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用在香煙打火機殼內而不依賴其導電性的照明組件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一般涉及燈或電筒,尤其涉及一種適合插置在香煙打火機殼內的電筒或其它的照明組件。
不同形狀和尺寸并用不同開關的燈和電筒已為大家所熟悉。小型電筒以許多尺寸和形狀出現。然而,這些電筒常常太大或太笨或具有不便于攜帶的形狀。從生產制造角度看用于這些小型電筒的外盒體或外殼體常常較為復雜,這就增加了電筒的成本。而且這些小型電筒通常不能很好適應于它們經常要遭遇到的惡劣的貯藏和攜帶條件。
本專利申請揭示一種適合于插置在香煙打火機殼內的照明組件。這種照明組件包括一個用于容置一電源如電池的絕緣盒體,和用于建立起包括電池、導電件、燈泡和香煙打火機殼的電路的各導電件。一導電件的彈性部分偏壓于香煙打火機殼的一個壁上以閉合電路并使電筒處于通電位置。在導電件的一端上設置一絕緣端并可用手操作絕緣端使導電件與殼壁脫開接觸從而斷開電路而使電筒處于不鎖定的斷開(unlocked off)位置。還可在絕緣盒體上設置一槽以容納絕緣端并使導電件保持在鎖定的斷開(locked off)位置上。當香煙打火機殼的蓋合上時,蓋與所述絕緣端結合,使導電件與殼壁脫離接觸而關掉電筒。
這樣一種電筒要依靠殼體的導電性。這不但要求殼體要用導電材料制成,而且在殼體處在不導電狀態(tài)時還會使電筒不起作用。例如,涂敷于殼體外部的粉末涂層可能不當心地部分涂到殼體內部而不能合成電路。
因此,本發(fā)明的一個目的是提供一種適用于插置在香煙打火機殼內而不依靠殼體導電性的電筒或其它照明組件。
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適用于插置在一由導電或非導電材料制成的殼體內的這樣一種電筒。
本發(fā)明的又一目的是提供可利用香煙打火機殼作為外盒或外殼的這樣一種電筒。
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目的是提供可靠的并能很好地適應惡劣的貯藏和攜帶條件的這樣一種電筒。
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是使這樣一種電筒可通過香煙打火機殼蓋的開合來進行通、斷電操作。
本發(fā)明的又一目的是提供一種適合于插置在香煙打火機殼內的這樣一種電筒,所述殼體可處于一鎖定斷開位置以便即使當香煙打火機殼蓋打開時仍保持關閉照明。
本發(fā)明的再一目的是一旦電筒卸離殼體后即被關閉。
本發(fā)明的又一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這樣一種電筒的可調節(jié)反射鏡。
按照本發(fā)明,適合于插置在殼體內的一個電筒或別的照明組件具有響應于殼蓋打開用于移動一導電件的端部使之與另一導電件的端部接觸以完成一電路而使電筒接通的裝置,由此殼體并不用于合成電路因而不需要殼體本身具有導電性。
通過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較佳實施例的下述詳細說明可以更清楚了解本發(fā)明的上述和其它一些目的、特點和優(yōu)點,在附圖中所有各視圖的同樣參考號代表相同或類似的零件。
圖1是本發(fā)明一實施例的電筒的左側視圖,為了顯示內部零件而卸去了左盒體,并且電筒已插進用橫剖面表示的香煙打火機殼內。
圖2是圖1實施例的前視圖,示出了左右盒體而未示出香煙打火機殼。
圖3是圖1實施例的部分視圖,圖示出當打開香煙打火機殼的蓋時電路閉合而使電筒接通的情況。
圖4是圖1實施例的部分剖視圖,圖示出在移離殼體時電筒關斷的情況。
圖5是圖1實施例的部分剖視圖,圖示出電筒處于一鎖定斷開位置上。
參看圖1和2,燈或電筒都有標號10表示,它由一香煙打火機殼12和一照明裝置14組成。
殼體12具有一個座16和由一鉸鏈20連接的蓋18。為了后述的各種原因在蓋18的一內壁上固定一支架22。座16具有一底面24、一唇緣26、一后壁28、一前壁30和兩側壁(未圖示)。蓋18具有一頂31、一唇緣32、一后壁34、一前壁36以及兩側壁(未圖示)。
照明組件14適合于插置在殼12內,它包括一絕緣盒38和導電件40、42、44和46。如圖2所示,盒38包括一內組裝有各個零件的右盒112和一左盒114。左、右盒114、112由多個對準銷116相連接,銷116成錐形以壓配在盒112、114上的孔118內。如需要或要求的話,銷可涂上粘結劑或超聲波焊接于盒體的孔內以保證牢固的連接。在圖1中只示出右盒112,卸去左盒以顯示照明組件的各內部零件。各內壁為安裝各零件而設置,并按本發(fā)明所需要的程度來說明這些壁。這些內壁的安置可以用與本發(fā)明有關的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所通常知道的那些原則來確定。
