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減小井道尺寸的升降機安裝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用來減小安裝升降機系統所要求的必需最小井道尺 寸的方案或布局,具體是通過減小在其行程上端轎廂上方以及在其行 程下端轎廂下方所需的豎直空間來實現的。
背景技術:
現在,對要求盡可能小的豎直空間的升降機安裝的需求日益增 多。特別是,在本領域中期望不再需要為安裝而在井道上方提供用于
容納運行升降枳4幾器(elevator machine )和相關設備的機房。此外, 還期望減小升降機底坑的深度。
WO 99/43589公開了一種方案,其中升降機機器被設置在井道內, 位于靠著轎廂側面的導軌之間,從而去除了在機房內安裝機器的需 求,對減小井道的豎直尺寸起到了一定作用。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一個目的是要對現有無機房升降機安裝提供改進,或者 至少提供替代性方案。根據第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升降機系統, 其包括具有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的井道;被布置成在井道內豎直運 動的升降機轎廂,轎廂上至少裝有一個惰輪;通過惰輪懸掛轎廂的繩 索;以及布置于井道內,與繩索咬合以使升降機轎廂運動的驅動機器, 其中所述惰輪至少部分地安裝在轎廂豎直投影內,且其直徑小于 120mm,升降機系統滿足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之和大于轎廂高度不到 1.4米的條件。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將會看出,根據本發(fā)明提供的升降機轎廂 布局,無論是下懸掛還是上懸掛方式,都對超出升程的井道高度具有 非常低的要求(該要求在此被表述為頂部高度和底坑深度之和超出轎 廂高度的量)。這是通過采用直徑很小的(一個或更多個)惰輪來實 現的。該直徑小于120mm,實際上在優(yōu)選實施例中該直徑為100mm。 通過令頂部高度和底坑深度之和盡可能小,減少了為容納升降機而修建或改造建筑物的成本;約束是在建筑物設計上該系統位置對新建筑 以及可被改造的現有建筑都有益。當然,在任何給定的安裝中,都期 望在低總井道高度的約束內,特別地將底坑深度或頂部高度最小化。 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二者可以在以其中 一 個為代價的情況下將另外 一個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小。例如,選擇下懸掛掛繩布局允許將頂部高
度最小化;而要最小化底坑深度,建議采用上懸掛布局;需要認識到 的是,無論哪種情況,實際的選擇可由其它因素決定。
底坑深度、頂部高度和轎廂高度這些尺寸的含義在本領域是公知 的,但為避免疑意,這里將其定義如下。底坑深度是指最低駐停層底 板到井道底部之間的距離。典型地,該空間用來容納轎廂的底部構件, 如緩沖器、護腳板,以及對超行程的允許量。頂部高度是指最高駐停 層底板到井道頂部之間的距離。因此,該空間必須至少容納轎廂高度 和轎廂頂部構件。轎廂高度是指轎廂內部地板和天花板之間的距離。
依照常規(guī)想法,如果一個技能熟練的人想要最小化井道高度,要 么通過1:1掛繩配置(將繩索端直接和轎廂連接)從而省略轎廂惰輪, 要么將轎廂惰輪設置在轎廂豎直投影之外,以便在豎直方向上能和轎 廂至少是部分重疊。然而,申請人認識到,實際上通過將惰輪定位在 轎廂豎直投影內仍然能夠在實現2:1掛繩配置優(yōu)點的同時最小化豎直 高度,便于實現更平衡的負載,以及最小化所需井道的橫截面積,這 也能最小化建筑/改造成本。根據本發(fā)明,(一個或更多個)惰輪至少 部分地,優(yōu)選全部地設置在轎廂的豎直投影內。
該機器優(yōu)選設置在井道壁和升降機轎廂之間。這進一步幫助最小 化豎直井道尺寸。
單個惰輪可以被設置在諸如轎廂頂部或者底部的中央。優(yōu)選設置 一對惰輪。
