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多功能氣管導管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醫(yī)療器械,特別是全麻手術和掄救危重病人時用的多功能氣管導管。
目前,所使用的氣管導管是由導管和其前端的充氣套囊及與套囊相連接的注氣管、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和注氣孔組成。當施行氣管插管機械通氣時,須向氣囊充氣以封閉導管與氣管間的間隙,以防漏氣和誤吸。其不足之處是操作繁瑣,有可能使病人缺氧而加重病情。在病人需用“三通管”時,需另加“三通管”,使用不便。如需給病人注入局麻藥作氣管表面麻醉時也不方便。
本實用新型之目的是針對前述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而公開一種,便于吸痰操作,可代替“三通管”和可注入局麻藥與鎮(zhèn)靜劑的多功能氣管導管。
本實用新型是按如下方式實現(xiàn)的多功能氣管導管,它由主管1和其前端的內氣囊13及與內氣囊13相連接的內氣囊注氣管3、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12和內氣囊注氣口11組成。其中在主管1上接有側管2,在側管2上連有側管塞7,在內氣囊13的外面包有外套囊9,外套囊9與外套囊注藥管4相通,外套囊注藥管4的下部與主管1粘合一體,在外套囊注藥管4上有外套囊注藥口8,在外套囊9上有外套囊出藥孔10。
本實用新型的積極效果是(1).多功能氣管導管由于設置了側管2,當病人需要吸痰時,不必停止機械通氣,而由側管2吸痰,這樣可避免給病人造成低氧血癥,有利于病人康復,且操作方便。(2).術后病人呼吸功能恢復不良或危重病人需要保留氣管導管,而病人自主呼吸已恢復時,多功能氣管導管還可以作為“三通管”使用,即將側管2與供氧管相接,導管主管則作為呼吸通道,以排出二氧化碳。若用一般氣管導管,則必需另接“三通管”。所以,多功能氣管導管可簡化操作并減少機械死腔。(3).多功能氣管導管由于設計了外套囊9及外套囊注藥口8,插管后和術中可注入少量局麻藥作氣管表面麻醉,從而減輕病人的應激反應,減少鎮(zhèn)靜劑和/或麻醉性鎮(zhèn)痛劑的用量,有利于病人及時清醒和及早康復。另外,在危重病人搶救插管時,多功能氣管導管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
如下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主管2、側管3、內氣囊注氣管4、外套囊注藥管5、主管接頭6、側管外口7、側管塞8、外套囊注藥口9、外套囊10、外套囊出藥口11、內氣囊注氣口12、內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13、內氣囊14、導管側孔15、兩囊前端粘合處16、兩囊后端粘合處17、導管前端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如圖1所示。多功能氣管導管是由主管1和其前端的內氣囊13及與內氣囊13相連接的內氣囊注氣管3、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12和內氣囊注氣口11組成。其中在主管1上接有側管2,在側管2上連有側管塞7,在內氣囊13的外面包有外套囊9,外套囊9與外套囊注藥管4相通,外套囊注藥管4的下部與主管1粘合一體,在外套囊注藥管4上有外套囊注藥口8,在外套囊9上有外套囊出藥孔10。使用情況如下;1、進行氣管插管時,左手持喉鏡充分暴露聲門后,右手持主管1后段將本導管插入病人氣管,內氣囊13、外套囊9應插入聲門下。然后由內氣囊11注入3-6ml氣體以封閉氣管,防止漏氣和誤吸。然后將主管接頭5與呼吸機相接進行機械通氣,之后可經(jīng)外套囊注藥口8注入局麻藥1-2ml,術中每1-1.5小時可重復注藥,以減輕導管對氣管粘膜的刺激,當需要吸痰時,可將吸引管由側管2插入吸痰,吸痰結束后用側管塞7封閉側管外口6,以防漏氣。當病人存在自主呼吸,由于其它原因需要保留氣管導管時,多功能氣管導管可作為“三通管”應用。即將側管塞7拔掉,將側管2與供氧管相接,主管1則作為呼吸通道。當病人嗆咳、煩躁時可由外套囊注藥口8注入局麻藥1-2ml,以阻斷嗆咳反射,減輕導管對病人的刺激。
權利要求1.一種多功能氣管導管,它由主管(1)和其前端的內氣囊(13)及與內氣囊(13)相連接的內氣囊注氣管(3)、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12)和內氣囊注氣口(11)組成,其特征在于在主管(1)上接有側管(2),在側管(2)上連有側管塞(7),在內氣囊(13)的外面包有外套囊(9),外套囊(9)與外套囊注藥管(4)相通,外套囊注藥管(4)的下部與主管(1)粘合一體,在外套囊注藥管(4)上有外套囊注藥口(8),在外套囊(9)上有外套囊出藥孔(10)。
專利摘要多功能氣管導管是一種醫(yī)療器械,它由主管、內氣囊、內氣囊注氣管、氣囊壓力監(jiān)測囊和內氣囊注氣口組成。其特征是:在主管上接有側管和外套囊注藥管,在內氣囊的外面包有外套囊,外套囊與外套囊注藥管相通,外套囊注藥管的下部與主管粘合一體,在外套囊注藥管上有外套囊注藥口,在外套囊上有外套囊出藥孔。其優(yōu)點是:便于操作,可代替“三通管”和注入局麻藥與降低導管對氣管粘膜的刺激等多種功能。
文檔編號A61F2/958GK2326278SQ9823556
公開日1999年6月30日 申請日期1998年4月8日 優(yōu)先權日1998年4月8日
發(fā)明者程靜林, 李靜, 宋樂, 安珂 申請人:程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