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導光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第一入光面、一出光面以及一底面,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相對,所述第一入光面連接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所述底面形成有多個第一條狀溝槽,這些第一條狀溝槽的一排列方向垂直于所述第一入光面,這些第一條狀溝槽于所述排列方向上的寬度隨著這些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且這些第一條狀溝槽的深度隨著這些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具有一第一迎光面以及一連接所述第一迎光面的一第一背光面,所述第一迎光面位于所述第一入光面與所述第一背光面之間,其中各所述第一迎光面包括多個第一平面,且這些第一平面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一延伸方向間隔設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迎光面與所述底面所夾的內角大于所述第一背光面與所述底面所夾的內角。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多個第一柱狀結構,凸出于所述底面,其中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與這些第一柱狀結構具有多個交錯處,且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所述這些第一平面與這些第一柱狀結構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所述延伸方向交替設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多個微結構,位于這些第一條狀溝槽中且連接對應的所述第一迎光面以及對應的所述第一背光面,其中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這些第一平面與這些微結構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所述延伸方向交替設置。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微結構在平行于所述第一入光面的一參考平面上的截面形狀為圓弧形,且各所述微結構的最大厚度等于對應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最大深度。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位于不同的第一條狀溝槽中的這些微結構的曲率相同,且這些微結構在所述排列方向以及所述延伸方向上的寬度隨著對應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這些微結構的曲率隨著 所在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這些微結構在所述排列方向上的寬度隨著對應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且這些微結構在所述延伸方向上的寬度隨著對應的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減少。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所述第一條狀溝槽中的這些微結構連接設置。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一第二入光面,所述第二入光面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相對且連接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所述底面還形成有多個第二條狀溝槽,這些第二條狀溝槽平行于這些第一條狀溝槽,這些第二條狀溝槽于所述排列方向上的寬度隨著這些第二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二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且這些第二條狀溝槽的深度隨著這些第二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二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各所述第二條狀溝槽具有一第二迎光面以及一連接所述第二迎光面的第二背光面,所述第二迎光面位于所述第二入光面與所述第二背光面之間,其中各所述第二迎光面包括多個第二平面,且這些第二平面沿所述延伸方向間隔設置。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入光面位于所述導光板的一角落,且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在所述底面的正投影形狀為曲折狀。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光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多個第二柱狀結構,凸出于所述出光面,且這些第二柱狀結構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第一入光面。
12.一種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導光板,包括一第一入光面、一出光面以及一底面,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相對,所述第一入光面連接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所述底面形成有多個第一條狀溝槽,這些第一條狀溝槽的一排列方向垂直于所述第一入光面,這些第一條狀溝槽于所述排列方向上的寬度隨著這些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且這些第一條狀溝槽的深度隨著這些第一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具有一第一迎光面以及一連接所述第一迎光面的第一背光面,所述第一迎光面位于所述第一入光面與所述第一背光面之間,其中各所述第 一迎光面包括多個第一平面,且這些第一平面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一延伸方向間隔設置;
一第一光源,位于所述第一入光面旁;以及
一第一棱鏡片,位于所述出光面的上方且具有多個第一棱鏡柱,其中這些第一棱鏡柱沿所述排列方向排列。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迎光面與所述底面所夾的內角大于所述第一背光面與所述底面所夾的內角。
14.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一第二棱鏡片,位于所述第一棱鏡片與所述出光面之間,所述第二棱鏡片具有多個第二棱鏡柱,且這些第二棱鏡柱垂直于這些第一棱鏡柱。
15.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光板還包括多個第一柱狀結構,這些第一柱狀結構凸出于所述底面,其中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與這些第一柱狀結構具有多個交錯處,且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這些第一平面與這些第一柱狀結構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所述延伸方向交替設置。
16.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光板還包括多個微結構,這些微結構位于這些第一條狀溝槽中且連接對應的所述第一迎光面以及對應的所述第一背光面,其中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這些第一平面與這些微結構沿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所述延伸方向交替設置。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微結構在平行于所述第一入光面的一參考平面上的截面形狀為圓弧形,且各所述微結構的最大厚度等于對應的所述第一條狀溝槽的最大深度。
18.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光板還包括一第二入光面,所述第二入光面與所述第一入光面相對且連接所述底面與所述出光面,所述底面還形成有多個第二條狀溝槽,這些第二條狀溝槽平行于這些第一條狀溝槽,這些第二條狀溝槽于所述排列方向上的寬度隨著這些第二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二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且這些第二條狀溝槽的深度隨著這些第二條狀溝槽與所述第二入光面的距離的增加而增加,各所述第二條狀溝槽具有一第二迎光面以及一連接所述第二迎光面的第二背光面,所述第二迎光面位于所述第二入光面與所述第二背光面之間,其中各所述第二迎光面包括多個第二平面,且這些第二平面沿所述延伸方 向間隔設置,所述光源模組還包括:
一第二光源,位于所述第二入光面旁。
19.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光板還包括多個第二柱狀結構,這些第二柱狀結構凸出于所述出光面,且這些第二柱狀結構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第一入光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