物體之間的相對速度信息,并輸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對距離信息和相對速度信息進行處理,并輸出控制信號至警示裝置, 警示裝置進行提示或報警。該專利還公開了一種汽車防撞警示裝置,包括用于測量汽車與其它物體距離的測距器,用于提醒駕駛者的提醒裝置,用于測量汽車相對于其它物體的相對速度的測速器和控制器,控制器接收并處理測距器、測速器的測量數據,并輸出控制信號至提醒裝置,使提醒裝置進行提示或報警。這種結構只關注了本車與前后車可能出現的碰撞,對于同樣可能出現的本車與左右側車碰撞的問題不能起到保護作用。另外,現有技術防撞預警系統大多是通過剎車來實現防撞的,報警系統也僅僅是針對本車駕駛員的,這些都限制了系統防撞功能的全面提升,影響了防撞效果。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解決現有技術的防撞預警系統的防護功能不全、防撞效果差的問題而提供一種防護功能全,防撞效果得以全面提升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是為解決現有技術的防撞預警系統的防護功能不全、防撞效果差的問題而提供一種防護功能全,防撞效果好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本發(fā)明為達到上述技術目的所采用的具體技術方案為一種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側碰的發(fā)生或減輕汽車側碰帶來的損害,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雷達測距系統、防撞控制單元、車速控制系統、車速傳感器、報警單元及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其中
雷達測距系統,包括前測距雷達、后測距雷達、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用于測量本車與前車、后車、左側車及右側車之間的實時距離;本發(fā)明同時使用前測距雷達、后測距雷達、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用于測量出本車前車、后車、左側車及本車與右側車之間的實時距離,這里所述的前車或后車,是指在同一車道內行駛的、距離本車最近的前方或后方車輛;這里所述的距離,是指兩車之間的不包括車體的空間距離。防撞控制單元,用于接收雷達測距系統測量的實時距離并對上述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實時數據進行計算,同時根據預設的閾值對本車狀態(tài)進行判定,在本車處于危險區(qū)域時,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防撞控制單元是本發(fā)明的運算與控制模塊,用于接收測距雷達及其他檢測、傳感設備的實時數據,并對這些數據加以運算,得出計算結果,并將計算結果與系統預置的各系統控制閾值進行比較,當實時數據達到或超過某一控制閾值時,防撞控制單元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相應的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車速控制系統,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控制本車的加速或減速制動;車速控制系統接到防撞控制單元的控制指令后,即對汽車進行加速或減速剎車等控制,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的碰撞或減輕汽車碰撞帶來的損害。車速傳感器,用于檢測本車的車速,并將該車速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車速傳感器用于檢測本車的絕對車速,防撞控制單元可以根據本車的絕對車速確定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靠近本車時本車可以移動的距離,從而判定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是否可能相撞。報警單元,包括聲音報警與燈光報警兩部分,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向本車及相關車輛駕駛員發(fā)出報警信息;在汽車進入可能發(fā)生碰撞危險的初始階段,通過聲音與燈光,提醒本車及相關車輛的駕駛員注意可能出現的危險,以便盡早進行人工控制,使汽車脫離危險區(qū)域。對本車駕駛員的報警通過車內的指示燈閃亮以及告警喇叭鳴響提示的方式進行,對于相關車輛駕駛員的報警可以通過車燈及汽車喇叭進行。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控制預緊式安全帶及安全氣囊,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本車減速制動時收緊安全帶或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在汽車進入可能發(fā)生碰撞危險的中間階段,采用提前收緊安全帶的方法以保護乘客。在汽車進入可能發(fā)生碰撞危險的最后階段,即汽車發(fā)生碰撞已經無法避免時,則在收緊安全帶的同時采用提前啟動安全氣囊的方法,確保將乘客在碰撞中受到的傷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
爆胎監(jiān)測單元,用于在本車發(fā)生爆胎事故時,將該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在汽車爆胎時,考慮到汽車爆胎時汽車是實際速度會降低、操控難度也會加大,因此可能出現的風險更大,所以本發(fā)明在防側碰緩解系統中特別考慮了汽車爆胎的影響,專門設置了爆胎監(jiān)測單元,以便更好的處理汽車突發(fā)爆胎的問題。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門窗控制單元,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汽車可能出現危險時自動鎖閉預測發(fā)生碰撞側的汽車門窗。在汽車進入可能發(fā)生碰撞危險的中間階段,采用提前自動鎖閉預測發(fā)生碰撞側的汽車門窗的方法以保護乘客。將預測發(fā)生碰撞側門窗鎖閉而另一側可以正常開啟,可以避免車內乘客從危險側下車,減少乘客可能受到的傷害。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設置在汽車中部的左右兩側,前測距雷達設置在車頭部,后測距雷達設置在車尾部。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根據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前后兩個測量時間點的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距離, 用兩個時間點車距差值除以兩個時間點的時間間隔得到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速度;
根據本車的車速及車長,計算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根據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距離及速度實時判斷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是否可能發(fā)生碰撞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其中
