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包括:一固定本體,其內部具有空間,所述空間頂部開設有一開口;一浮動本體,其底部具有一筒座,所述筒座上延伸有筒身;所述筒座組接于所述固定本體的所述開口內部,且所述筒座無法脫出所述開口;所述筒身在所述開口內上下移行;所述浮動本體為一浮筒結構;一警示本體,設于所述浮動本體頂部,所述警示本體用以產生光源。本實用新型的道路用警示裝置,設于河流旁的道路上,若當河水上漲淹沒道路時,人車得以通過所述浮升的警示本體辨識道路邊界,以避免人車誤落河流中,能保障行人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
【專利說明】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道路設施【技術領域】,特別是指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
【背景技術】
[0002]現(xiàn)有道路設施多半未就道路與河流的邊界進行安全標示,有的頂多是在道路邊界設置高度不高的護欄,但護欄因高度過低,往往在淹水時都會被水淹沒,完全發(fā)揮不了警示作用。
實用新型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0004]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提供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包括:一固定本體,其內部具有空間,所述空間頂部開設有一開口 ;一浮動本體,其底部具有一筒座,所述筒座上延伸有筒身;所述筒座組接于所述固定本體的所述開口內部,且所述筒座無法脫出所述開口 ;所述筒身在所述開口內上下移行;所述浮動本體為一浮筒結構;一警示本體,設于所述浮動本體頂部,所述警示本體用以產生光源。
[0005]所述固定本體為一空心的三角錐體。
[0006]所述固定本體底部邊緣形成有一底座,所述底座上開設有固定孔。
[0007]所述筒身上標示有刻度表。
[0008]所述筒身的直徑小于開口。
[0009]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如下:
[0010]上述方案中,本實用新型的道路用警示裝置,設于河流旁的道路上,若當河水上漲淹沒道路時,人車得以通過所述浮升的警示本體辨識道路邊界,以避免人車誤落河流中,能保障行人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1]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分解結構示意圖。
[0012]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組合結構示意圖。
[0013]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應用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4]為使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例進行詳細描述。
[0015]如圖1和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包括一固定本體1、一浮動本體2與一警示本體3。
[0016]所述固定本體1,為一空心的三角錐體的空心體,內部具有空間11,頂部開設有一開口 12,底部邊緣形成有底座13,所述底座13上開設有固定孔14,所述固定孔14通過螺釘(未圖示)固定于地面。
[0017]所述浮動本體2,底部具有一筒座21,所述筒座21上延伸有筒身22,所述筒身22上標示有刻度表221 ;所述筒座21組接于固定本體I的開口 12內部,且所述筒座21無法脫出開口 12,始終位于固定本體I的空間11內;所述筒身22的直徑小于開口 12,使所述筒身22能在開口 12內順暢的上下移行;所述浮動本體2為一浮筒結構,能浮于水面。
[0018]所述警示本體3,設于所述浮動本體2頂部;所述警示本體3,為一能產生光源的警不燈號。
[0019]如圖2所示,將一個或多個固定本體1,利用其底座13固定于道路4的安全邊界內,正常情況下,所述警示結構即能作為安全標示使用,此時,所述浮動本體2內縮于固定本體I中,但警示本體3外露于固定本體I頂部。
[0020]如圖3所示,當淹水時,河流5水位高度因上漲進而越過道路4時,一旦水位高度高于本實用新型時,結構中的浮動本體2能隨水位自固定本體I中上升,并利用刻度表221顯示水位高度與數(shù)值,搭配警示本體3外露于固定本體I頂部,輔以發(fā)光警示,能有效達到警示作用。
[0021]本實用新型的道路用警示裝置,設于河流旁的道路上,若當河水上漲淹沒道路時,人車得以通過所述浮升的警示本體辨識道路邊界,以避免人車誤落河流中,能保障行人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
[0022]以上所述是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所述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改進和潤飾,這些改進和潤飾也應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道路用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固定本體,其內部具有空間,所述空間頂部開設有一開口 ;一浮動本體,其底部具有一筒座,所述筒座上延伸有筒身;所述筒座組接于所述固定本體的所述開口內部,且所述筒座無法脫出所述開口 ;所述筒身在所述開口內上下移行;所述浮動本體為一浮筒結構;一警示本體,設于所述浮動本體頂部,所述警示本體用以產生光源。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用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本體為一空心的三角錐體。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用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本體底部邊緣形成有一底座,所述底座上開設有固定孔。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用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筒身上標示有刻度表。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用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筒身的直徑小于開口。
【文檔編號】E01F9/019GK204199197SQ201420658661
【公開日】2015年3月11日 申請日期:2014年11月5日 優(yōu)先權日:2014年11月5日
【發(fā)明者】尤亮 申請人:尤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