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是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屬于安保設備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現(xiàn)在小區(qū)內往往在夜晚需要保安進行巡邏,因此每位保安都需要配備專用的對講機,在晚上巡邏時,一旦出現(xiàn)異常情況,能夠快速的通過對講機將訊息傳送給同伴,但是需要保安進行口述地理位置,例如在幾棟幾單元處,這樣就耽誤一定的時間,并且經(jīng)常容易出現(xiàn)誤差,不利于使用;另外,現(xiàn)在的對講機大多設計較為簡單,在具體使用時,智能化較低,實用功能較少,因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發(fā)明目的是提供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本發(fā)明設計新穎,指示效果好,適合大量推廣。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包括對講機本體,所述對講機本體上設有顯示屏、操控按鈕和語音播報裝置,所述顯示屏、操控按鈕和語音播報裝置由上而下依次設置,所述顯示屏的一側還設有信號指示燈,所述對講機本體頂部還設有天線和激光燈裝置,所述激光燈裝置包括激光燈頭和激光燈組件,所述激光燈頭安裝在激光燈組件上,所述激光燈組件安裝在對講機本體內,所述操控按鈕電性連接控制器,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電源、顯示屏、信號指示燈、激光燈裝置和語音播報裝置。
進一步地,所述操控按鈕包括激光燈開關按鈕、顯示屏開關按鈕和語音播報裝置按鈕。
進一步地,所述信號指示燈包括語音播報裝置信號燈、激光燈信號燈和顯示屏信號燈。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的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包括天線、信號指示燈、顯示屏、操控按鈕、語音播報裝置和激光燈裝置;
1.通過顯示屏能夠顯示智能元件的工作參數(shù),更加的一目了然;
2.通過保安按動操控按鈕上的激光燈開關按鈕能夠將信號傳遞給控制器,控制器能夠控制激光燈裝置進行開啟,在激光燈裝置內的激光燈組件開啟的情況下能夠使激光燈頭發(fā)射出激光光線,這樣就能夠使同伴及時的了解該對講機本體所處的位置,更加的人性化;
3.該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設計新穎,指示效果好,適合大量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內激光燈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控制系統(tǒng)的示意圖;
圖中: 1-對講機本體、2-語音播報裝置、3-操控按鈕、4-顯示屏、5-激光燈頭、6-天線、7-信號指示燈、8-激光燈組件、9-電源、10-控制器、11-激光燈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現(xiàn)的技術手段、創(chuàng)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發(fā)明。
請參閱圖1至圖3,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包括對講機本體1,對講機本體1上設有顯示屏4、操控按鈕3和語音播報裝置2,顯示屏4、操控按鈕3和語音播報裝置2由上而下依次設置,顯示屏4的一側還設有信號指示燈7,對講機本體1頂部還設有天線6和激光燈裝置11,激光燈裝置11包括激光燈頭5和激光燈組件8,激光燈頭5安裝在激光燈組件8上,激光燈組件8安裝在對講機本體1內,操控按鈕3電性連接控制器10,控制器10電性連接電源9、顯示屏4、信號指示燈7、激光燈裝置11和語音播報裝置2。
操控按鈕3包括激光燈開關按鈕、顯示屏開關按鈕和語音播報裝置按鈕,信號指示燈7包括語音播報裝置信號燈、激光燈信號燈和顯示屏信號燈,在使用時,通過按動操控按鈕3上的顯示屏開關按鈕和語音播報裝置按鈕能夠將信號傳遞給控制器10,控制器10能夠控制顯示屏4和語音播報裝置2進行打開,通過語音播報裝置2能夠進行對講機本體1之間的直接對話,通過顯示屏4能夠顯示智能元件的工作參數(shù),更加的一目了然,在遇到異常情況時,通過保安按動操控按鈕3上的激光燈開關按鈕能夠將信號傳遞給控制器10,控制器10能夠控制激光燈裝置11進行開啟,在激光燈裝置11內的激光燈組件8開啟的情況下能夠使激光燈頭5發(fā)射出激光光線,這樣就能夠使同伴及時的了解該對講機本體1所處的位置,更加的人性化,通過信號指示燈7能夠對智能元件的正常工作情況起到指示的作用,該具有激光燈功能的保安對講機設計新穎,指示效果好,適合大量推廣。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jīng)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