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了一種火車應急逃生窗。
背景技術:
現(xiàn)在的火車應急逃生方式一般采用在火車窗旁設置逃生錘,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敲碎車窗玻璃跳車逃生。但是火車車體比較高,導致車窗距離地面比較高,給實際跳車逃生帶來了困難和危險。
為了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人們一直在尋求一種理想的技術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從而提供一種設計科學、實用性強、靈活方便、安全簡便的火車應急逃生窗。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火車應急逃生窗,包括窗框橫桿、兩根第一窗框豎桿、兩根第二窗框豎桿、第一U型框、第二U型框,所述窗框橫桿設置在車廂窗口的底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的一端分別鉸接在所述窗框橫桿的兩端,所述第二窗框豎桿分別可伸縮設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內(nèi),所述第一U型框的兩端分別鉸接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的另一端,所述第二U型框的兩端分別鉸接在兩根所述第二窗框豎桿的末端,所述第一U型框和所述第二U型框內(nèi)分別設置有車窗玻璃;正常狀態(tài)下,所述第二窗框豎桿收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內(nèi),所述第一U型框和所述第二U型框分別并列折疊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之間,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卡固在車廂窗口內(nèi);應急使用狀態(tài)下,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以與所述窗框橫桿的鉸接處為中心旋轉打開,兩根所述第二窗框豎桿從所述兩根第一窗框豎桿內(nèi)伸出,所述第一U型框和所述第二U型框分別以鉸接處為中心翻轉并與所述第一窗框豎桿和所述第二窗框豎桿呈一定夾角,用作從車廂窗口到地面的梯子。
基于上述,所述第一U型框通過限位鉸鏈設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上,所述第二U型框通過限位鉸鏈設置在所述第二窗框豎桿上。
基于上述,所述車窗玻璃為鋼化玻璃。
本發(fā)明相對現(xiàn)有技術具有突出的實質(zhì)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體的說,本發(fā)明采用可伸縮和折疊的車窗,在正常使用狀態(tài)下,該火車應急逃生窗正常作為雙層車窗使用,在應急逃生使用狀態(tài)下,該火車應急逃生窗打開,用作從車廂窗口到地面的梯子,其具有設計科學、實用性強、靈活方便、安全簡便的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分別在正常閉合狀態(tài)下和應急打開狀態(tài)下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1.窗框橫桿;2.第一窗框豎桿;3.第二窗框豎桿;4.第一U型框;5.第二U型框。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如圖1所示,一種火車應急逃生窗,包括窗框橫桿1、兩根第一窗框豎桿2、兩根第二窗框豎桿3、第一U型框4、第二U型框5,所述窗框橫桿1設置在車廂窗口的底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的一端分別鉸接在所述窗框橫桿1的兩端,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分別可伸縮設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內(nèi),所述第一U型框4的兩端分別鉸接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的另一端,所述第二U型框5的兩端分別鉸接在兩根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的末端,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內(nèi)分別設置有車窗玻璃。
實際中,所述窗框橫桿1上還設置有條狀槽,用于在正常閉合使用狀態(tài)下,卡固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車廂窗口設置有密封膠條。
使用時,將所述第一U型框4翻轉折疊到兩跟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之間,將所述第二U型框5翻轉折疊成與兩根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相平行,然后將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縮回到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內(nèi),再將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翻轉卡固在車廂窗口內(nèi),也即正常狀態(tài)下,此時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收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內(nèi),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分別并列折疊在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之間,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卡固在車廂窗口內(nèi),作為正常的雙層車窗使用。應急狀態(tài)下,打開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與車廂的卡固裝置,將兩根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以與所述窗框橫桿1的鉸接處為中心旋轉打開,兩根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從所述兩根第一窗框豎桿2內(nèi)伸出,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分別以鉸接處為中心翻轉并與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和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呈一定夾角,用作從車廂窗口到地面的梯子。
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U型框4通過限位鉸鏈設置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上,所述第二U型框5通過限位鉸鏈設置在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上,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分別以鉸接處為中心翻轉并與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和所述第二窗框豎桿3呈一定夾角后,所述限位鉸鏈將所述第一U型框4和所述第二U型框5限位固定,防止其翻轉。
實際中,所述車窗玻璃為鋼化玻璃,車廂窗口下方還設置有支撐塊,用于在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打開時支撐所述第一窗框豎桿2。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進行修改或者對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