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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輪子外殼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688502閱讀:518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行李箱輪子外殼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公開一般涉及行李箱,并且更具體地說,涉及用于行李箱的輪子外殼。
背景技術
行李件,如手提箱、背包及行李袋,常常由旅客用來運送物品。當滿載時,行李件可 能比較重,因而使得攜帶行李件是困難的或不希望的。為了使裝載的行李件較容易運送,行李件可以包括兩個或更多個輪子,這些輪子允許用戶按滾動方式沿支撐表面推動或拉動行李件。對于某些帶輪子的行李箱,輪子超越行李箱的至少一個外表面延伸。這樣一種延伸增大了行李箱的尺寸,這可減小用來在行李箱中存儲物品可得到的空間量,特別是對于受到尺寸限制的行李箱,如用于飛機的隨身行李箱。

發(fā)明內容
這里描述的是用在行李件上的輪子外殼,所述行李件諸如手提箱、背包、行李袋等等。行李件可以包括主體,該主體限定至少一個腔室,使輪子外殼連結到主體上。在某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可以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可以在過渡區(qū)域處連結到第二部分上。第一部分包括自由端部,該自由端部遠離過渡區(qū)域。第二部分可以包括自由端部,該自由端部遠離過渡區(qū)域。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可以布置在與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處。第一部分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延伸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第二部分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延伸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在某些實施例中,第一和第二部分還可以按這樣一種方式遠離過渡區(qū)域延伸,從而第一和第二部分限定大于90°但小于140°的角。從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一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一表面測量所述角。在某些實施例中,所述角可以等于或大于近似10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20°。在另外的其它實施例中,所述角可以是近似100°。在另外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二部分可以包括以銳角遠離所述第一部分延伸的第一段以及以銳角遠離所述第一段延伸的第二段。在這些實施例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還可以按這樣一種方式遠離過渡區(qū)域延伸,從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個近似90°的角,其中,從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測量所述角。在輪子外殼的某些實施例中,第一部分的所述表面是面向內表面,并且第二部分的所述表面是面向內表面。在輪子外殼的某些實施例中,第一部分的所述表面可以是大體平面的,并且第二部分的所述表面可以是大體平面的。在輪子外殼的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以整體地形成,以限定單個連續(xù)本體。在仍然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輪子外殼的第一部分可以采取輪子外殼的下部部分或下部支腿的形式,并且第二部分可以采取輪子外殼的上部部分或上部支腿的形式。在某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還可以包括中央部分,該中央部分連結到第一和第二部分上。中央部分可以限定至少一個軸孔,該至少一個軸孔的尺寸使得在其中接納輪子的輪軸的一部分。在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中央部分可以限定凹穴或空腔,該凹穴或空腔構造成在其中接納輪子的一部分。在又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中央部分可以包括一對圓扇形本體部分,這對圓扇形本體部分間隔開,并且由拱形本體部分連結在一起。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可以包括過渡邊緣段,該過渡邊緣段定位在第一邊緣段與第二邊緣段之間。第一邊緣段可以連結到第一部分上。第二邊緣段可以連結到第二部分上。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的角可以大于90°。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的角可以從第一邊緣段到第二邊緣段測量。行李件可以包括主體,該主體限定至少一個腔室。主體可以包括前部外表面、后部外表面、及底部外表面,該后部外表面與前部外表面間隔開,該底部外表面在后部外表 面和前部外表面之間延伸。輪子外殼可以連結到主體上,并且輪子可以可操作地連結到輪子外殼上。在某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以共同地限定一槽隙,該槽隙構造成穿過其接納輪子的一部分。在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輪子外殼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以構造成連結到輪子外殼上的輪子的后部邊緣近似地與行李件的主體的后部外表面對齊。在又進一步的實施例中,輪子外殼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可以構造成連結到輪子外殼上的輪子不超越行李件的主體的前部外表面或后部外表面延伸。在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輪子外殼的第一部分的表面可以鄰接行李件的主體的底部外表面的一部分,并且大體上與其相符,并且輪子外殼的第二部分的表面可以鄰接行李件的主體的后部外表面的一部分,并且大體上與其相符。在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所述輪子外殼還可以包括唇部,所述唇部從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至少一個大體橫向地延伸。所述唇部可以覆蓋所述行李件的側壁的在行李件的前部外表面和后部外表面之間延伸的一部分。在更進一步的實施例中,行李件可以包括至少一根肩帶,該至少一根肩帶連結到主體上。在這些實施例的一些中,輪子和至少一根肩帶可以定位在行李件的主體的同一側上。


