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及趕渣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及工藝。
背景技術:
煉鋼工藝中脫硫扒渣工序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工序之一,扒渣效果直接關系到鐵水損失的多少和后道工序中鋼水的質量。國內(nèi)絕大多數(shù)煉鋼廠采用的是傳統(tǒng)扒渣工藝,先通過機械扒渣機扒渣,再加入相當數(shù)量的除渣劑稠化剩余的鐵水渣,最后通過扒渣機除掉剩余鐵水渣。這一除渣工藝主要缺點有作業(yè)時間較長、除渣過程中帶走了大量的鐵水(鐵損大)以及需要消耗掉相當數(shù)量的除渣劑帶來的大量輔料費用,同時扒渣不干凈。經(jīng)過檢索,中國專利200520039594. 3公開了《一種扒渣裝置》,但是該裝置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該裝置在現(xiàn)場難以實現(xiàn),因為該裝置的主傳送的力與吹氣趕渣槍承受的力不在同一直線上,使用時該裝置所用的吹氣趕渣槍在鐵水的浮力和沖刷力作用下,很難持續(xù)插在鐵水包內(nèi)預定深度進行作業(yè),極大的影響了生產(chǎn)效率和質量。二是該裝置是通過噴槍吹氣將鐵水包后面區(qū)域的浮渣驅趕到包嘴區(qū)域,事實上是不可能,鐵水表面的浮渣吹后容易分散,不容易達到聚集的目的。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及趕渣方法,主要解決現(xiàn)有趕渣裝置存在的現(xiàn)場難以實現(xiàn)以及趕渣效果不佳的技術問題,采用本發(fā)明裝置使得吹氣趕渣槍持續(xù)插在鐵水的預定深度進行作業(yè),迅速的將鐵水包表面的渣聚集在一端,便于扒渣機進行作業(yè)。夠降低鐵損,縮短扒渣時間,降低勞動強度。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包括吹氣機構、鐵水包和扒渣機,其特征是,吹氣機構通過鉸鏈基座固定在支撐平臺一側,吹氣機構包括有一個斜向軌道框架,所述軌道框架上設有軌道鏈;還包括一與所述軌道框架上表面平齊的支架,其上安置有變速機,所述變速機的輸出軸設有與所述軌道鏈相配的第一鏈輪;所述軌道框架上還設有與軌道框架形成移動副的夾持車,所述夾持車上設有與軌道鏈固定在一起的第二鏈輪,所述夾持車中部夾持并固定一位于軌道框架中部的連接桿,所述連接桿與軌道框架同向,所述連接桿的下端設有連接頭并通過連接法蘭接吹氣趕渣槍。進一步地,所述軌道框架內(nèi)還設有與連接桿相接的支撐部件。更進一步地,所述支撐平臺上還設有頂部與軌道框架基座固定連接的千斤頂。再進一步地,在所述軌道框架與支撐平臺連接的一側還設有與軌道框架相接的限位平臺。連接桿由夾持車夾持固定,再由軌道框架支撐,并最終由支撐平臺支撐,可確保吹氣趕渣槍抵住鐵水的浮力和沖刷力、持續(xù)插在鐵水包內(nèi)預定深度進行作業(yè),有利于提高生產(chǎn)效率和質量。一種吹氣趕渣方法,使用時先將吹氣趕渣槍通氣,然后用上述裝置將吹氣趕渣槍穿過渣進入鐵水里,插入?yún)^(qū)域落在直徑的1/3-1/2區(qū)域內(nèi),在該區(qū)域內(nèi)通過吹氣引起鐵水翻動及包壁的反向作用力使得表面渣由一端聚集到另外一端,最后再利用扒渣機將渣扒掉。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裝置中吹氣趕渣槍插在鐵水包鐵水中并通入一定流量的惰性氣體,鐵水的翻滾和包壁的反向作用力使得鐵水渣聚集到鐵水包的邊緣部位, 再借助扒渣機,可較輕易地將鐵水表面渣去除。與對比文件相比,本發(fā)明的裝置是自上而下傳送吹氣趕渣槍,使的受力平衡,能夠實現(xiàn)預期的目標;其次本發(fā)明是將吹氣趕渣槍通過渣進入鐵水里,通過吹氣引起鐵水翻動及包壁的反向作用力使得表面渣由一端聚集到另外一端,在利用扒渣機將渣扒掉;并且本發(fā)明確定了吹氣趕渣槍的插入?yún)^(qū)域落在直徑的 1/3-1/2區(qū)域內(nèi),避免了操作死角,具有更好的趕渣效果。因為插入位離包壁太近,一方面會因此吹氣加速鐵水對包壁耐材的侵蝕,另一方面由于包壁粘渣到一定的厚度,吹氣槍很難作業(yè);若離包壁太遠,就不能借助包壁對鐵水表面渣的反向作用力將渣從一端聚集到另一端。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專利作進一步的說明。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圖中1-支撐平臺;2-軌道框架;21-軌道鏈;22-支撐部件;3_夾持車;31-第二鏈輪;4-連接桿;41-連接頭;5-變速機;51-第一鏈輪;6-鉸鏈基座;7-千斤頂;8-限位平臺;9-連接法蘭;10-吹氣趕渣槍;11-渣層;12-鐵水包;13-扒渣機。