升降機系統優(yōu)選是曳引驅動類型的,其中升降機轎廂的重量通過 配重平衡,并且轎廂通過與機器相連的曳引輪來驅動繩索,從而使轎 廂豎直運動。優(yōu)選地,曳引輪直徑也小于120mm,最好是100mm或 者更小。通過要求更小的空間以容納曳引輪,采用小直徑尺寸曳引輪 有助于優(yōu)化井道空間的使用,而且通過最小化機器的轉矩要求,使得 可以采用更小的機器。
繩索必須要有足夠小的彎曲半徑,以便能夠繞過根據本發(fā)明所采用的小直徑惰輪。繩索可以包括小直徑的纜繩,優(yōu)選包括至少一條由 多條平行嵌入的纜線構成的平帶。
根據本發(fā)明,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之和超出轎廂高度不大于1.4 m,優(yōu)選不大于1.2m,更優(yōu)選地不大于lm,更優(yōu)選地不大于0.8m, 最好不大于0.7 m。
可采用任何合適的升降機機器,但是優(yōu)選細長(即,在其旋轉軸 線方向上尺寸最長)的機器。該機器最好是無傳動裝置的。
存在若干可能的掛繩配置與根據本發(fā)明的下懸掛配置或者上懸 掛配置一致。繩索的端部優(yōu)選被固定在井道的上端。它們可以被拴 系或套掛在井道壁或井道頂上,甚至任何合適的結構上,但優(yōu)選是將 繩索的端部直接或者間接地拴系或套掛在用于引導轎廂和/或配重豎 直運動的導軌上。例如,繩索的至少一個端部可以被拴系或套掛在安 裝于某些導軌的機器底座上。這樣的布置讓導軌承擔了升降機所有的 力,并且由于井道壁和梁不是必須專門加強,還可以減少建造成本。
機器可以被安裝在井道內位于升降機轎廂投影之外的任何常規(guī) 位置,但是優(yōu)選安裝成朝向井道的上端,以便最小化所需繩索的量。 機器可以被安裝在井道壁或井道頂上,或者任何其它合適的結構上。 優(yōu)選地,機器安裝在用于引導轎廂和/或配重的一根或多根導軌上。如 上所述,這使得導軌承受了所有重要負載,從而減輕了對周圍建筑的 要求。
申請人進一步意識到使配重的高度最小化對減小總體井道高度 是有好處的。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只有令配重變得更短,才能減小 總體井道高度。當然,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更短的配重具有更
輕的重量。這揭示了可以采用更高密度的材料(例如鉛)來確保轎廂 和配重之間的正確平衡。由于這種方案會增加成本,特別是采用鉛的
例子不符合環(huán)境保護準則,所以這種方案并不理想。
申請人想出兩個措施來緩解前面提到的問題。第 一是在配重上采用 小直徑(即直徑小于120 mm)惰輪。由于惰輪對配重的高度也有一 定影響,因此通過減小惰輪直徑可以使得在高度上有相應更大的比例 為配重砝碼所用。
第二,申請人認識到通過將配重變寬并相應地將導軌分離開,從而 在減小配重高度的同時保持配重重量的好處,此時配重在導軌之間的 行進較之前更遠。在一個具有1.4m轎廂深度(從前到后),l.lm轎廂寬度(一側到另一側),且配重位于轎廂兩側中一側的典型升降機 系統中,配重導軌的間隔不大于0.8米。在這種典型系統中,該間隔 由位于與配重同側的升降機控制器和驅動裝置限制。
根據本發(fā)明的某些優(yōu)選實施例,其中轎廂寬度在1米到1.6米之間, 升降機系統包括 一 對用于配重的導軌,所述導軌被間隔的距離至少為 轎廂深度減去0.2米。
在其自身權利方面,這是新穎的,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而且從進一步的 方面來看,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升降機系統,其包括由公共繩索懸掛的 配重和寬度在1米到1.6米之間的升降機轎廂,其中所述配重進行的 豎直運動由 一對間隔距離至少為轎廂深度減去0.2米的導軌引導。
現通過示例,參照附圖,對本發(fā)明的一個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說明,附 圖中
圖1是根據本發(fā)明的升降機系統的正視圖。
圖2是示出了導軌布局的井道示意性俯視圖。以及