圖I表示行李件(如背包)的示意性側視圖,該行李件由用戶攜帶,并且包括輪子外殼的實施。圖2表示行李件的部分示意側視圖,該行李件具有常規(guī)輪子外殼。圖3表示行李件的部分示意側視圖,該行李件包括輪子外殼的實施,該輪子外殼與在圖I中表示的輪子外殼相似。圖4表示常規(guī)輪子外殼的側視圖。圖5表不輪子外殼的側視圖,該輪子外殼與在圖I和3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相似。圖6表不在圖5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的仰視立體圖。圖7表不在圖5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的俯視立體圖。
圖8表不在圖5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的另一個俯視立體圖。圖9表示輪子外殼的示意側視圖,該輪子外殼以大于90°的角連結到行李件的主體的一部分上。圖10表示在圖9中表示的行李件的一部分的示意后視圖。圖11表示在圖9中表示的行李件的一部分的剖視圖,該剖視圖沿在圖10中的線11-11觀看。
圖12表不輪子外殼的另一種樣式的不意側視圖。圖13表不輪子外殼的又一種樣式的不意側視圖。圖14表不輪子外殼的再一種樣式的不意側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這里描述的是供手提箱、背包、行李袋或其它類型的行李箱使用的輪子外殼。輪子外殼可以包括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該支腿從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延伸。在某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還可以包括中央部分,該中央部分連結到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上,并且也可以連結到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上。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和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可以共同地限定大于90°的角。可以從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面向內或面向外表面到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面向內或面向外表面測量所述角。而且,在這些面向內或面向外表面之間測量的角可以大于90°。在某些實施例中,角可以選擇成在稍大于90°直到140°的范圍內,使角常常從100°至120°的范圍中選擇。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和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可以接近中央部分彼此連結。在某些實施中,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和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可以形成為連續(xù)本體。輪子外殼的中央部分可以構造成將輪子的至少一部分接納在由中央部分限定的一空間內。中央部分還可以限定一個或多個孔,這些孔接納輪子的軸,由此允許輪子相對于輪子外殼繞由軸限定的軸線轉動。在某些實施中,中央部分可以與下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和上部部分、突起或支腿形成為單一連續(xù)本體。包括這里描述的輪子外殼的行李件可以具有硬側或軟側,并且可以由用來形成行李件的任何類型的材料或構造形成,這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織物(如尼龍)、塑料(例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碳酸酯、聚丙烯、聚乙烯等等)、天然材料(例如,膠合板)、金屬或以上的某種組合。行李件還可以包括定位在主要封閉空間內的結構,如襯里或內部面板,這些結構將行李件劃分成兩個或更多個腔室。行李件也可以包括如下的任一個兩個或更多個輪子,用來沿支撐表面使行李件運動;一個或多個手提手柄,以提升行李件或否則使其運動;伸縮手柄,以便于使行李件沿支撐表面經輪子運動;肩帶或其它帶,以便于從用戶的肩部的一個或多個支撐行李件;邊緣管子,以幫助保護行李件的外表面免于劃傷和磨損;及至少一根周緣拉鏈,以接近主要封閉空間和任何袋或次要或補充封閉空間。圖I顯示行李件100的示意側視圖,該行李件100包括輪子外殼105的實施。參照圖1,行李件100可以采取背包等的形式。行李件100可以包括主體110,該主體110限定至少一個腔室,該至少一個腔室用來接納要在行李件100中攜帶的物品。行李件100還可以包括一對肩帶或其它帶115,該對肩帶或其它帶115連結到主體110上,以允許用戶將行李件100支撐在用戶的肩部上。行李件100還可以包括至少兩個輪子120。這些輪子120的至少兩個可以與肩帶115定位在行李件100的同一側上,因而當用戶經肩帶115將行李件100支撐在用戶的肩部上時,導致輪子120定位得接近用戶。每個輪子120可以經相應輪子外殼105連結到行李件的主體110上。每個輪子外殼105可以包括下部或第一部分125,它也可以稱作下部突起或下部支腿;和上部或第二部分130,它也可以稱作上部突起或上部支腿。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可以一般地與行李件100的主體110的下部或底部表面135相平行地延伸,并且輪子外殼105的上部部分130可以相對于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在一般向上或豎直方向上延伸,并且一般可以適應與行李件100的后部側145的外表面相匹配。下部部分125可以在過渡區(qū)域122處連結到上部部分130上。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整體地形成,以限定單一連續(xù)本體,基于這樣的部分相對于行李件100的主體110 —般延伸的方向,將下部部分125與上部部分130區(qū)別開(即,下部部分125 —般與主體110的底部側135相平行地延伸,而上部部分130相對于主體110的底部側135 —般向上或豎直地延伸)。 