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檢漏裝置,具體是涉及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
背景技術:
滅火器是專門用來滅火的消防器材,滅火器在生產制造的過程中滅火器的罐體是通過焊接而成的,將滅火器的底部、罐體和頭部焊接而成,而滅火器罐不能漏氣,因此在對滅火器罐焊接后需要進行氣密性檢測,傳統(tǒng)的氣密性檢測方式都是工人全手工操作,將滅火器罐放入水中進行氣密性檢測,但是到了冬季,水溫寒冷,經(jīng)常將工人的手凍傷。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用于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滅火器箱容易被煙霧遮擋,使人無法找到,拿取耗時多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包括:機架、水槽、導向板、導向孔、充氣機、氣管、氣缸、支撐架、轉動桶、固定桶,所述的機架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水槽,所述的水槽上平面的左端固定一個導向板,所述的導向板上設有四個導向孔,所述的機架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充氣機,所述的充氣機上設有四個氣管,所述的四個氣管分別穿過導向孔,所述的機架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氣缸,所述的氣缸在水槽的右端,所述的氣缸的活塞桿上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支撐架,所述的支撐架的左端通過軸承安裝一個轉動桶,所述的轉動桶的外壁固定四個空心圓柱形的固定桶。
進一步的:所述的水槽為透明玻璃材質。
進一步的:所述的氣管口設有與滅火器灌口相匹配的連接蓋。
進一步的:所述的支撐架為“幾”字形,所述的支撐架的“幾”字形凸起正對水槽右壁。
如上所述,本發(fā)明的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使用方便;
2、制作成本低;
3、檢測效果好。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的主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導向板的右視圖。
圖3是本發(fā)明部分部件的右視圖。
其中:機架1、水槽2、導向板3、導向孔31、充氣機4、氣管5、氣缸6、支撐架7、轉動桶8、固定桶81。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3,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發(fā)明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發(fā)明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疇。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滅火器的檢漏裝置,包括:機架1、水槽2、導向板3、導向孔31、充氣機4、氣管5、氣缸6、支撐架7、轉動桶8、固定桶81,所述的機架1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水槽2,所述的水槽2上平面的左端固定一個導向板3,所述的導向板3上設有四個導向孔31,所述的機架1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充氣機4,所述的充氣機4上設有四個氣管5,所述的四個氣管5分別穿過導向孔31,所述的機架1上平面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氣缸6,所述的氣缸6在水槽2的右端,所述的氣缸6的活塞桿上通過螺栓固定一個支撐架7,所述的支撐架7的左端通過軸承安裝一個轉動桶8,所述的轉動桶8的外壁固定四個空心圓柱形的固定桶81。
進一步的:所述的水槽2為透明玻璃材質。
進一步的:所述的氣管5口設有與滅火器灌口相匹配的連接蓋。
進一步的:所述的支撐架7為“幾”字形,所述的支撐架7的“幾”字形凸起正對水槽2右壁。
具體實施方式:在使用的過程中,將滅火器罐口與四個氣管5連接,然后將滅火器罐放入固定桶81中,啟動氣缸6將滅火器罐帶入水中,然后通過充氣機4對滅火器罐進行充氣,觀察滅火器罐焊接處是否有氣泡冒出。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限制本發(fā)明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因此,盡管本說明書參照上述的各個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仍然可以對本發(fā)明進行修改或等同替換;而一切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技術方案及其改進,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