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汽車座椅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
背景技術:
在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過程中,發(fā)明人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技術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汽車內部空間有限,后排中央扶手的長度不能設計的很長,無法滿足舒適性的要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不占用空間,能夠延長滿足舒適性的要求的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具有:
扶手本體,座椅本體的靠背上設有安裝槽,所述扶手本體的底部鉸接在所述安裝槽的底部;
延長扶手,所述扶手本體上設有凹槽,所述延長扶手安裝在所述凹槽內;所述凹槽的兩側臂上設有導向槽,所述延長扶手兩側設有可在所述導向槽內滑動的滑塊;所述延長扶手上設有儲物盒;
鎖緊機構,所述鎖緊機構安裝在所述延長扶手的底部,所述鎖緊機構包括按鈕桿、圓柱銷桿、連桿和設置在所述扶手本體兩側的鎖定孔,所述按鈕桿的一端與連桿的一端鉸接,所述連桿的另一端與圓柱銷桿的一端鉸接,所述圓柱銷桿的另一端與鎖定孔相適配;所述延長扶手上設有第一導向塊和第二導向塊,所述第一導向塊上設有通孔,所述按鈕桿穿過通孔,并能在第一導向塊內滑動;所述第二導向塊上設有通孔,所述圓柱銷桿穿過所述通孔,并能在第二導向塊內滑動;所述延長扶手上還設有用于支撐圓柱銷桿的支座;所述圓柱銷桿上套裝有鎖定彈簧,所述鎖定彈簧一端與支座貼合,另一端與圓柱銷桿上的臺階貼合;所述按鈕桿上套裝有回位彈簧,所述回位彈簧一端與第一導向塊貼合,另一端與按鈕桿上的臺階貼合;
所述扶手本體兩側各設有兩個鎖定孔,分別對應延長扶手伸出狀態(tài)和收縮狀態(tài)。
所述按鈕桿的另一端伸出支座,并與解鎖按鈕連接。
當所述延長扶手收縮進扶手本體后,扶手本體和延長扶手的組合體的長度與座椅本體上的安裝槽的長度相等。
當所述圓柱銷桿插入所述鎖定孔后,所述解鎖按鈕伸出所述延長扶手;當按壓所述解鎖按鈕使解鎖按鈕外端與所述延長扶手外端平齊時,所述圓柱銷桿從所述鎖定孔脫離。
上述技術方案中的一個技術方案具有如下優(yōu)點或有益效果,通過在扶手本體上設計能夠伸縮的延長扶手,并通過鎖定機構在延長狀態(tài)和收縮狀態(tài)鎖定,扶手還能夠收納入靠背的安裝槽內,既不占用車內空間,又能夠滿足舒適性需求。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提供的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上述圖中的標記均為:1、座椅本體,2、靠背,3、安裝槽,4、扶手本體,5、延長扶手,6、解鎖按鈕,7、按鈕桿,8、回位彈簧,9、第一導向塊,10、鎖定彈簧,11、連桿,12、第二導向塊,13、圓柱銷桿,14、支座。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方式作進一步地詳細描述。
參見圖1-2,一種可伸縮的后排中央儲物扶手,具有:
扶手本體,座椅本體的靠背上設有安裝槽,扶手本體的底部鉸接在安裝槽的底部;
延長扶手,扶手本體上設有凹槽,延長扶手安裝在凹槽內;凹槽的兩側臂上設有導向槽,延長扶手兩側設有可在導向槽內滑動的滑塊(圖中未示出);延長扶手上設有儲物盒,能夠起到擺放物品的作用;
鎖緊機構,鎖緊機構安裝在延長扶手的底部,鎖緊機構包括按鈕桿、圓柱銷桿、連桿和設置在扶手本體兩側的鎖定孔,按鈕桿的一端與連桿的一端鉸接,連桿的另一端與圓柱銷桿的一端鉸接,圓柱銷桿的另一端與鎖定孔相適配;延長扶手上設有第一導向塊和第二導向塊,第一導向塊上設有通孔,按鈕桿穿過通孔,并能在第一導向塊內滑動;第二導向塊上設有通孔,圓柱銷桿穿過通孔,并能在第二導向塊內滑動;延長扶手上還設有用于支撐圓柱銷桿的支座;圓柱銷桿上套裝有鎖定彈簧,鎖定彈簧一端與支座貼合,另一端與圓柱銷桿上的臺階貼合;按鈕桿上套裝有回位彈簧,回位彈簧一端與第一導向塊貼合,另一端與按鈕桿上的臺階貼合;
扶手本體兩側各設有兩個鎖定孔,分別對應延長扶手伸出狀態(tài)和收縮狀態(tài)。
按鈕桿的另一端伸出支座,并與解鎖按鈕連接。
當延長扶手收縮進扶手本體后,扶手本體和延長扶手的組合體的長度與座椅本體上的安裝槽的長度相等。
當圓柱銷桿插入鎖定孔后,解鎖按鈕伸出延長扶手;當按壓解鎖按鈕使解鎖按鈕外端與延長扶手外端平齊時,圓柱銷桿從鎖定孔脫離。
采用上述的結構后,通過在扶手本體上設計能夠伸縮的延長扶手,并通過鎖定機構在延長狀態(tài)和收縮狀態(tài)鎖定,扶手還能夠收納入靠背的安裝槽內,既不占用車內空間,又能夠滿足舒適性需求。
上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進行了示例性描述,顯然本發(fā)明具體實現(xiàn)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發(fā)明的方法構思和技術方案進行的各種非實質性的改進,或未經改進將本發(fā)明的構思和技術方案直接應用于其它場合的,均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