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尤其涉及一種以具有防水、抗高溫的彈性材質制成且可快速包覆固定于游樂設施上的柱體,以達到安全防撞功效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型態(tài)的轉型與改變,臺灣已經從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進步到工商業(yè)發(fā)達的社會,且隨著大環(huán)境的改變,不管是因為經濟的不景氣而導致個人年收入降低,或是因為養(yǎng)兒育女的開銷所占的比重逐漸增加,使得國人的生育率逐年降低,相對的使得父母更重視兒童的安全問題,其中又以兒童游樂設施(例如溜滑梯、秋千等等)的設置是否安全而更受家長的注意,因為所述游樂設施不僅安裝地點眾多(例如學校、安親班、公園與快餐店),且可以非常吸引小朋友的興趣,因為很少有小朋友不喜歡玩所述游樂設施的,由于兒童一方面比較活潑好動,另一方面則比較容易忽視潛藏的危險性,因此經常會因為一時的調皮、奔跑或是惡作劇,而造成不慎跌倒或是碰撞游樂設施的意外發(fā)生,雖然目前絕大部分的業(yè)者都已經在地面上鋪上軟墊防止兒童掉落摔傷或是跌倒擦傷,但是對于游樂設施本身的支撐構件至今仍然沒有一個較佳的解決辦法,以至于意外事件仍然時有所聞。目前市面上所使用的游樂設施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具有金屬骨架的游樂設施而另一種則是完全利用塑料材質制成,后者完全由塑料材質制成的游樂設施,雖然具有較軟的材質而不易撞傷,但也因為材質本身強度不佳的關系,而有體積過大,結構強度不佳的缺點,因此所述種塑料制的游樂設施大部分屬于室內型家庭式或小型的游樂設施,而對于安裝于室外的大型游樂設施,其雖然盡可能將大部分的組件改為塑料制,對于主要的支撐架構,為了考慮耐用性、結構強度的安全性等等,其依舊是采用金屬支架作為主要的支撐構件,還是依舊可以發(fā)現(xiàn)類似因為碰撞金屬構件的意外而導致幼童受傷(尤其是頭部撞傷)的意外不斷發(fā)生。
有鑒于此,目前有部分使用商家對于前述的問題依舊無法解決,因此乃將一簡易的發(fā)泡體以繩索或是鐵絲捆綁于其上,如此一來不僅發(fā)泡體容易脫落,且所述用于捆綁的鐵絲或是繩索有可能因為生銹松脫反而變成意外傷害發(fā)生的主因,加上其所使用的發(fā)泡體并無抗高溫及防潮的功效,因此非常容易發(fā)生硬化龜裂及破損的情形。
發(fā)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主要是將一由前、后兩個由軟性緩沖材質所制成的防撞主體通過一扣合結構并利用所述材質本身的物理特性予以組合固定,將游樂設施上外露的硬質構件予以包覆,確實達到防止幼童意外碰撞所導致的傷害情形發(fā)生。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中,本實用新型所使用的防撞主體為一具有極佳抗高溫與防潮功效的聚胺基甲酸酯(POLYURETHEME)所制成,因此非常適合在戶外的環(huán)境中使用,不會因為經常性的日曬雨淋而發(fā)生破損的情形,有效提高產品的耐用性。
本實用新型的又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中,通過本實用新型的設計,可以有效解決所包覆的主體架構本身所產生的生銹、油漆剝落(金屬架構)或是木屑突起刺傷幼童(木制架構)所產生的問題與困擾。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由第一防撞主體及第二防撞主體所組成,其中,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是由一軟性緩沖材質所制成,且利用一扣合結構予以組合固定,將所要包覆的對象包覆于其內固定。
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為一具有極佳抗高溫與防潮功效的聚胺基甲酸酯材質所制成。
扣合結構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相互接觸的一側分別設有至少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出部及凹入部。
所述凸出部的前端的寬度大于后端。
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分別包覆整個欲包覆管體的二分之一,分別在同一防撞主體的兩側端設置凸出部與凹入部。
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也可采用不對稱式的設計,即至少有一個防撞主體所包覆的部分超過欲包覆的管體二分之一圓周。
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也可利用硅膠將其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欲包覆的管體上。
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上負責與管體接觸的內緣設有多道溝槽。
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上方分別設有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塊與凹槽。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分解圖;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組合外觀圖;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組合剖面示意圖;圖4為本實用新型中扣合結構另一實施例的立體外觀圖;圖5為本實用新型另一實施例的立體分解圖;圖6為本實用新型另一實施例的組合剖面示意圖;圖7為本實用新型又一實施例的立體分解圖。
附圖標號說明1第一防撞主體;11溝槽;12凸塊;13凹槽;2第二防撞主體;21溝槽;22凸塊;23凹槽;3扣合結構;31凸出部;32凹入部;4管體;5第一防撞主體;6第二防撞主體。
具體實施方式
首先請參閱圖1及圖2,其為本實用新型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的立體分解圖及立體組合外觀圖,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主要是由第一防撞主體1及第二防撞主體2所組成,其中,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是由一軟性緩沖材質所制成,且通過一扣合結構3利用所述防撞主體材質本身的物理特性予以組合固定,將所要包覆的對象包覆于其內固定。
前段所述的結構中,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為一具有極佳抗高溫與防潮功效的聚胺基甲酸酯(POLYURETHEME)所制成,因此非常適合使用于戶外的環(huán)境中,不會因為經常性的日曬雨淋而發(fā)生破損的情形,有效提高產品的耐用性。
本實用新型在前述的結構中,所述扣合結構3在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相互接觸的一側分別設有至少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出部31及凹入部32,令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組合時通過將凸出部31嵌入凹入部32中而達到卡合固定的功效(請參閱圖3所示),而為了增加所述扣合結構3的強度防止所述嵌入凹入部32的凸出部31掉出,所述凸出部31的前端的寬度大于后端,令所述凸出部31在嵌入凹入部32后可以有效的達到嵌合固定的效果。