圖3是示出了升降機轎廂頂部和底部的透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參照圖l和2,可以看到升降機系統包括適于在井道4內豎直運動 的升降機轎廂2。兩根豎直轎廂導軌6、 7被設置在井道4內升降機轎 廂2的兩側。導軌6、 7用于引導轎廂2的豎直運動。 一對配重導軌8、 9也彼此間隔地位于井道左側(從圖l和2看),用來引導在導軌之間 延伸的配重10的豎直運動。配重10比常規(guī)配重短,這使得其豎直行 程可以容納于此處所述實施例中減小的井道高度內。配重頂部安裝有 一個惰輪16,其直徑僅為100mm的量級。配重導軌的水平間隔比現 有技術中的大,從而允許配重10更寬,以補償其高度上的減小。例 如,配重導軌間隔的距離可是轎廂深度減去0.2米。
用來安裝升降機機器12的機器底座11附連到兩根配重導軌8、 9 和左側轎廂導軌6的頂部。機器12是細長型無傳動裝置類型,其本 身在本領域是公知的。機器12的軸線優(yōu)選與連接兩根配重導軌的線 平行。通過機器底座11將機器12安裝在三根導軌6、 8、 9上,機器 12的重量及其負載都通過導軌被向下傳送到井道的底板,而不需要井 道壁14和井道天花板16來承擔。這種布置也意味著,機器12在井 道內處于轎廂2的旁邊,位于轎廂和井道壁14之間。由于機器位于轎廂2的豎直投影之外,因而不會增加井道4的總高度。
升降機繩索18被顯示為三根獨立的帶,但實際上其可能包括小
直徑纜繩、常規(guī)纜繩或者二者的組合。由于能夠提供彎曲半徑與負載強度的最優(yōu)比,所以優(yōu)選多條小直徑纜繩或者一條平帶(實際上包括
處于護套內的多條直徑非常小的纜繩)。繩索18通過所謂的端部終結聯結器(dead-end hitch) 20被拴系或套桂在底座11的一端,其中端部終結聯結器本身在本領域是公知的。繩索18從端部終結聯結器20向下繞過位于配重16頂部的惰輪16。然后向上通過曳引輪24 (參見圖3),該多,l,被固定在機器12的心軸上,或者與機器12的心軸為一整體,以便能夠被機器驅動。根據圖3中可意識到,本實施例中的曳引輪24的直徑非常小,例如,為100mm或者更小。
從曳引輪24起,繩索18向下延伸并繞行通過安裝在升降機轎廂2底部的惰輪26,該惰輪位于轎廂的豎直投影內。惰輪26的直徑也非常小,同樣是大約100mm。繩索18在轎廂2的底部通過,并繞行經過相同的第二惰輪28,該惰輪也位于轎廂的豎直投影內,并從這里開始繩索向上延伸到安裝于相對導軌7的另一個端部終結聯結器30。
上面設置的掛繩配置是一種2:1配置。不過,如從圖中可認識到的,通過采用直徑很小的惰輪26、 28,減小了升降機處于其最低駐停層時轎廂2之下所需的豎直空間量,即井道底坑3 2所需的最小深度。類似地,通過采用下懸掛式布置,并將機器12設置在轎廂2的豎直投影之外,能夠使用很小的頂部空間。
現給出一些示例性數值,轎廂的典型高度可為2100mm。根據本發(fā)明,底坑可以淺至300 mm,頂部空間為2500 mm, 二者合計為2800mm,超過轎廂高度的部分僅為700 mm,僅占轎廂高度的33%。
進一步可以意識到,通過將兩個端部終結耳關結器20、 30以及才幾器12直接地或通過底座間接地安裝到導軌6、 7、 8、 9上,升降機系統重量及其操縱力的大部分都通過導軌向下經過底坑32傳遞到建筑物的地基上,而不是必須由井道壁14和井道天花板16來承擔,因此不需要對井道壁14和井道天花板16進行專門加固。
實際上,前面的描述僅是示例性的,絕非限制性的。對本文公開的各種實施例的改變和改進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明顯的,并不脫離由所附權利要求限定的本發(fā)明的范圍。
權利要求
1. 一種升降機系統,包括具有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的井道(4);被布置成井道內豎直運動的升降機轎廂(2),轎廂上安裝有至少一個惰輪(26、28);繩索(18),其經由惰輪來懸掛轎廂;以及驅動機器(12),其被布置在井道內且與繩索咬合以使轎廂運動。其中,所述惰輪(26、28)被至少部分地安裝在轎廂的豎直投影內,且其直徑小于120mm,且其中,升降機系統滿足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之和超出轎廂高度不大于1.4米的條件。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器 (12)位于轎廂(2)的行程途徑或者其豎直投影之外。