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每個包括自由端部126、131,該自由端部126、131遠離每個部分125、130的與其它部分125、130相鄰的端部。換言之,下部部分125可以包括自由端部126,該自由端部126遠離過渡區(qū)域122。上部部分130可以包括自由端部131,該自由端部131遠離過渡區(qū)域122。下部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可以布置在與上部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處。下部部分125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到下部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上部部分130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到上部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當遠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時,下部部分125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122大體沿第一方向延伸,并且上部部分130可以遠離過渡區(qū)域122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可以不同于所述第二方向。例如,所述第一方向可以相對于過渡區(qū)域122大體水平,并且所述第二方向可以相對于所述過渡區(qū)域122垂直向上。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構造成由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限定的角大于9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40°,使角常常落在等于或大于近似100°并且小于或等于近似120°的范圍內。由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限定的角在每個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或面向外表面之間測量,這些面向內表面或面向外表面接近它們的相應自由端部126、131。在一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遠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方向還可以用來識別由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形成的角。由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形成的角大于90°的這樣一種構造可以便利地將輪子120定位成不超越行李件100的后部側145延伸。通過使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100的后部側145延伸,在行李件100中的存儲空間量可以大于在可比較行李件中可得到的空間,在該可比較行李件中,輪子超越后部表面延伸。而且,當行李件100采取背包等形式并且輪子120與肩帶或其它帶115布置在背包的同一側上時,輪子120的這樣的定位可以導致當用戶經肩帶115將背包攜帶在用戶的肩部上時,輪子120定位成遠離用戶的衣服和/或身體。圖2和3表示如下示意表示當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后部側145延伸時,如何可以增大行李件的存儲空間。明確地說,圖2表示行李件200,該行李件200使用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而圖3表示可比較行李件300,該可比較行李件300使用與在圖I中表示的輪子外殼105相似的輪子外殼105。對于具有與在圖I中的那些元件相似的元件的圖2和3的元素,在用于這些元件的描述和圖中可能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參照圖2,從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所測量的角一般是90°,這些面向內表面接近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的這些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這樣,連結到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上的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145延伸。這將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深度有效地減小一距離,該距離是輪子120超越后部側145延伸的距離,因為為了規(guī)則相符,如與航空隨身行李大小規(guī)則相符,行李箱深度尺寸是基于在行李件的后部和前部側145、150上的最遠離開特征的距離而測量的。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的情況下,行李件200的后部側145的最遠點是輪子120的后部邊緣155,這有效地將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最大容許深度減小一距離Λ,該距離Λ是輪子120延伸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145的距離。轉到圖3,行李件300包括輪子外殼105,在該輪子外殼105中角大于90°,其中, 角從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測量,這些面向內表面接近這些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在這種構造中,輪子120可定位成其后部邊緣155—般與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即,后部外表面)145對齊。換句話說,輪子120不超越或最小地超越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145延伸。而且,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300的前部側(即,前部外表面)150延伸。這又允許在輪子外殼105上方的主體110的深度最大化,因而與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相比,將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存儲容量增大近似一距離Λ,該距離Λ是在圖2中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145延伸的距離。