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鉆孔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立柱式升降水鉆。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技術中,用戶在使用水鉆進行作業(yè)時,首先鉆頭高度不能調(diào)節(jié),使用費時費力,水鉆扭力大,容易出危險,尤其在遇到特殊地形以及特殊地下環(huán)境時,鉆頭不能及時剔除障礙物,阻擋鉆頭的繼續(xù)深入以及造成鉆頭損壞,現(xiàn)有的水鉆存在著適應地形能力差,危險性高,鉆頭易損壞的問題。
因此,我們發(fā)明了立柱式升降水鉆。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立柱式升降水鉆,以解決現(xiàn)有的水鉆存在著適應地形能力差,危險性高,鉆頭易損壞的問題。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立柱式升降水鉆,包括底座,固定螺栓,安裝槽,立柱,連接部,升降齒輪,調(diào)節(jié)把手,固定夾,電機,第一連接軸,震蕩減速機,第二連接軸和鉆頭,所述的底座通過固定螺栓固定;所述的安裝槽焊接在底座上表面并在上部插接立柱;所述的連接部通過內(nèi)部的升降齒輪在一端連接所述的立柱,另一端與所述的固定夾連接;所述的電機設置在固定夾的頂部并與第一連接軸連接;所述的震蕩減速機連接第一連接軸和第二連接軸;所述的第二連接軸安裝在震蕩減速機的下部;所述的鉆頭安裝在第二連接軸的下部。
所述的立柱一側設置有升降槽;所述的升降槽與所述的升降齒輪齒輪連接,有利于配合所述的調(diào)節(jié)把手,上下調(diào)整鉆頭的高度。
所述的電機采用雙向電機,有利于配合所述的震蕩減速機的設置,將第一連接軸退出,利用震蕩減速機和第二連接軸對鉆孔部位進行震蕩,驅(qū)離鉆頭附近的堅硬物。
所述的第一連接軸采用內(nèi)螺紋連接上部的電機;所述的第二連接軸具體外螺紋連接下部的鉆頭,有利于利用螺紋連接的不同性,在電機反向運動時,將第一連接軸首先帶出。
所述的鉆頭側壁還設置有滲水孔。
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由于本實用新型的立柱式升降水鉆廣泛應用于鉆孔設備技術領域。同時,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
1.本實用新型采用立柱、升降槽和升降齒輪的配合設置,有利于根據(jù)使用情況靈活調(diào)整鉆頭高度。
2.本實用新型第一連接軸,第二連接軸和震蕩減速機的配合設置,有利于在鉆至堅硬地下物品時退出第一連接軸,使震蕩減速機帶動鉆頭進行震蕩剔除,更利于方便順利的進行下一步的鉆孔工作。
3. 本實用新型滲水孔的設置,有利于及時排除多余水分。
4.本實用新型避免了水鉆因扭力大而出現(xiàn)的危險,一人即可安全操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第一連接軸和第二連接軸的連接結構示意圖。
其圖中:
1-底座,2-固定螺栓,3-安裝槽,4-立柱,41-升降槽,5-連接部,6-升降齒輪,7-調(diào)節(jié)把手,8-固定夾,9-電機,10-第一連接軸,11-震蕩減速機,12-第二連接軸,13-鉆頭,131-滲水孔。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描述:
實施例:
如附圖1和附圖2所示
本實用新型提供立柱式升降水鉆,包括底座1,固定螺栓2,安裝槽3,立柱4,連接部5,升降齒輪6,調(diào)節(jié)把手7,固定夾8,電機9,第一連接軸10,震蕩減速機11,第二連接軸12和鉆頭13,所述的底座1通過固定螺栓2固定;所述的安裝槽3焊接在底座1上表面并在上部插接立柱4;所述的連接部5通過內(nèi)部的升降齒輪6在一端連接所述的立柱4,另一端與所述的固定夾8連接;所述的電機9設置在固定夾8的頂部并與第一連接軸10連接;所述的震蕩減速機11連接第一連接軸10和第二連接軸12;所述的第二連接軸12安裝在震蕩減速機11的下部;所述的鉆頭13安裝在第二連接軸12的下部。
所述的立柱4一側設置有升降槽41;所述的升降槽41與所述的升降齒輪6齒輪連接,有利于配合所述的調(diào)節(jié)把手7,上下調(diào)整鉆頭13的高度。
所述的電機9采用雙向電機,有利于配合所述的震蕩減速機11的設置,將第一連接軸10退出,利用震蕩減速機11和第二連接軸12對鉆孔部位進行震蕩,驅(qū)離鉆頭13附近的堅硬物。
所述的第一連接軸10采用內(nèi)螺紋連接上部的電機9;所述的第二連接軸12具體外螺紋連接下部的鉆頭13,有利于利用螺紋連接的不同性,在電機9反向運動時,將第一連接軸10首先帶出。
所述的鉆頭13側壁還設置有滲水孔131。
本實用新型在使用過程中,將底座通過固定螺栓固定在指定位置,調(diào)整調(diào)節(jié)把手,使鉆頭高度適宜,啟動電機,進行鉆孔,在鉆孔過程中遇到地下堅硬物體,施工遇到困難時,反向運動電機,將第一連接軸從震蕩減速機上退出,再正向運轉電機,震蕩減速機帶動鉆頭抖動,拓展鉆孔空間,將周圍雜質(zhì)硬物剔除。
利用本實用新型所述的技術方案,或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啟發(fā)下,設計出類似的技術方案,而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