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包括底架、左踏板和右踏板,底架上設有動力單元、扶手支架和踏板驅動裝置,所述左踏板和右踏板與踏板驅動裝置相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板驅動裝置包括左驅動輪單元、右驅動輪單元;左驅動輪單元和右驅動輪單元均包括兩個具有偏心軸的驅動輪對;左踏板水平設置在左驅動輪單元上且左踏板的前端和后端分別與左驅動輪單元的兩個驅動輪對的偏心軸相鉸接,右踏板水平設置在右驅動輪單元上且右踏板的前端和后端分別與右驅動輪單元的兩個驅動輪對的偏心軸相鉸接,左踏板和右踏板上均設置有腿部綁定架;左踏板前端內側的驅動輪與右踏板前端內側的驅動輪共有第一同心軸,動力單元與第一同心軸通過傳動裝置傳動連接,左踏板的運動方向與右踏板的運動方向相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踏板后端內側的驅動輪與右踏板后端內側的驅動輪共有第二同心軸。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驅動輪單元中的兩個驅動輪對之間通過同步帶傳動連接和/或右驅動輪單元中的兩個驅動輪對之間通過同步帶傳動連接。
4.如權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單元包括變速電機、離合器及控制單元,變速電機和離合器相配合設置,控制單元的控制信號輸出端分別與變速電機的控制信號輸入端和離合器的控制信號輸入端相連接。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蓄電池,蓄電池設置在底架上,蓄電池為控制單元、變速電機和離合器供電。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支撐腳,所述支撐腳設置在底架下方,支撐腳上設置有螺栓,底架下端面上設置有與螺栓相配合的螺紋孔。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支架包括支撐桿;所述支撐桿為具有內套桿和外套筒的伸縮套筒結構,外套筒上設有限制內套筒移動的定位機構。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桿為兩對并分別設置在底架的前端上方和后端上方;設置在扶手支架后端上方的一對支撐桿之間還設置有安全門,安全門一端通過鉸鏈與其中一個支撐桿相連接,安全門的另一端通過鎖扣與另一個支撐桿相連接。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門上設有座椅。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步態(tài)助行訓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裝置為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