例如,在圖2中,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145延伸約2cm。因而,在圖3中表示的行李件300的主體110,可具有比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大近似2cm的深度尺寸。在典型的行李件中,2cm的更大深度轉換成用于行李件的存儲容量的近似11%體積增大。由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限定的角的大小只是如下的一個或多個的函數輪子的直徑;輪軸相對于主體110的后部外邊緣145的位置;及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一般地,隨著輪子直徑減小,輪軸離主體110的后部側145的位置增大,或者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增大,角的大小可能較靠近90°。類似地,隨著輪子直徑增大,輪軸離主體110的后部側145的位置減小,或者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減小,角的大小一般可能離90°較遠,并且大于90°。在多個實施例中,角將落在近似100°至近似120°的范圍內,當輪子具有近似70_的直徑時,通常使用100°。盡管100°至120°代表用于角大小的普通范圍,但角可以落在從大于90°至小于或等于近似140°的范圍內的任何處。圖4和5分別表不與在圖2和3中表不的那些相似的輪子外殼405、505的側視圖。對于具有與圖1-3中的元件相似的元件的圖2和3的元素,在用于這些元件的描述和圖中可以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像在圖2和3中的輪子外殼205、105,在圖4和5中表示的輪子外殼405、505每個包括下部或第一部分125,它也可以稱作下部突起或支腿;和上部或第二部分130,它也可以稱作上部突起或支腿。而且,對于在圖5中表示的輪子外殼505,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可以限定角,該角大于90°,如在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的每一個的大體平面面向內表面之間測量的那樣,這些大體平面面向內表面布置得接近它們的相應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更進一步,當具有輪子120的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連結到這個輪子外殼505上的輪子120不延伸超越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后部側145或后部外表面。輪子120也不延伸超越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前部側150或前部外表面。繼續(xù)參照圖4和5,常規(guī)輪子外殼405(圖4)、以及在圖2和3中表示的行李件200、300上使用的輪子外殼505 (圖5),可以每個還包括中央部分160,該中央部分160連結到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上。在某些實施中,中央部分160、上部部分130及下部部分125可以限定單一連續(xù)本體。在其它實施中,中央、上部和/或下部部分160、130、125可以是分離元件,這些分離元件由適當連接方法連結,如由焊接、粘合劑、或緊固件連結。參照圖5、7及8,中央部分160 —般可以包括一對一般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這對一般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彼此間隔開,并且由一般拱 形本體部分164連結,該一般拱形本體部分164在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的圓周外邊緣部分之間延伸。拱形本體部分164 一般還可以從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到輪子外殼505的上部部分130延伸,使第一端部連結到下部部分125上,并且使第二端部連結到上部部分130上,該第二端部遠離第一端部。每個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邊緣段166、168,該第一和第二邊緣段166、168由過渡邊緣段172連結。第一和第二邊緣段166、168 —般可以是直線的,以與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一般平面段相匹配,并且過渡邊緣段172 —般可以是彎曲的,以與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彎曲過渡段128、133相匹配。每個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可以在這些第一、第二及過渡邊緣段166、168、172處連結到輪子外殼的下部部分125和輪子外殼的上部部分130上,使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在第一邊緣段166和過渡邊緣段172的一部分處連結到下部部分125上,并且在第二邊緣段168和過渡邊緣段172的剩余部分處連結到上部部分130上。對于在圖4中表示的常規(guī)輪子外殼405,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可以是近似90° ,如從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的第一邊緣段166到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的第二邊緣段168測量的那樣。對于在圖5中表示的輪子外殼505,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可以大于90°,如從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的第一邊緣段166到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的第二邊緣段168測量的那樣。關于由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限定的角,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可以在從90°至140°的大小范圍中,使大小常常落在100°至120°的范圍內。參照圖6,中央部分160還可以限定圓扇形凹穴或空腔175,該圓扇形凹穴或空腔175定尺寸成在其中接納輪子120的圓扇形部分。