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路燈領域,具體是一種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
背景技術:
路燈一般安裝在道路兩旁的綠化帶中,一般的路燈結構簡單,功能單一,僅具有照明的功能,城市綠化帶的灌溉一般采用灑水車進行澆灌,這種灌溉方式非常的粗放,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使用噴水槍灌溉不僅灌溉效果差,而且對交通安全也有影響,城市綠化帶的面積巨大,灑水車的作業(yè)量非常大,在干旱時節(jié),灌溉很難及時,造成植物枯死;遇到大暴雨等特殊天氣,雨水對綠化帶中的植物造成淹沒,時間較長易造成爛根,不利于植物的健康生長,一般的路燈燈桿采用挖坑深埋的方式進行安裝,工程量較大,安裝效率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包括燈桿、橫桿和燈體;所述燈桿頂部固定連接有橫桿,橫桿末端設有燈體;所述橫桿上方設有雨水收集盤,雨水收集盤上方設有過濾網;所述過濾網中間位置套設有轉軸;所述轉軸上固定連接有刮板;所述轉軸的頂端固定連接有風葉片;所述雨水收集盤通過水管連通有儲水箱,儲水箱連通有水泵,水泵連通有滴灌管,水泵同時與城市水網連通;所述燈桿底部固定連接有第一安裝板,第一安裝板上設有螺母孔;所述第一安裝板抵接有第二安裝板,第二安裝板上設有與第一安裝板相對應的螺母孔;所述第一安裝板和第二安裝板通過螺栓連接;所述第二安裝板底部固定連接有深埋桿,深埋桿側壁設有凹槽。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過濾網呈下方開口的錐形結構,過濾網上均勻分布有細孔。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轉軸通過軸承與過濾網轉動連接。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刮板貼合在過濾網上。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轉軸底部通過軸承與雨水收集盤底部轉動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通過設有帶有防堵塞的過濾網的雨水收集裝置,對雨水進行高效的收集,并設有滴灌裝置,對雨水進行高效利用,節(jié)約水資源;本發(fā)明設有通過夯擊安裝的深埋桿,便于燈桿的安裝,提高安裝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的剖視圖;
圖2為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中雨水收集盤的俯視圖;
圖3為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中深埋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燈桿;2-橫桿;3-燈體;4-雨水收集盤;5-過濾網;6-刮片;7-轉軸;8-軸承;9-風葉;10-水管;11-儲水箱;12-水泵;13-滴灌管;14-第一安裝板;15-第二安裝板;16-深埋桿;17-凹槽;18-螺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具有集水灌溉功能的路燈,包括燈桿1、橫桿2和燈體3;所述燈桿1頂部固定連接有橫桿2,橫桿2末端設有燈體3;所述橫桿2上方設有雨水收集盤4,雨水收集盤4上方設有過濾網5;所述過濾網5呈下方開口的錐形結構,過濾網5上均勻分布有細孔;所述過濾網5中間位置套設有轉軸7,轉軸7通過軸承8與過濾網5轉動連接;所述轉軸7底部通過軸承8與雨水收集盤4底部轉動連接;所述轉軸7上固定連接有刮板6,刮板6貼合在過濾網4上;所述轉軸7的頂端固定連接有風葉片7;所述雨水收集盤4通過水管10連通有儲水箱11,儲水箱11連通有水泵12,水泵12連通有滴灌管13,水泵12同時與城市水網連通;所述燈桿1底部固定連接有第一安裝板14,第一安裝板14上設有螺母孔;所述第一安裝板14抵接有第二安裝板15,第二安裝板15上設有與第一安裝板14相對應的螺母孔;所述第一安裝板14和第二安裝板15通過螺栓18連接;所述第二安裝板15底部固定連接有深埋桿16,深埋桿16側壁設有凹槽17。
本發(fā)明的工作原理是:利用夯機將深埋桿16夯入土中,使用螺栓18將燈桿1進行固定,完成燈桿的快速安裝,節(jié)約挖坑的時間,提高安裝效率;在下雨天,雨水通過過濾網5進入雨水收集盤4內,過濾網5有效避免樹葉、枯枝進入雨水收集盤4中,在有風的天氣時候,風力帶動風葉片9轉動,風葉片9通過轉軸7帶動刮片6轉動,進而對過濾網5進行清理,防止過濾網5發(fā)生堵塞,保證雨水收集的效率,收集的雨水進過水管10流入儲水箱11進行儲存;當天氣干燥時,打開水泵12,將儲水箱11內的水抽至滴灌管中,對周圍的綠化帶進行滴灌,減少環(huán)衛(wèi)的工作量,達到及時的灌溉,節(jié)約水資源,避免灌溉車粗放的灌溉對水資源的浪費。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