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為本車車長除以本車車速; 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為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距離除以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車速。當本車車速為零或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大于等于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即判定本車可能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相撞,防撞控制單元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當左右兩側都可能出現碰撞時, 按碰撞可能較早發(fā)生的一側的實時數據處理,其中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而大于等于2秒時,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同時開啟前測距雷達,檢測本車與前車的距離。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2秒而大于等于1秒時, 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如果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大于本車車長的3倍,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加速,當本車離開碰撞危險區(qū)域,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減速,恢復到加速前的狀態(tài);這里采用的是短時間加速使汽車離開危險區(qū)域, 當確認汽車離開危險區(qū)域后,即迅速恢復到加速前的狀態(tài),這樣可以防止本車與前車相撞或出現別的危險。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而大于等于0. 5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預緊式安全帶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0. 5秒時,根據相對車速判斷兩車的碰撞強度,如果碰撞時的相對車速小于等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如果相對車速大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在收緊安全帶的同時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在汽車即將碰撞或者說碰撞已經無法避免時,采用提前啟動安全氣囊的方法,這樣一來可以在碰撞發(fā)生時由于氣囊已經開啟從而減少對乘客的傷害,另外也可以避免撞車發(fā)生時氣囊無法開啟情況的出現,確保將乘客在碰撞中受到的傷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側碰發(fā)生時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行駛方向通常接近垂直,因此當本車車速較快時,靠近本車的左側車或/和右側車不容易被捕捉鎖定,預防側碰相對比較困難, 因此,本發(fā)明更多地是考慮了本車車速較慢時的側碰預防。另外,當本車停車時,雖然靠近本車的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容易被捕捉鎖定,但考慮到停車后本車的機動性差且通常前后還會有別的車子阻擋,因此只能更多地考慮對車內乘客的保護問題。作為優(yōu)選,當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爆胎監(jiān)測單元時,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當本車發(fā)生爆胎時,爆胎監(jiān)測單元將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防撞控制單元自動轉入爆胎處理程序,爆胎處理程序通過檢測到的本車與后車的距離及相對速度計算出可能與后車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當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大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部分剎車;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本車與后車的距離可以直接通過后測距雷達測得,相對速度為前后兩個時間點車距差值除以兩個時間點的時間間隔即可確定??紤]到汽車的爆胎是突然發(fā)生的,駕駛員通常來不及反應及正確應對,同時考慮到汽車爆胎時又出現其他意外情況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在出現汽車爆胎時,防撞控制單元自動轉入爆胎處理程序,這時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僅處理爆胎問題,暫時放棄對其他問題處理,這樣可以大大縮短程序的運行時間,便于更快地處理爆胎問題。在距離后車較遠時, 可以采取部分剎車措施,如果距離太近,則不采取剎車措施,但對后車發(fā)出報警,以盡量避免減速過快發(fā)生與后車碰撞的事故。作為優(yōu)選,當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門窗控制單元時,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門窗控制單元自動鎖閉可能發(fā)生撞車側的門窗。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門窗控制單元自動鎖閉可能發(fā)生撞車側的門窗以保護乘客。作為優(yōu)選,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根據車速傳感器提供的本車車速數據,當本車車速大于70公里時,確定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當前測距雷達所測的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向本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報警信息;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按S=O. 075V"2+0. 5V+20計算,其中S為安全距離(單位米),V為車速(單位米/秒)。根據車速傳感器提供的車速數據來確定汽車行駛的安全距離,確保行車安全,在實際距離小于行車安全距離時,提醒駕駛員注意,例如在車速為90公里即25米每秒時,根據上述公式可以算出S=O. 075*25*25+0. 5*25+20=79. 375米??紤]到車速較低時安全距離問題相對不大,因此,當車速小于等于70公里時,行車安全距離控制交由駕駛員處理,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限制車距。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它有效地解決了現有技術的防撞預警系統的防護功能不全、防撞效果差的問題,本發(fā)明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防護功能全,防撞效果好,具有顯著推廣價值與社會效益。
圖1是本發(fā)明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實施例1的一種結構框圖; 圖2是本發(fā)明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實施例2的一種結構框圖3是本發(fā)明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實施例3的一種結構框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下面通過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作進一步的說明。
實施例1
在圖1所示的實施例1中,一種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側碰的發(fā)生或減輕汽車側碰帶來的損害,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雷達測距系統、防撞控制單元、車速控制系統、車速傳感器、報警單元及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其中
雷達測距系統,包括前測距雷達、后測距雷達、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用于測量本車與前車、后車、左側車及右側車之間的實時距離;所述的前測距雷達設置在車頭部, 后測距雷達設置在車尾部,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設置在汽車中部的左右兩側。防撞控制單元,用于接收雷達測距系統測量的實時距離并對上述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實時數據進行計算,同時根據預設的閾值對本車狀態(tài)進行判定,在本車處于危險區(qū)域時,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
