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汽車遮陽板技術領域,特別是指一種遮陽板化妝鏡結構。
背景技術:
遮陽板位于汽車正副駕前側,安裝于汽車頂棚上,主要作用是遮擋陽光。在中高檔車型中遮陽板背面安裝有化妝鏡,以供乘客使用。若使用化妝鏡時,首先向下翻折遮陽板,然后打開化妝鏡蓋板,即可使用化妝鏡。
如圖1所示為現(xiàn)有技術遮陽板總成結構示意圖,化妝鏡總成02固定于遮陽板本體01上,遮陽板本體01通過托架03及軸套04固定于汽車頂棚上。如圖2所示為現(xiàn)有技術化妝鏡總成結構示意圖,化妝鏡總成02包括鏡框021、鏡蓋023、鏡子022及卡簧024;鏡子022通過膠水粘接在鏡框021上,鏡蓋023通過卡簧024與鏡框021連接;鏡框021固定于遮陽板本體01上,當使用化妝鏡時,翻起鏡蓋即可。
現(xiàn)有技術的鏡蓋與鏡框之間沒有緩沖結構,導致關閉化妝鏡蓋過程中,鏡蓋與鏡框產生碰撞,導致碰撞異響的產生。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遮陽板化妝鏡結構,以解決鏡蓋與鏡框之間產生碰撞異響。
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
一種遮陽板化妝鏡結構,包括鏡框、鏡子、鏡蓋、卡簧及橡膠墊塊;所述鏡框固定于遮陽板背面;所述鏡子固定于鏡框內;所述鏡蓋通過卡簧與所述鏡框連接;
在所述鏡框上設置有橡膠墊過孔;所述橡膠墊塊插于所述橡膠墊過孔內;所述橡膠墊塊的外端面位于所述鏡框與所述鏡蓋之間。
所述鏡框包括鏡框本體及位于所述鏡框本體四邊的翻邊結構;所述鏡子固定于所述鏡框本體上;
所述鏡蓋通過卡簧與所述翻邊結構連接;
所述橡膠墊過孔設置于所述鏡框本體的下側邊上。
所述橡膠墊塊包括墊塊本體、連接部及插接部;所述連接部的一端與所述墊塊本體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連接部的另一端與所述插接部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連接部的長度與所述鏡框本體的厚度相配合。
所述連接部與所述墊塊本體均為圓柱體;所述連接部的直徑小于所述墊塊本體的直徑;所述插接部為圓錐形結構;所述連接部與所述插接部的底面固定連接;所述插接部的底面直徑大于所述連接部的直徑。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申請通過在鏡框上設置橡膠墊塊,當關閉鏡蓋時,鏡蓋首先與橡膠墊塊接觸,緩沖鏡蓋關閉時的卡簧彈性力,避免因鏡蓋與鏡框直接接觸產生碰撞異響。
附圖說明
圖1為現(xiàn)有技術遮陽板總成結構示意圖;
圖2為現(xiàn)有技術化妝鏡總成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化妝鏡總成打開狀態(tài)示意圖;
圖4為帶鏡子鏡框結構示意圖;
圖5為圖4的A-A剖視圖;
圖6為橡膠墊塊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01遮陽板本體,02化妝鏡總成,03托架,04軸套,021鏡框,022鏡子,023鏡蓋,024卡簧,1鏡框,2鏡子,3鏡蓋,4卡簧,5橡膠墊塊,11鏡框本體,12翻邊結構,51墊塊本體,52連接部,53插接部。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以下的實施例僅是示例性的,僅能用來解釋和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不能解釋為是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限制。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遮陽板化妝鏡結構,如圖3至圖6所示,包括鏡框1、鏡子2、鏡蓋3、卡簧4及橡膠墊塊5;所述鏡框1固定于遮陽板背面;所述鏡子2固定于鏡框1內;所述鏡蓋3通過卡簧4與所述鏡框1連接;在本實施例中,鏡框與遮陽板背板為一體結構,鏡框為長方形,在本申請的其它實施例中,鏡框也可以設計為其它形狀如橢圓形或者棱形等均不影響本申請技術方案的實現(xiàn)。
在所述鏡框1上設置有兩個橡膠墊過孔;一個所述橡膠墊塊5插于一個所述橡膠墊過孔內;橡膠墊塊5的外端面位于所述鏡框1與所述鏡蓋3之間。
所述鏡框1包括鏡框本體11及位于所述鏡框本體11四邊的翻邊結構12;所述鏡子2固定于所述鏡框本體11上;翻邊結構12的高度用于與鏡蓋3的厚度相配合。
所述鏡蓋3通過卡簧4與所述翻邊結構12連接。
所述橡膠墊過孔設置于所述鏡框本體的下側邊上,在鏡框本體下側邊的每個角部設置一個橡膠墊過孔,每個橡膠墊過孔插入一個橡膠墊塊。
所述橡膠墊塊5包括墊塊本體51、連接部52及插接部53,在本申請中,墊塊本體、連接部及插接部為一體結構;所述連接部的一端與所述墊塊本體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連接部的另一端與所述插接部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連接部的長度與所述鏡框本體的厚度相配合。
所述連接部與所述墊塊本體均為圓柱體;所述連接部的直徑小于所述墊塊本體的直徑;所述插接部為圓錐形結構;所述連接部與所述插接部的底面固定連接;所述插接部的底面直徑大于所述連接部的直徑。墊塊本體固定有連接部的端面、連接部及插接部的底面形成一圈凹槽結構,將橡膠墊塊插入到橡膠墊過孔時,該凹槽結構將鏡框本體卡住,以防止橡膠墊塊脫落。
以上只通過說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實施例,毋庸置疑,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所描述的實施例進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圖和描述在本質上是說明性的,不應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