3. 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一 對惰輪(26、 28),用來引導繩索(18)從轎廂(2)之下或者之上通 過。
4. 根據權利要求1、 2或3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 在于,所述繩索(18)由與驅動機器相連的曳引輪(24)驅動,且該 曳引輪的直徑小于120 mm。
5.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機器(12)是細長的。
6.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機器(12)是無傳動裝置的。
7.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繩索的端部(20、 30)被固定在井道(4)的上端。
8.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繩索端部(20、 30)中的至少一個被直接或者間接地拴系或套桂到用 于引導轎廂(2)和/或配重(10)豎直運動的一根或多根導軌(6、 7、 8、 9)。
9.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機器(12)朝向井道(4)的上端安裝。
10.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機器(12)被安裝到用于引導轎廂(2)和/或配重(10)的一根或多根導軌(6、 7、 8、 9)。
11.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滿足如下條件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之和大于轎廂(2)的高度不到1米。
12.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滿足如下條件底坑深度和頂部高度之和大于轎廂(2)的高度不到 0.7米。
13.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繩索(18)包括至少一根平帶。
14.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包括通過惰輪(16)與所述繩索(18)相連的配重(10),其中惰輪 的直徑小于120 mm。
15. 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升降機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升降機轎廂(2)的深度在1到1.6米之間,所述系統進一步包括 一對配重導軌(8、 9),所述導軌間的距離至少為轎廂(2)的深度減 去0.2米。
16. —種升降機系統,包括由公共繩索(18)懸掛的配重(10) 和深度在1到1.6米之間的升降機轎廂(2),其中所述配重(10)由 一對導軌(8、 9)來引導作豎直運動,導軌間的距離至少為轎廂(2) 的深度減去0.2米。
全文摘要
一種升降機系統,包括井道(4);布置成在井道內豎直運動的升降機轎廂(2);以及布置在井道內但位于轎廂(2)的行程途徑或其豎直投影之外的驅動機器(10)。轎廂(2)通過繩索(18)與機器(10)相連,其中所述繩索由一對惰輪(26、28)引導以便從轎廂(2)下方穿過。惰輪(26、28)的直徑小于120mm。公開的這種結構允許將頂部空間和底坑深度兩者最小化。
文檔編號B66B11/00GK101472829SQ200680055120
公開日2009年7月1日 申請日期2006年6月26日 優(yōu)先權日2006年6月26日
發(fā)明者A·蒂西耶, F·博肖, F·哈蒙, F·多明格斯, G·西里古, H·法尼勒, J·-N·克盧瓦, L·迪尚, M·博夫塞爾特, P·雷比拉爾, R·皮卡, S·古爾讓德, T·科克雷勒 申請人:奧蒂斯電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