還可提供有一燈泡48、一反光鏡50、一電源如電池52和54、一杠桿56、一柱塞58和一彈簧60。照明組件14還可設置一透鏡62。
盒38分別具有一底壁64、一后壁66、一前壁68、一上壁63以及左、右側壁65和67。盒38的上部設有孔70和72用于容納和保持燈泡48的各個電極74和76。設有內壁結構101將反光鏡50和透鏡62固定在位用來聚焦并引導燈泡48所產生的光束。柱塞58和彈簧60固定在盒38內由靠近盒38后壁66處的內盒壁57所形成的一個開孔59內并與適當樞轉地裝配在銷軸55上的杠桿56組合工作將蓋18保持在關閉位置上。凸輪彈簧柱塞適當透空形成一個用于承納彈簧60上端部的沉孔(未圖示)。開孔59底部的直徑減小成為一個盒38內的孔61用于容納彈簧60的下部,孔61的直徑基本上等于在柱塞58中沉孔的直徑。杠桿58、柱塞58和彈簧60的組合對熟悉本技術領域的人員來說都熟知因而不作更詳細的討論。
盒38的底具有一對用于容納并保持電池52底部的分開且垂直延伸的短內壁部分78,電池的上部由壁結構29和57保持。分開設有一垂直延伸的短內壁部80和一垂直延伸的相對長的內壁部分84,用來容納和保持電池54的底部,電池的上部由壁結構29結合壁部84保持。緊鄰著壁84的是一垂直延伸的短內壁部分83,而一垂直延伸的相對長的內壁86則介于壁83和前壁68之間。一水平延伸的內壁部分120連接壁78、80、83和86的底部。壁78部分的底部連接于盒底壁64。
第二導電件40的第一端部39設置在位于靠著盒38的外面沿著壁部120的外表面并在壁部分120和底壁64的一部分之間延伸并在其間被夾固而終止于一嵌夾在電池52的下電極和底壁64之間的端部與電池52的下電極電接觸。第二導電件40的第二端部41相鄰于盒38的前側壁68并靠著內壁86的外表面向上延伸而在離開壁120的一個短距離上被夾緊在它們之間,而在該距離之后前側壁68的內表面向外張開以形成開口94。
設置在盒38上部內的導電件42與電池52的上電極電接觸并被夾持在內壁部分43和形成開口70和72的壁結構29的一個向外張開部分37之間。
導電件42在部分37和43間延伸進入開口70并與燈泡48的電極74電接觸。電極74連接于燈泡48的燈絲49,而燈絲不依次連接于燈泡48的另一電極76。導電件44的一部分伸入開口72與燈泡48的電極76電接觸。導電件44的另部分在壁結構29的向外張開部分35和內壁部分33之間延伸進入壁部33和電池54之間的空間中與電池54的上電極電接觸。
第一導電件46的第一部分45設在近底壁64的盒38內并伸入與電池54的底電極電接觸,導電件部分45被夾緊在電池電極和壁部120之間。通道82內側由內壁84限定而外側由內壁86和壁結構102限定。導電件46被保持或夾緊在內壁83和84之間并從中延伸進入通道82。第一導電件46的一個第二彈性部分47在通道82內,靠著內壁84延伸通道82長度的大部,然后成形為從內壁84向外延伸使上部87從外伸處朝上延伸而處于通道兩側的中間。在導電件46的端部固定一絕緣端或開關按鈕88。絕緣端88具有一垂直槽89,導電件部87緊配但可滑動地容納于其中以便浮動定位的絕緣端88可以相對導電件部分87垂直移動。從槽89向外延伸一對凹槽85以提供較容易的模鑄性。由于將述及的原因,絕緣端88的上部或上緣91的尺寸做成通過用手向內向上地推動絕緣端88可將之容納在盒38中內壁99形成的開口90內。端88具有一垂直內表面93、一個靠近垂直內表面93容納導電件部分87于其中的下表面95和一個從表面95外端向上伸延的表面97,面97向內地或離開盒38的前壁68地以及當蓋關上時讓開殼12的蓋18的前壁36地形成角度。端88還制作成使上緣91偏置在表面93之內。
第二導電件40的第二部分41的一中間部分彎曲形成向著盒38的前壁68和殼12底的前壁30延伸的突起部92。在盒38前壁68上的開口94(由在右盒體112上切口形成)使導電體40的該突起部92能接觸殼12的底部16的前壁30并在盒38移離殼體12時能延伸到前壁68之外。雖然所描述的該突起部92一般為半圓球形,但它可以采用任何的形狀或可由一個從導電件40向外延伸的按鈕或別的突起形成。
突起部92的上部向內向著第一導電件46延伸并在所構成的一發(fā)夾形的突起部96上終止,第二導電件40從該突起部96離開第一導電件46向外伸延然后彎曲以提供一個垂向延伸至一端的末梢98。末梢98設置成容納在壁結構102中形成的垂直槽100內,槽100是由一個具有一內表面104的內壁103、一個其外表面是盒38前壁68表面的外壁106和一個上壁108所形成。末梢98可在槽100的寬度110上向內和向外移動,而突起部96便相應地向內和向外移動末梢98所移動的同樣距離。這樣壁結構102對末梢98起著一個封閉裝置的作用。
在盒的殼體112和114上形成一個與開口90連通的開口124使絕緣端88能向外移動。導電件40、42、44和46可以用大約0.03英寸厚和0.2英寸寬的扁簧料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導電件46制作和設置得可使它靠向如圖3所示那樣向外的位置并由殼12的蓋18壓向如圖1所示的向內的位置。導電件40制作和設置得如圖4所示的其末梢98靠在外壁106上的一個向外位置并由殼12的座16壓向如圖1所示的靠在內壁102上的一個里面位置上。