定尺寸成接納輪子120的圓扇形部分的圓扇形凹穴或空腔175允許輪子繞一轉動軸線自由地轉動,該轉動軸線由軸165限定,該軸165將輪子120連結到輪子外殼505上。盡管由輪子外殼505的中央部分160限定的凹穴或空腔175在形狀方面標識為圓扇形,但可以使用任何形狀的凹穴,只要輪子120的至少一部分可接納在凹穴或空腔175內,并且不阻止輪子120繞其轉動軸線轉動。類似地,盡管中央部分160表示和描述成一對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這對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由一般拱形本體部分164連結,但可以使用其它形狀,只要中央部分160大得足以限定一凹穴或空腔175,該凹穴或空腔175可在其中接納輪子120的一部分,并且允許輪子120繞其轉動軸線轉動。繼續(xù)參照圖6,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可以共同地限定弧形槽隙180,該弧形槽隙180接近由中央部分160限定的圓扇形凹穴或空腔175。槽隙180可以定尺寸成具有足夠的長度和寬度,以允許輪子120的一部分通過槽隙180和進入到圓扇形凹穴或空腔175中,并且也允許輪子120繞其轉動軸線自由地轉動。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可以每個包括至少一個段127、132,該至少一個段127、132具有大體平面面向外表面。這些段127、132的每一個可以定位在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相應自由端部126、131處或其附近,并且可以朝著輪子外殼505的過渡區(qū)域122延伸。這些段127、132的每一個還可以橫跨在輪子外殼505的右邊緣和左邊緣之間,因為這些段127、132從它們的相應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附近或自由端部126、131處延伸到輪子外殼505的過渡區(qū)域122。用于下部部分125的面向外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27可以構造成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與行李件的下部或底部外表面135相平行。類似地,用于上部部分130的面向外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32 —般可以構造成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與行李件的后部外表面145相平行,或否則與其相符地匹配。然而,輪子外殼505的下部 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外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27、132不必與行李件的對應外表面135、145相平行,或否則與其相符地匹配。更進一步,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外表面可以采取任何希望形狀,包括但不限于省略任何大體平面段。用于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每一個的過渡段128、133可以限定用于輪子外殼505的過渡區(qū)域122,并且可以布置得接近該槽隙180。用于下部部分125的過渡段128可以在用于上部部分130的過渡段133處結束。每個過渡段128、133的面向外表面的至少一些可以彎曲。而且,隨著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過渡到輪子外殼505的上部部分130,這些彎曲面向外表面可以共同地限定用于輪子外殼505的彎曲面向外表面。轉到圖7和8,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一般可以與行李件的外表面的部分相符,或者否則與其相匹配,該外表面的部分鄰接用于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而且,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可以每個包括至少一段129、134,該至少一段129、134具有大體平面面向內表面。這些段129、134的每一個可以定位在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相應自由端部126、131處或其附近,并且可以朝著輪子外殼505的過渡區(qū)域122延伸。這些段129、134的每一個還可以橫跨在輪子外殼505的右邊緣和左邊緣之間,因為這些段129、134從它們的相應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附近或自由端部126、131處延伸到輪子外殼505的過渡區(qū)域122。在某些實施例中,下部部分125的面向內表面對于下部部分125的整個面向內表面的大部分(例如,大于50%)可以是大體平面的,并且上部部分130的面向內表面對于上部部分130的整個面向內表面的大部分(例如,大于50%)可以是大體平面的。在其它實施例中,下部部分125的面向內表面對于下部部分125的整個面向內表面的50%或更小可以是大體平面的,并且上部部分130的面向內表面對于下部部分125的整個面向內表面的50%或更小可以是大體平面的。用于下部部分125的面向內表面的大體平面段可以構造成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與行李件的下部或底部外表面135相平行,或否則相符合地匹配。類似地,用于上部部分130的面向內表面的大體平面段一般可以構造成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與行李件的后部外表面145相平行,或否則與其相符地匹配。
在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之間的角,可以從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的面向內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29到上部部分130的面向內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34測量。而且,如以上描述的那樣,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可以構造成這個角大于90°但是小于或等于近似140°,使角常常落在100°至120°的范圍內。更進一步,角可以常常是近似100°,特別是當輪子直徑是近似70_時。每個過渡段128、133的面向內表面的至少一些可以彎曲。而且,隨著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過渡到輪子外殼505的上部部分130,這些彎曲面向內表面可以共同地限定用于輪子外殼505的彎曲面向內表面。