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電梯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新型無機房電梯布置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電梯按井道形式分為有機房電梯和無機房電梯兩種。有機房電梯結構安全可靠,但花費成本較高且占用空間,無機房電梯能有效地節(jié)約成本和空間,無機房電梯越來越被廣泛的應用。隨著無機房電梯的發(fā)展,電梯的安全可靠性也越來越被重視。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旨在提出一種新型無機房電梯布置結構,以提升無機房電梯的安全可靠性,同時有效節(jié)約空間和成本。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新型無機房電梯布置結構,包括設置在井道內升降的轎廂及對重裝置,其中,井道一側內壁上設有單梁,所述單梁通過曳引安裝板固定連接有曳引機,對重側繩頭架設置在單梁上,曳引輪設置在轎廂一側,轎廂側繩頭架設置在轎廂側導軌或井道頂層,所述轎廂通過轎底輪相對主軌道直輪布置,所述對重裝置相對主軌道斜輪布置;曳引繩通過繩頭組合固定在轎廂側繩頭架上,曳引繩向下經過轎底輪,從轎底輪右側向上繞過曳引輪,經過曳引輪垂下再繞過對重裝置上的斜輪,曳引繩向上通過繩頭組合固定在對重側繩頭架上。
進一步的,所述對重側繩頭架安裝在單梁下側。
進一步的,所示單梁及對重側繩頭架同時安裝在井道上。
進一步的,所述轎廂側繩頭架設置在井道頂層并固定安裝在井道壁上。
進一步的,所述單梁上設有加強筋。
進一步的,所述曳引繩的曳引比為2:1。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發(fā)明所述的新型無機房電梯布置結構具有以下優(yōu)勢:承載部分采用單梁布置,承重效果好、強度高,電梯布置的成本低、安裝難度小、安裝工時短,同時可以減小井道頂層高度,實用性強,曳引機安裝在單梁上,曳引機不會出現偏載現象,電梯升降平穩(wěn)、運行質量高。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fā)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fā)明的平面布置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側視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1-轎廂側繩頭架;2-轎底輪;3-對重裝置;4-單梁;5-對重側繩頭架;6-曳引機;7-井道;8-轎廂;9-曳引輪。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通過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下面將參考附圖1-2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新型無機房電梯布置結構,如圖1所示,包括設置在井道7內升降的轎廂8及對重裝置3,其中,井道7一側內壁上設有單梁4,所述單梁4通過曳引安裝板固定連接有曳引機6,對重側繩頭架5設置在單梁4上,曳引輪9設置在轎廂8一側,轎廂側繩頭架1設置在轎廂8側導軌或井道7頂層,所述轎廂8通過轎底輪2相對主軌道直輪布置,所述對重裝置3相對主軌道斜輪布置;曳引繩通過繩頭組合固定在轎廂側繩頭架1上,曳引繩向下經過轎底輪2,從轎底輪2右側向上繞過曳引輪9,經過曳引輪9垂下再繞過對重裝置3上的斜輪,曳引繩向上通過繩頭組合固定在對重側繩頭架5上。
所述對重側繩頭架5安裝在單梁4下側。
所示單梁4及對重側繩頭架5同時安裝在井道7上。
所述轎廂側繩頭架1設置在井道7頂層并固定安裝在井道7壁上。
所述單梁4上設有加強筋。
所述曳引繩的曳引比為2:1。
承載部分采用單梁4布置,承重效果好、強度高,電梯布置的成本低、安裝難度小、安裝工時短,同時可以減小井道7頂層高度,實用性強,曳引機6安裝在單梁4上,曳引機6不會出現偏載現象,電梯升降平穩(wěn)、運行質量高。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