具體實施例方式吹氣趕渣裝置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包括吹氣機構、鐵水包12 和扒渣機13,吹氣機構通過鉸鏈基座6固定在支撐平臺1 一側,吹氣機構包括有一個斜向軌道框架2,所述軌道框架上設有軌道鏈21 ;還包括一與所述軌道框架上表面平齊的支架,其上安置有變速機5,所述變速機的輸出軸設有與所述軌道鏈21相配的第一鏈輪51 ;所述軌道框架上還設有與軌道框架形成移動副的夾持車3,所述夾持車3上設有與軌道鏈21固定在一起的第二鏈輪31,所述夾持車3中部夾持并固定一位于軌道框架中部的連接桿4,所述連接桿4與軌道框架2同向,所述連接桿4的下端設有連接頭41并通過連接法蘭9接吹氣趕渣槍10。變速機5經(jīng)第一鏈輪51帶動軌道鏈21,軌道鏈21在轉向輪的配合,帶動夾持車3 實現(xiàn)上下移動。軌道框架2內(nèi)還設有與連接桿4相接的支撐部件22,以使連接桿4得到更好的支撐、并保持直線運行。軌道框架2經(jīng)鉸鏈基座6與支撐平臺1連接。支撐平臺1上還設有頂部與軌道框架2基座固定連接的千斤頂7,可調(diào)整軌道框架2的傾斜角度。在軌道框架2與支撐平臺1連接的一側還設有與軌道框架2相接的限位平臺8。本發(fā)明的吹氣趕渣方法如下(1)將連接頭41與吹氣趕渣槍10連接;⑵管道中通入一定流量的惰性氣體;(3)變速機5開始工作,夾持車3帶動連接桿4及吹氣趕渣槍10沿軌道框架2下降通過鐵水包12表面的渣層11進入鐵水至直徑的1/3-1/2區(qū)域內(nèi),使吹氣趕渣槍插在鐵水包內(nèi)預定深度,預定深度在鐵水總深度的1/3左右,插入深度太深會引起鐵水大幅度的翻滾,會將鐵水表面的渣卷進鐵水里,從而影響鐵水的質量,插入太淺鐵水的翻滾力量太薄弱,沒有足夠的力將鐵水表面渣聚集;吹氣趕渣槍10開始作業(yè),鐵水包表的渣在向一端聚集;(4)專用扒渣的扒渣機13開始作業(yè);(5)當專用扒渣機將鐵水包表面的渣層11扒干凈時,吹氣趕渣槍結束作業(yè),接著專用扒渣機結束作業(yè),變速機5再次工作,夾持車3帶動連接桿4及吹氣趕渣槍10沿軌道鏈21上升,使吹氣趕渣槍10脫離鐵水包12。吹氣趕渣槍10及連接桿4由夾持車3夾持固定,再由軌道框架2支撐,并最終由支撐平臺1支撐,可確保吹氣趕渣槍抵住鐵水的浮力和沖刷力、持續(xù)插在鐵水包內(nèi)預定深度進行作業(yè),有利于提高生產(chǎn)效率和質量。本實施例裝置還可將吹氣趕渣槍10提升至支撐平臺1,以便于更換吹氣趕渣槍 10。除上述實施例外,本發(fā)明專利還可以有其他實施方式。凡采用等同替換或等效變換形成的技術方案,均落在本發(fā)明專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包括吹氣機構、鐵水包和扒渣機,其特征是,吹氣機構通過鉸鏈基座固定在支撐平臺一側,吹氣機構包括有一個斜向軌道框架,所述軌道框架上設有軌道鏈;還包括一與所述軌道框架上表面平齊的支架,其上安置有變速機,所述變速機的輸出軸設有與所述軌道鏈相配的第一鏈輪;所述軌道框架上還設有與軌道框架形成移動副的夾持車,所述夾持車上設有與軌道鏈固定在一起的第二鏈輪,所述夾持車中部夾持并固定一位于軌道框架中部的連接桿,所述連接桿與軌道框架同向,所述連接桿的下端設有連接頭并通過連接法蘭接吹氣趕渣槍。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其特征是所述軌道框架內(nèi)還設有與連接桿相接的支撐部件。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其特征是所述支撐平臺上還設有頂部與軌道框架基座固定連接的千斤頂。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其特征是在所述軌道框架與支撐平臺連接的一側還設有與軌道框架相接的限位平臺。
5.一種使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吹氣趕渣裝置的吹氣趕渣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驟使用時先將吹氣趕渣槍通氣,再將吹氣趕渣槍穿過渣進入鐵水里,插入位落在直徑的 1/3-1/2區(qū)域內(nèi),通過吹氣引起鐵水翻動及包壁的反向作用力使得表面渣由一端聚集到另外一端,最后再利用扒渣機將渣扒掉。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吹氣趕渣方法,其特征是吹氣趕渣槍穿過渣進入鐵水的深度為鐵水總深度1/3處。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及工藝。主要解決現(xiàn)有趕渣裝置存在的現(xiàn)場難以實現(xiàn)以及趕渣效果不佳的技術問題,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吹氣趕渣裝置,包括吹氣機構、鐵水包和扒渣機,其特征是,吹氣機構通過鉸鏈基座固定在支撐平臺一側,吹氣機構包括有一個斜向軌道框架,所述軌道框架上設有軌道鏈;還包括一與所述軌道框架上表面平齊的支架,其上安置有變速機,所述變速機的輸出軸設有與所述軌道鏈相配的第一鏈輪;所述軌道框架上還設有與軌道框架形成移動副的夾持車,所述夾持車上設有與軌道鏈固定在一起的第二鏈輪,所述夾持車中部夾持并固定一位于軌道框架中部的連接桿,所述連接桿與軌道框架同向,所述連接桿的下端設有連接頭并通過連接法蘭接吹氣趕渣槍。本發(fā)明主要用于鐵水包鐵水表面渣的去除。
文檔編號C21C7/064GK102382922SQ20101026940
公開日2012年3月21日 申請日期2010年8月31日 優(yōu)先權日2010年8月31日
發(fā)明者吳旭峰, 吳浩方, 孫興洪, 張才貴, 李明陽, 洪建國, 王海軍, 耿忠芹, 陳志平 申請人: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寶鋼集團上海梅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