在一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一般可以與它們的對應面向外表面相平行。在這樣的實施例中,從輪子外殼505的面向外表面到面向內表面所測量的輪子外殼505的厚度可以在輪子外殼5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中一般是恒定的。然而,在其它實施例中,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可以與它們的相應面向外表面不平行。在這些實施例中,從輪子外殼505的面向外表面到面向內表 面所測量的輪子外殼505的厚度可以在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上部部分130或兩個部分中是變化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每個包括唇部185、190。唇部185、190可以定位在輪子外殼505的左側或右側上。而且,唇部185、190—般可以按一定角度或橫向地從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的大體平面段129、134延伸。唇部185、190還可以構造成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覆蓋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右或左側壁的至少一部分,該至少一部分在前和后側表面或外表面之間延伸。在包括唇部185、190的輪子外殼505的這些實施例中,當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輪子外殼505因而可以有效地覆蓋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底部、后部、及左或右外表面的部分。繼續(xù)參照圖7和8,輪子外殼505的中央部分160還可以限定一對軸孔195。軸孔195之一可以限定在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之一中,并且另一個軸孔195可以限定在另一個圓扇形平面本體部分162中。軸孔195 —般可以同軸地對準,并且構造成穿過其接納輪子軸165。輪子軸165可以支撐輪子120。輪子軸165可以構造成允許輪子120相對于輪子外殼505繞一轉動軸線轉動,該轉動軸線由軸165限定。在某些實施例中,輪子120可以固定到軸165上。在這樣的實施例中,軸165和輪子120可以相對于輪子外殼505同時轉動。在這些實施例中,軸承或其它這樣的元件可以在軸165與輪子外殼505的中央部分160之間定位在軸孔195中,以允許軸165相對于輪子外殼505平穩(wěn)地轉動。在其它實施例中,輪子軸165可以固定地連結到輪子外殼505上,并且輪子120可以繞輪子軸165轉動。在這些實施例中,軸承或其它這樣的元件可以定位在輪子120與輪子軸165之間,以允許輪子120繞輪子軸165平穩(wěn)地轉動。輪子外殼505還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突起170。每個突起170可以從輪子外殼505的下部部分125或上部部分130延伸。每個突起170還可以是圓柱形形狀或任何其它希望形狀,并且可以限定一孔,該孔定尺寸成接納緊固件,如接納螺釘、螺栓等??卓梢允菐菁y的或不帶螺紋的。每個緊固件615(見圖11)可以用來將一塊或多塊板610或其它剛性結構(見圖11)連結到輪子外殼505上。形成行李件的主體110的材料,如織物、聚丙烯(“PP”)、聚乙烯(“PE”)、或其它剛性或半剛性板、或成形塑料或其它剛性材料,可以夾持或否則定位在輪子外殼505與一塊或多塊板或其它剛性結構之間,以將輪子外殼連結到行李件的主體110上。其它方法也可以用來將輪子外殼505連結到行李的主體110上,包括但不限于將輪子外殼505焊接、粘結或縫合到主體110上。圖9-11表示行李件600的主體110的一個例子,該行李件600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該輪子外殼605可以與在圖1、3及5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的任一種或這里描述的任何其它輪子外殼相似,這些其它輪子外殼將輪 子120定位成它不超越行李件的后部邊緣145延伸。主體110可以包括前部側表面或前部外表面150 ;與前部側表面或前部外表面150間隔開的后部側表面或后部外表面145 ;以及在前部側表面或前部外表面150與后部側表面或后部外表面145之間延伸的底部側表面或底部外表面135。而且,前部、后部、及底部側可以限定行李件的主腔室或封閉空間的至少一部分。參照圖9-11,輪子外殼605的中央部分160可以通過由主體110限定的孔而接收,從而輪子外殼的中央部分160定位在封閉空間內,如在主腔室內,該封閉空間由行李件600的主體110限定。繼續(xù)參照圖9,輪子120不超越主體110的最遠后部邊緣或后部外表面145延伸,該輪子120可操作地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而且,在這種實施中,輪子120的后部邊緣155不與主體110的最遠后部邊緣或后部外表面145對齊。而且,在輪子外殼605中的用來接納輪子120的軸165的軸孔位置,定位成遠離輪子外殼605的周界或外邊緣或邊沿,從而輪子周界的較少部分暴露在輪子外殼605外面,以進一步減小輪子120相對于輪子外殼605的輪廓,同時允許利用一般較大直徑的輪子。參照圖11,板610可以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該板610具有一般與輪子外殼6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表面的形狀相符的形狀。為了將板610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板610可以包括開槽孔,這些開槽孔可以與在輪子外殼605的突起170中形成的孔對準。緊固件615 (如螺釘、螺栓等)然后可以穿過在板610中的對準開槽孔和在輪子外殼605的突起170中的孔,以將板610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板610還可以包括中央部分槽隙,該中央部分槽隙足夠長和寬,以便當將板610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時,允許輪子外殼605的中央部分160穿過該中央部分槽隙。當連結到輪子外殼605上時,板610可以定位在封閉空間內,如在主腔室內,該封閉空間由行李件600的主體110限定。而且,孔可以形成在行李件600的主體110內,以穿過其接納輪子外殼605的突起170,從而輪子外殼605的突起170可從行李件600的主體110的外表面延伸到行李件600的封閉空間,該封閉空間包含板610。用于行李件600的結構支撐元件620 (如PP、PE或其它塑料薄片或峰窩板)、襯里625及外部材料630 (如織物等),可以夾持在連結的輪子外殼605與板610之間。