反光鏡50具有一個帶螺紋的底座或鏡座51,用于將反光鏡50螺紋固定至內壁結構99以提供可調節(jié)的光束或反光鏡,也就是說反光鏡50相對于透鏡49的位置是可調節(jié)的以提供要求的焦距。126處表示的反光鏡50的直徑略大于盒寬度128但小于殼12的內寬度以便使它不干涉的蓋118合上但允許反光鏡50分別略突出盒體112和114上的開口130和132用于操作這樣的調節(jié),如圖2中所示。
本發(fā)明允許殼體12可以導電或不導電。如果是不導電的話,則導電件40用來完成電路。如果殼體是導電的,則導電件和導電殼體在導電通路中起并聯和過剩元件的作用。
在將照明組件插置在殼體12內使用前,導電件40位于如圖4所示的一個向外位置上這樣它的突出部分92延伸通過開口到末梢98碰到外壁部分106的程度其結果是突出部分96定位在內壁102的內表面104之外,從而由于第一導電件46的向外移動被壁部102限制或阻止使第二導電件40不與第一導電件46接觸。這樣當它卸離殼體時照明組件14成為如同通常使用那樣的不工作狀態(tài)。
在使用時,將照明組件14插進殼體12的座16內。這使第二導電件40的突出部92被殼底16向內推進通過開口94將末梢98壓靠或碰到內壁部102,如圖3所示,以便使突出部96處在內壁部102之內面的位置上而與為使閉合電路的導電件46相接觸。
當蓋18在打開的位置上時,如圖3中所示,絕緣端88通過在盒38的前壁68上的開口124延伸并使第一導電件46向外接觸第二導電件40的突出部96從而使電流可從導電件46通往導電件40以完成一電路,該電路包括電池52和54、燈泡48以及導電件40、42、44和46,由此置手電筒于接通的位置上。
當蓋18移動到閉合位置時,如圖1中所示,蓋18接觸絕緣端88的成角度的上表面97,而蓋18的唇緣32將端88推向或壓向盒38的內部從而使導電件46產生向內移動并與導電件40脫離接觸以斷開電路而使電筒處在一不鎖定斷開位置上。
當蓋18處在打開的位置上時,浮動的絕緣端88可用手推向盒38的內部,如圖5中134所示這樣第一導電件46與第二導電件40脫離接觸以斷開電路并使電筒處于不鎖定斷開位置上。
一旦處于不鎖定斷開位置上,絕緣端88還可用于推向上,如圖5中以136所示,這樣端88上部或上邊緣91滑套在開口90內使電筒處于鎖定斷開位置上。在鎖定斷開位置,不管蓋18是處在打開或是合上的位置上電路都將保持斷開。
上述的組合產生多種優(yōu)點。例如,本發(fā)明揭示了一種可插置到一香煙打火機殼體12內的照明組件14。該電筒10具有方便攜帶和使用的尺寸和形狀,并且香煙打火機殼體12使電筒10很好適應于惡劣的貯藏和攜帶條件。即使當蓋18打開時可用手操作的絕緣端88也允許電筒被接通或斷開,而即使當蓋18打開時鎖定斷開位置仍允許電筒保持斷電。
按照本發(fā)明,可以實現這些優(yōu)點而無需用殼體來完成電路。這樣就消除了由于殼體出現不導電情況,例如粉末涂層不小心粘涂在殼體內表面的一部分上時使手電筒變得不起作用的可能性。這還可按需要地允許殼體既可由非導電材料也可由導電材料制成。
應理解到還可對本專利電筒做出種種的變化或改進而不背離本專利所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例如,反光鏡50和透鏡62可省略或者可拆卸的使燈光48產生一種非聚焦的基本上球形的燈光源。本發(fā)明的照組件還可利用由導電或非導電材料制成的殼體,而不用香煙打火機殼體。另外,根據所用容器或殼體的尺寸和形狀電筒可以用一個、二個或更多的電池。還有,本發(fā)明可用不是所述的雙燈腳燈泡48的別種燈泡。
在上述揭示中還有意作一定范圍的修改、變化和代替,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可采用本發(fā)明的某些特點而并不對應地使用其他的一些特點。
權利要求
1.一種照明組件,它由以下一些組件組成一適合于插置在一個殼體中的盒體,殼體到包括一個可在打開和合上的位置之間運動的蓋,所述盒體包括用于保持電源的裝置;一固定在所述盒體上的燈泡;一第一彈性導電件,它具有為建立起與電源電接觸而設置的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包含一第二導電件的裝置,它具有一為建立與所述電源電接觸而設置的第一端部和一為完成電路以允許電流從所述電源流經所述燈光和所述兩導電件的第二端部,所述第二導電件設置成當所述盒體插進殼體中時處于殼體的內部;以及呼應蓋的打開用于移動所述第一導電件的第二端部從所述第一導電件與所述第二導電件脫開的第一位置至所述第一導電件的第二端部與所述第二導電件的第二端部相接觸的第二位置的裝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一可供所述盒體插入的殼體,所述殼體包括一個可在打開和合上的位置間移動的蓋。