車速控制系統,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控制本車的加速或減速制動; 車速傳感器,用于檢測本車的車速,并將該車速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 報警單元,包括聲音報警與燈光報警兩部分,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向本車及相關車輛駕駛員發(fā)出報警信息;
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控制預緊式安全帶及安全氣囊,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本車減速制動時收緊安全帶或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實施例1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根據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前后兩個測量時間點的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距離,用兩個時間點車距差值除以兩個時間點的時間間隔得到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速度;
b.根據本車的車速及車長,計算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根據左側車或/ 和右側車的距離及速度實時判斷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是否可能發(fā)生碰撞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其中
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為本車車長除以本車車速; 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為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距離除以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車速;
c.當本車車速為零或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大于等于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即判定本車可能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相撞,防撞控制單元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當左右兩側都可能出現碰撞時,按碰撞可能較早發(fā)生的一側的實時數據處理,其中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而大于等于2秒時,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同時開啟前測距雷達,檢測本車與前車的距離;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2秒而大于等于1秒時,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如果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大于本車車長的3倍,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加速,當本車離開碰撞危險區(qū)域,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減速,恢復到加速前的狀態(tài);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而大于等于0. 5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預緊式安全帶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
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0. 5秒時,根據相對車速判斷兩車的碰撞強度,如果碰撞時的相對車速小于等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如果相對車速大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在收緊安全帶的同時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根據車速傳感器提供的本車車速數據,當本車車速大于70公里時,確定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當前測距雷達所測的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向本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報警信息;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按s=0. 075V"2+0. 5V+20計算,其中S為安全距離 (單位米),V為車速(單位米/秒)。實施例2
在圖2所示的實施例2中,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
爆胎監(jiān)測單元,用于在本車發(fā)生爆胎事故時,將該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其余與實施例1相同。實施例2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除實施例1所述的方法外,還包括以下步驟
當本車發(fā)生爆胎時,爆胎監(jiān)測單元將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防撞控制單元自動轉入爆胎處理程序,爆胎處理程序通過檢測到的本車與后車的距離及相對速度計算出可能與后車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當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大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部分剎車;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實施例3
在圖3所示的實施例3中,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門窗控制單元,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汽車可能出現危險時自動鎖閉預測發(fā)生碰撞側的汽車門窗,具體為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門窗控制單元自動鎖閉可能發(fā)生撞車側的門窗,即當本車可能與左側車碰撞時,鎖閉車左側的門窗; 當本車可能與右側車碰撞時,鎖閉車右側的門窗;當兩側均可能出現碰撞時,鎖閉兩側的門窗;其余和實施例2相同。需要說明的是,除上述實施例外,根據實際的使用需要,本發(fā)明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可選擇性地包括所述爆胎監(jiān)測單元與門窗控制單元的一種或兩種,所述爆胎監(jiān)測單元與門窗控制單元也可相互獨立運行。
權利要求