圖12-14表示各種其它可能輪子外殼的示意側視圖,這些輪子外殼導致當將輪子外殼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輪子不超越行李件的外部后表面145延伸。參照圖12,輪子外殼705的這種樣式一般與以前描述的輪子外殼相似,不同之處在于,輪子外殼的上部或第二部分130包括兩個相異段710、715,并且如果希望,則可以省略輪子外殼705的中央部分160。因此,在輪子外殼705的這個型式中,軸孔195形成在輪子外殼705的過渡區(qū)域122中,在此處輪子外殼7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連接在一起以便接納用于連接至輪子外殼705的輪子120的軸165。就上部部分130而論,第一段710相對于輪子外殼705的下部或第一部分125按銳角(例如,按近似45° )遠離輪子外殼705的過渡區(qū)域122延伸,并且第二段715相對于第一段710按銳角(例如,按近似45° )遠離第一段710延伸。在輪子外殼705的這種樣式中,在下部部分125與上部部分130之間的角可以是近似90°,其中,角從輪子外殼705的下部部分125的表面-該表面接近下部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到上部部分130的表面-該表面接近上部部分130的第二段715的自由端部131,而測量。在輪子外殼705的這種樣式中,用來測量角的表面可以是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大體平面面向內或面向外表面。在其它重要方面,輪子外殼705的這種樣式可以與以前描述的輪子外殼大體相似。圖13和14表不輪子外殼805、905的另外其它潛在樣式。這些樣式一般與在圖5中表不的輪子外殼的樣式相似,不同之處在于,省略中央部分160。因而,在輪子外殼805、905的這些樣式中,軸孔195形成在輪子外殼805、905的過渡區(qū)域122中,其中,輪子外殼
805,9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連結在一起,以便接納用于輪子120的軸165,該輪子120連結到輪子外殼805、905上。這兩種樣式也示意地表明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長度、和在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之間的角如何可選擇性地變化,以容納不同的直徑的輪子120,從而當將輪子外殼805、905連結到行李件上時,輪子120將不超越行李件的最外后部表面延伸。這里描述的輪子外殼的任一種可以由塑料、金屬、復合物或任何其它適當材料制成。相關輪子可以是在行李件上使用的任何適當輪子。例如,輪子可以包括輪轂和連結到輪轂上的輪胎。輪轂還可以包括輻條,并且可以限定孔,該孔用來穿過其接納輪子軸。輪轂可以由塑料、金屬、復合物、或任何其它適當材料形成。輪胎可以由橡膠、塑料、金屬、復合物或任何其它適當材料形成。全部方向參考(例如,上部、下部、向上、向下、左、右、向左、向右、頂部、底部、上方、下面、前部、后部、后側、向前、向后、朝后、內部、外部、豎直、水平、順時針及逆時針)僅用于標識目的,以幫助讀者理解本發(fā)明的實施,并且不產生限制,特別是關于本發(fā)明的位置、方位、或使用,除非在權利要求書中明確地敘述。而且,貫穿說明書,術語“下部部分”和“上部部分” 一般用來描述輪子外殼的各個主要部分。這些術語(即,“下部部分”和“上部部分”)用來幫助使閱讀和理解說明書更容易。然而,術語“第一部分”、“下部突起”、或“下部支腿”可代替“下部部分”,并且術語“第二部分”、“上部突起”、或“上部支腿”可代替術語“上部部分”。因而,指代輪子外殼的術語“下部部分”或“上部部分”的任何使用應該理解成包含其它可能語言的任一種,該可能語言可代替這兩個術語。要廣義地解釋連接參考(例如,附加、聯(lián)接、連接、連結等),可以包括在元素的連接之間的中間部件和在元素之間的相對運動。這樣,連接參考不必指兩個元素直接地連接和處于彼此固定關系。在某些實例中,參考具有特定特性和/或與另一個零件相連接的“端部”來描述元件。然而,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認識到,本發(fā)明不限于這樣的元件,這些元件超越它們與其它零件的連接點立即終止。因而,術語“端部”應該按這樣一種方式廣義地解釋,該方式包括與特定元素、鏈接、元件、零件、部件等的末端相鄰的、在其后、在其前、或否則在其附近的區(qū)域。在這里直接或間接敘述的方法中,按一種可能操作順序描述各個步驟和操作,但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認識到,可以重新排列、替換、或消除步驟和操作,而不必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打算的是,在以上描述中包含的或在附圖中表示的全部主題將僅解釋為說明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梢赃M行細節(jié)或結構的變化,這些變化在附屬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內 。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行李件的輪子外殼,包括 第一部分,其在一過渡區(qū)域處連結到第二部分上,所述第一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并且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布置在與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處;以及 所述第一部分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并且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還按這樣一種方式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使得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個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從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測量所述角。
2.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角等于或大于近似10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20°。
3.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角是近似100°。