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是一個香煙打火機殼體。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導電件由一種彈性材料制成,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在所述盒體插進殼體中時可處于第一位置上以便可與所述第一導電件的第二端部接觸,所述第二導電件的第二端部適合于移向第二位置以便當所述盒體移離殼體時可與所述第一導電件的第二端部接觸。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具有一末梢,所述照明組件還包括一用于容納所述末梢使它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間移動的封閉裝置,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具有伸出所述封閉裝置以便當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處于第一位置時可與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接觸的部分,并被設置成當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處在所述第二位置上時,使所述封閉裝置阻止所述第二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可與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接觸。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于移動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的裝置包括一個聯接在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上并響應蓋的打開和合上可相應地向內和向外移動的零件。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在所述零件上形成槽的裝置,槽的尺寸適合容納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使之可在其中滑動;和用于當蓋打開時將所述零件鎖定在這樣一個使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處在第一位置上的裝置,所述的零件可沿著所述第一導電件的所述第二端部滑動以移至所述鎖定位置。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形成一可調節(jié)反光鏡的裝置。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調節(jié)反光鏡裝置包括一反光鏡和一可螺配所述照明組件的反光鏡座,由此可使反光鏡相對燈泡的燈絲上升或下降。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至少一個在所述盒內的開啟裝置,用于容納所述反光鏡裝置以便可用手轉動地調節(jié)所述反光鏡裝置。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各導電件由扁簧料制成。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源包括至少一節(jié)電池。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源包括兩節(jié)電池。
全文摘要
一種用在香煙打火機殼體內的照明組件,它包括一個用于置放電源例如電池的絕緣盒體,和多個導電件用于建立一個包括電池、導電件和燈泡的并不依賴于殼體導電性的電路。還可設有一個可調節(jié)的反光鏡和透鏡以聚集和引導由燈光產生的光束。對應殼體蓋的打開移動,一個導電件使之與另一導電件接觸以閉合電路而使電筒接通。對應蓋合上導電件之一脫開別的導電件,使電筒斷開。導電件之一設置成當照明組件卸離殼體時防止與別的導電件接觸以使之關斷,用于將一導電件鎖定可使蓋打開時電筒關閉。
文檔編號F21V33/00GK1118053SQ9510232
公開日1996年3月6日 申請日期1995年4月3日 優(yōu)先權日1994年4月4日
發(fā)明者唐納德W·默里, 羅納德J·邁斯特 申請人:齊波制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