1.一種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側碰的發(fā)生或減輕汽車側碰帶來的損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雷達測距系統、防撞控制單元、 車速控制系統、車速傳感器、報警單元及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其中雷達測距系統,包括前測距雷達、后測距雷達、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用于測量本車與前車、后車、左側車及右側車之間的實時距離;防撞控制單元,用于接收雷達測距系統測量的實時距離并對上述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實時數據進行計算,同時根據預設的閾值對本車狀態(tài)進行判定,在本車處于危險區(qū)域時,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車速控制系統,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控制本車的加速或減速制動;車速傳感器,用于檢測本車的車速,并將該車速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報警單元,包括聲音報警與燈光報警兩部分,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向本車及相關車輛駕駛員發(fā)出報警信息;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控制預緊式安全帶及安全氣囊,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本車減速制動時收緊安全帶或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爆胎監(jiān)測單元,用于在本車發(fā)生爆胎事故時,將該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還包括門窗控制單元,用于根據防撞控制單元的指令,在汽車可能出現危險時自動鎖閉預測發(fā)生碰撞側的汽車門窗。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測距雷達設置在車頭部,后測距雷達設置在車尾部,左測距雷達及右測距雷達分別設置在汽車中部的左右兩側。
5.一種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a.根據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前后兩個測量時間點的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距離,用兩個時間點車距差值除以兩個時間點的時間間隔得到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速度;b.根據本車的車速及車長,計算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根據左側車或/ 和右側車的距離及速度實時判斷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是否可能發(fā)生碰撞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其中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為本車車長除以本車車速;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為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距離除以左側車或右側車的車速;c.當本車車速為零或本車離開具有碰撞危險區(qū)域的時間大于等于本車與左側車或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即判定本車可能與左側車或右側車相撞,防撞控制單元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本車的相關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當左右兩側都可能出現碰撞時,按碰撞可能較早發(fā)生的一側的實時數據處理,其中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而大于等于2秒時,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同時開啟前測距雷達,檢測本車與前車的距離;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2秒而大于等于1秒時,向本車及左側車或/和右側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如果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大于本車車長的3倍,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加速,當本車離開碰撞危險區(qū)域,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減速,恢復到加速前的狀態(tài);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而大于等于0. 5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預緊式安全帶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0. 5秒時,根據相對車速判斷兩車的碰撞強度,如果碰撞時的相對車速小于等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收緊安全帶以保護乘客;如果相對車速大于10米/秒,防撞控制單元通過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在收緊安全帶的同時提前啟動安全氣囊以保護乘客。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爆胎監(jiān)測單元,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以下步驟當本車發(fā)生爆胎時,爆胎監(jiān)測單元將爆胎數據提供給防撞控制單元,防撞控制單元自動轉入爆胎處理程序,爆胎處理程序通過檢測到的本車與后車的距離及相對速度計算出可能與后車發(fā)生碰撞的時間,當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大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車速控制系統控制本車實施部分剎車;本車與后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3秒時,向本車及后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及燈光報警信息。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包括門窗控制單元,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以下步驟當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小于1秒時,防撞控制單元通過門窗控制單元自動鎖閉可能發(fā)生撞車側的門窗。
8.根據權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以下步驟根據車速傳感器提供的本車車速數據,當本車車速大于70公里時,確定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當前測距雷達所測的本車與前車的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向本車駕駛員發(fā)出聲音報警信息;本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按S=O. 075V"2+0. 5V+20計算,其中S為安全距離(單位米), V為車速(單位米/秒)。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汽車防側碰緩解系統及控制方法,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側碰或減輕側碰帶來的損害,包括雷達測距系統、防撞控制單元、車速控制系統、車速傳感器、報警單元、預緊式安全帶控制單元及安全氣囊控制單元,防撞控制單元根據雷達測距系統提供的車距數據計算出本車與左側車或/和右側車的相對速度,再根據本車的車長及車速判斷出是否可能發(fā)生碰撞及可能發(fā)生碰撞的時間,并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向執(zhí)行機構發(fā)送相應的指令,對汽車進行報警、加速等控制,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車的側碰或減輕汽車側碰帶來的損害。
文檔編號B60R21/013GK102463949SQ201110262768
公開日2012年5月23日 申請日期2011年9月7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9月7日
發(fā)明者劉衛(wèi)國, 周大永, 宋超, 江振偉, 趙福全, 馬芳武 申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