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光電領域,特別是指一種鎢電極,本發(fā)明還涉及采用了所述鎢電極的高壓水銀放電燈。
背景技術:
高壓水銀放電燈是,在一個近似球形石英腔體內有兩個對向設置的鎢電極,兩個鎢電極相對位置分別由石英熔融固定,再通過鉬片過渡,實現(xiàn)兩個鎢電極與外部電源導線的連接。鉬片與石英玻璃通過外熱源加熱融合密封,形成密封腔體。充入密封腔體內的稀有氣體及水銀在兩個鎢電極之間放電激勵作用下發(fā)光。
上述鎢電極頭部粗大,懸空于密封腔體內,尾部相對細小,埋入石英內用于固定。如果鎢電極尾部直徑選擇較大(0.55mm或以上),點滅燈時鎢電極埋入石英內的部分的熱脹冷縮量超過石英承受強度,容易出現(xiàn)燈泡破裂;如果鎢電極尾部直徑選擇較?。?.55mm或以下),容易出現(xiàn)強度不足導致電極斷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提出一種鎢電極,解決了上述中提到的問題。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xiàn)的:一種鎢電極,整體呈圓柱狀,并具有頭部、中身、尾部,所述尾部包括兩段,分別是靠近尾端的近尾部和靠近中身的近中身部,所述近中身部的直徑大于所述近尾部的直徑,所述中身靠近頭部的部分設有第一輔助鎢線圈,所述近中身部靠近所述近尾部的部分設有第二輔助鎢線圈。
通過這一設計,使得所述尾部成雙臺階形狀,實現(xiàn)形變以及力度的過渡。
進一步,所述近尾部的直徑為0.35-0.5mm。
進一步,所述近中身部的直徑為與所述中身部的直徑比0.33-0.66。
進一步,所述第二輔助鎢線圈長度小于近中身部長度。
一種高壓水銀放電燈,采用了所述鎢電極。
進一步,所述高壓水銀放電燈,包括石英腔,所述石英腔兩端對稱放置有所述鎢電極,所述鎢電極近尾部與所述近中身部埋入石英中固定,并通過鉬片過渡與外部電源導線連接。
本發(fā)明的所述鎢電極以及采用了所述鎢電極的高壓水銀放電燈,通過將所述鎢電極進行結構調整,尤其是所述尾部的改進,使所述尾部設計成雙臺階形狀,其中,較細的部分(即近尾部)與石英直接接觸,起固定作用;較粗部分(即近中身部)外覆第二輔助鎢線圈,與石英形成非直接接觸,保證所述鎢電極熱脹冷縮幾乎不受阻力,不會超過石英承受強度,防止燈泡破裂,同時,又能保證所述鎢電極不容易斷裂,提高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一種鎢電極一個實施例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所述高壓水銀放電燈的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所示,一種鎢電極,整體呈圓柱狀,并具有頭部21、中身24、尾部,尾部包括兩段,分別是靠近尾端的近尾部22和靠近中身24的近中身部23,近中身部23的直徑大于近尾部22的直徑,中身部24的直徑不小于近中身部23的直徑,本實施例中,中身24靠近頭部的部分設有第一輔助鎢線圈41,近中身部23靠近近尾部22部分設有第二輔助鎢線圈42。
通過這一設計,使得尾部成雙臺階形狀,實現(xiàn)形變以及力度的過渡。
進一步,近尾部22的直徑為0.35-0.5mm。
進一步,近中身部23的直徑與中身部24的直徑比0.33-0.66。
進一步,第二輔助鎢線圈42長度小于近中身部23長度。
如圖2所示,一種高壓水銀放電燈,包括石英腔1,石英腔1兩端對稱放置有鎢電極2,鎢電極2近尾部22與近中身部23埋入石英中,并通過鉬片3過渡與外部電源導線連接,其中,本實施例中,近尾部22的直徑為0.43mm,近中身部23的直徑為0.6mm,長度2.0mm,中身24的直徑為1.2mm,近中身部23靠近近尾部22的部分設有第二輔助鎢線圈42,第二輔助鎢線圈42長度1.0mm。
鎢電極2的近尾部22與近中身部23形成雙臺階形狀。其中近尾部22設計較細,與石英直接融合用于鎢電極2的固定;近中身部23設計較粗,足夠承受鎢電極2頭部重量及一定的外力沖擊。近中身部23靠近近尾部22的部分套有第二輔助鎢線圈42,與石英之間形成非直接接觸,點滅燈過程中電極熱脹冷縮幾乎不受阻力。這樣既能保證電極不容易斷裂,又可以防止電極熱脹冷縮量超過石英承受強度,防止燈泡破裂。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