前述的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分別包覆整個欲包覆管體4的二分之一,因此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可以制成相同的大小,同時分別在同一防撞主體1、2的兩側端分別設置至少一凸出部31與一凹入部32,使得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具有相同的外形,可以節(jié)省一半的制模與庫存管銷費用,尤其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及第二防撞主體2本身會依照所欲包覆管體4的直徑設有多種不同的規(guī)格,因此前述的設計將可大幅降低生產制造成本,而更具商業(yè)競爭力。
前述的結構中,所述設在第一防撞主體1及第二防撞主體2上的凸出部31與凹入部32,可以設在不同側(如圖1所示),也可以設在同一側(如圖4所示)。
由于絕大部分游樂設施所使用的主要支撐架構管件都是圓柱形的金屬管,因此本實用新型在前述的結構中,為了方便將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組合固定,除了如圖1所示,將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制成相同大小,也就是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各占整個防撞主體的二分之一的對稱設計,其也可以采用不對稱式的設計,即至少有一個防撞主體所包覆的部分超過二分之一圓周(如圖5及圖6所示),使得組裝時可以將所述較大塊的第一防撞主體5先套設在欲包覆的管體4上再把另外一較小的第二防撞主體6與其一起組合,操作安裝上將更為便利。
本實用新型中的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其除了可以利用扣合結構3予以組合固定外,其亦可以利用硅膠將其以膠合的方式固定,同樣可以達到將其二者結合固定的功效。
本實用新型于前述的結構中,為了增加本實用新型中的第一防撞主體1、第二防撞主體2與所要包覆套設的管體4間的附著固定位置,本實用新型在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上負責與管體4接觸的內緣設有多道溝槽11、21(如圖7所示),通過所述復數(shù)道溝槽的設置,不僅可以增加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第二防撞主體2與所包覆的管體4間的摩擦力而具有較佳的固定效果,且通過接觸面積的增加令其利用硅膠膠合固定時同樣可以獲得更佳的固定功效。
本實用新型于前述的結構中,在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上方分別設有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塊12、22與凹槽13、23(如圖7所示),令所述第一防撞主體1與第二防撞主體2組合后,令其兩者上方的接合面并非直接位于下方的扣合結構3的上方,而保持有一適當?shù)臋M向距離,由此可以有效防止雨水由所述接合面的縫隙直接流入扣合結構3中,獲得更佳的使用期限。
由前述各段的說明可以明顯的發(fā)現(xiàn),本實用新型的設計不但可以有效解決目前現(xiàn)有兒童游樂設施所面臨因為采用金屬管體作為支撐構件所帶來幼童容易因為碰撞所引起的意外,且具有防曬防潮的功效,解決現(xiàn)有金屬管件因為銹蝕或涂布于其上的油漆因為日曬雨淋所產生的龜裂剝落而導致幼童接觸或誤食所述具有毒性的漆料,具有更佳的使用安全性。
以上的說明乃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本實用新型所涵蓋的范圍并不限于本實用新型所示的實施例,凡依本實用新型內容所作的改變;其產生的功效與特征與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類似,并且可由熟悉本領域的普通一般技術人員所構想,例如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間的固定結構的變化等等,均屬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涵蓋的范圍。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具有簡易的結構與組裝快速容易的特征,其不僅可以確實將游樂設施中較為堅硬的主要支撐架構包覆于其內,獲得極佳的防撞保護功效,且其固定方式方便快速且不會再無端形成幼童潛在的安全威脅,而具有極佳的安全性。
權利要求1.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是由第一防撞主體及第二防撞主體所組成,其中,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是由一軟性緩沖材質所制成,且利用一扣合結構予以組合固定。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為一具有極佳抗高溫與防潮功效的聚胺基甲酸酯材質所制成。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扣合結構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相互接觸的一側分別設有至少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出部及凹入部。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前端的寬度大于后端。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分別包覆整個欲包覆管體的二分之一,分別在同一防撞主體的兩側端設置凸出部與凹入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采用不對稱式的設計,即至少有一個防撞主體所包覆的部分超過欲包覆的管體二分之一圓周。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可利用硅膠將其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欲包覆的管體上。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上負責與管體接觸的內緣設有多道溝槽。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上方分別設有一可相互配合的凸塊與凹槽。
專利摘要一種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其主要是由第一防撞主體及第二防撞主體所組成,其中,所述第一防撞主體與第二防撞主體是由一軟性緩沖材質所制成,可通過一扣合結構利用所述材質本身的物理特性予以組合固定,將游樂設施上外露的硬質構件(例如金屬或木材)予以包覆,確實達到防止幼童意外碰撞所導致的傷害情形發(fā)生,同時可以有效解決所包覆的主體架構本身所產生的生銹、油漆剝落與銹蝕(金屬架構)或是木屑突起刺傷幼童(木制架構)所產生的問題與困擾,而具有更佳使用安全性的游樂設施防撞包覆結構。
文檔編號A63G31/00GK2822721SQ20052010416
公開日2006年10月4日 申請日期2005年8月22日 優(yōu)先權日2005年8月22日
發(fā)明者許文海 申請人:祺正企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