4.根據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表面是面向內表面,并且所述第二部分的表面是面向內表面。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表面是大體平面的,并且所述第二部分的表面是大體平面的。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整體地形成,以限定單個連續(xù)本體。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輪子外殼,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輪子外殼的下部部分或輪子外殼的下部支腿,并且所述第二部分包括輪子外殼的上部部分或輪子外殼的上部支腿。
8.一種行李件,包括根據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輪子外殼。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行李件包括主體,所述主體限定至少一個腔室;所述主體包括前部外表面、后部外表面及底部外表面,所述后部外表面與前部外表面間隔開,所述底部外表面在后部外表面和前部外表面之間延伸;輪子外殼連結到主體上;并且輪子可操作地連結到輪子外殼上。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輪子外殼還包括一中央部分,所述中央部分連結到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上,所述中央部分包括至少一個軸孔,所述至少一個軸孔定尺寸成在其中接納所述輪子的輪軸的一部分。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中央部分限定一凹穴,所述凹穴構造成在其中接納所述輪子的一部分。
12.根據權利要求10和11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地限定一槽隙,所述槽隙構造成穿過其接納輪子的一部分。
13.根據權利要求10-12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中央部分包括一對圓扇形本體部分,這對圓扇形本體部分間隔開,并且通過拱形本體部分連結在一起。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包括一過渡邊緣段,所述過渡邊緣段定位在第一邊緣段與第二邊緣段之間,第一邊緣段連結到第一部分上,第二邊緣段連結到第二部分上;并且,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的角大于90°,其中,圓扇形本體部分的每一個的角從第一邊緣段到第二邊緣段測量。
15.根據權利要求9-14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構造成使得連結到輪子外殼上的輪子的后部邊緣近似地與行李件的主體的后部外表面對齊。
16.根據權利要求9-14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構造成使得連結到輪子外殼上的輪子不超越行李件的主體的前部外表面或后部外表面延伸。
17.根據權利要求9-16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還包括至少一根肩帶,所述肩帶連結到所述主體上。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輪子和所述至少一根肩帶定位在行李件的主體的同一側上。
19.根據權利要求9-18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表面鄰接主體的底部外表面的一部分,并且大體上與其相符,并且所述第二部分的表面鄰接主體的后部外表面的一部分,并且大體上與其相符。
20.根據權利要求9-18任一項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輪子外殼還包括唇部,所述唇部從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至少一個大體橫向地延伸,并且所述唇部覆蓋所述行李件的側壁的在行李件的前部外表面和后部外表面之間延伸的一部分。
21.一種用于行李件的輪子外殼,包括 第一部分,其在過渡區(qū)域處連結到第二部分上,所述第一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并且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布置在與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處;并且 所述第一部分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以銳角遠離所述第一部分延伸的第一段以及以銳角遠離所述第一段延伸的第二段,并且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還按這樣一種方式遠離所述過渡區(qū)域延伸,從而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個近似90°的角,其中,從所述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所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測量所述角。
全文摘要
一種行李件可以包括主體(110),該主體(110)限定至少一個腔室,使輪子外殼連結到主體(110)上。輪子外殼可以包括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使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限定一個大于9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40°的角。該角常??梢赃x擇成在近似100°至近似120°的范圍內。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還可以構造成連結到輪子外殼上的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后部側延伸。輪子外殼還可以包括中央部分(160),該中央部分(160)連結到第一和第二部分(125,130)上。中央部分(160)可以限定至少一個軸孔(195),該至少一個軸孔(195)定尺寸成在其中接納輪子(120)的輪軸(165)的一部分。
文檔編號A45C5/04GK102771977SQ201210148470
公開日2012年11月14日 申請日期2012年5月14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5月13日
發(fā)明者迪爾克·桑蒂 申請人:新秀麗Ip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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