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餐廚垃圾處理應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將固液分離處理和二級擠壓后的餐廚垃圾進行高效的分離作業(yè)。
背景技術:
餐廚垃圾,俗稱泔腳,又稱泔水、潲水,是居民在生活消費過程中形成的生活廢物,極易腐爛變質,散發(fā)惡臭,傳播細菌和病毒。餐廚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類食物殘余、蔬菜、動植物油、肉骨等,從化學組成上,有淀粉、纖維素、蛋白質、脂類和無機鹽。
廚余的主要特點是有機物含量豐富、水分含量高、易腐爛,其性狀和氣味都會餐廚垃圾處理對環(huán)境衛(wèi)生造成惡劣影響,且容易滋長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質。一分鐘前還是佳肴,一分鐘后成了垃圾。由于飲食文化和聚餐習慣,餐廚垃圾成了中國獨有的現象,中國餐桌浪費驚人,每天產生巨量的餐廚垃圾,來自北京市發(fā)展改革委的數字,北京市每天產生1200噸餐廚垃圾,清華大學環(huán)境系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及資源化研究所的統(tǒng)計數據表明,中國城市每年產生餐廚垃圾不低于6000萬噸,餐廚垃圾是食物垃圾中最主要的一種,包括家庭、學校、食堂及餐飲行業(yè)等產生的食物加工下腳料(廚余)和食用殘余(泔腳)。其成分復雜,主要是油、水、果皮、蔬菜、米面、魚、肉、骨頭以及廢餐具、塑料、紙巾等多種物質的混合物。我國餐廚垃圾數量十分巨大,并呈快速上升趨勢。餐廚垃圾具有顯著的危害和資源的二重性,其特點可歸納為:⑴含水率高、可達80%-95%;⑵鹽分含量高、部分地區(qū)含辣椒、醋酸高;⑶有機物含量高、蛋白質、纖維素、淀粉、脂肪等;⑷富含氮、磷、鉀、鈣及各種微量元素;⑸存在有病原菌、病原微生物;⑹易腐爛、變質、發(fā)臭、滋生蚊。
餐廚垃圾統(tǒng)一按固體廢物處理方法處理,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等,具體的處理技術有填埋、焚燒、堆肥、發(fā)酵等方式。在當前的物理法處理中,常常需要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擠壓、重力分離等步驟,而當前重力分離結構,其設計不合理,分離效率低,已不能滿足現有餐廚垃圾處理系統(tǒng)中的裝配使用需求,而這是當前所亟待解決的。
因此,基于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
技術實現要素:
發(fā)明目的: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其設計結構合理,作業(yè)中推料板將餐廚垃圾沉淀物質推入泵井,再由水泵送入重力分離裝置,然后由排砂螺桿將沉淀物質排出,實現高效的分離作業(yè),同時解決了現有重力分離結構不便安裝、維護的問題,適用范圍廣。
技術方案: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包括消化罐,及設置在消化罐上的罐蓋,及設置在罐蓋上的進料口,及設置在罐蓋中間的驅動電機,及一端設置在消化罐內底部且另一端與驅動電機連接的傳動桿,及與傳動桿連接的推料板,及設置在消化罐底部一側的出料口,及與出料口通過導料管連接的水泵,及與水泵連接的重力分離裝置,及一端設置在重力分離裝置底部的排砂螺桿。
本技術方案的,所述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還包括設置在消化罐底部且分別與傳動桿和推料板連接相配合使用的限位套。
本技術方案的,所述推料板設置為半圓形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的有益效果在于:其設計結構合理,作業(yè)中推料板將餐廚垃圾沉淀物質推入泵井,再由水泵送入重力分離裝置,然后由排砂螺桿將沉淀物質排出,實現高效的分離作業(yè),同時解決了現有重力分離結構不便安裝、維護的問題,適用范圍廣。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圖中序號標注如下:1-消化罐、2-進料口、3-驅動電機、4-傳動桿、5-限位套、6-推料板、7-出料口、8-導料管、9-水泵、10-重力分離裝置、11-排砂螺桿、12-罐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進一步闡明本發(fā)明。
如圖1所示的一種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包括消化罐1,及設置在消化罐1上的罐蓋12,及設置在罐蓋12上的進料口2,及設置在罐蓋12中間的驅動電機3,及一端設置在消化罐1內底部且另一端與驅動電機3連接的傳動桿4,及與傳動桿4連接的推料板6,及設置在消化罐1底部一側的出料口7,及與出料口7通過導料管8連接的水泵9,及與水泵9連接的重力分離裝置10,及一端設置在重力分離裝置10底部的排砂螺桿11。
進一步優(yōu)選的,應用于餐廚垃圾的重力分離組件,還包括設置在消化罐1底部且分別與傳動桿4和推料板6連接相配合使用的限位套5,其與傳動桿4和推料板6連接使用,保證轉動推料作業(yè)的穩(wěn)定性、安全性;及推料板6設置為半圓形結構,其推料效率高且起到高效的混合攪拌作用。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改進,這些改進也應視為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