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銅加工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銅桿生產線自動接料裝置。
背景技術:
拉拔機是對金屬材料進行拉拔的設備。通過拉拔使金屬材料的直徑發(fā)生改變,以達到所需的直徑要求。通過空拉,游頭拉等各種拉拔方式及改變模具可拉制各種不同規(guī)格直徑的棒材和管材。剪切機剪切機用于對各種形狀的型鋼及各種金屬材料進行冷態(tài)剪斷的一種加工機床。目前,在現(xiàn)有技術中,在銅桿經拉拔機拉拔后進入剪切機進行剪切的過程中,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需要保證在同一條直線上,需要巨大的生產空間,造成空間浪費的現(xiàn)象嚴重。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1、要解決的問題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銅桿生產線自動接料裝置,能將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并排平行設置,節(jié)省生產空間,有效解決了生產空間浪費的現(xiàn)象,并可自動實現(xiàn)將經拉拔后的銅桿準確地送到剪切機生產線上,節(jié)省人力,提高生產效率。
2、技術方案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銅桿生產線自動接料裝置,包括拉拔機生產線、剪切機生產線和接料裝置,所述拉拔機生產線和剪切機生產線上均等間距的設有數(shù)個傳送輥,所述接料裝置有數(shù)個且等間距的設于沿垂直于所述拉拔機生產線方向上開有矩形槽的接料架上,其包括電機、鏈條和夾送裝置,所述電機通過鏈條與所述夾送裝置固定連接,所述夾送裝置包括與所述鏈條固定連接且設于所述接料架上矩形槽處橫截面呈“工”形的移動座、設于所述移動座“工”形上端面的觸點開關、通過兩個固定桿固定在所述移動座“工”形下端面一端的定夾板和升降板裝置,所述觸點開關包括固定在所述移動座“工”形上端面的支座、設于所述支座上端面且與所述支座滑動連接的扭簧套、水平固定于所述扭簧套上端面的轉動條、開關觸點和開關觸頭,所述扭簧套內部設有一端與其固定連接的扭簧,所述扭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支座上,所述扭簧套上還固定有所述開關觸頭,所述開關觸點固定于所述支座上端面處且其俯視圖為“U”形,所述開關觸頭插入到所述“U”形開關觸點的開口中;所述升降板裝置包括平衡桿、液壓缸和托板,所述平衡桿有兩個,其一端固定在所述托板的一端,另一端插入到所述移動座另一端中與其相配的圓柱孔中,并與所述移動座滑動連接,所述液壓缸一端固定在所述移動座“工”形下端面,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托板上且位于兩平衡桿之間;所述接料架一端固定有限位圓柱桿,其另一端通過支柱固定有限位擋板;
所述托板自設置在左端的所述平衡桿至所述托板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的距離不小于所述傳送輥的長度;
所述托板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與定夾板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重合;
所述限位擋板兩端背向所述轉動條一側均設有圓弧形過渡板,且所述限位圓柱桿與所述限位擋板右側面所在豎直線的距離等于所述拉拔機生產線與剪切機生產線中部之間的間距;
所述轉動條的初始位置與接料架矩形槽所在長度方向上沿右端呈30°-60°夾角。
進一步地,所述支柱與所述限位圓柱桿的連線沿所述支柱所在方向與接料架矩形槽所在長度方向具有夾角。
進一步地,所述托板的厚度小于所述傳送輥上端輪面與拉拔機生產線或剪切機生產線支架所在上端平面的高度差。
進一步地,所述轉動條所在高度介于所述限位擋板上下端面所在高度之間。
更進一步地,所述橫截面呈“工”形的移動座與所述接料架上的矩形槽滑動連接且相配。
3、有益效果
相比于現(xiàn)有技術,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1)本發(fā)明可以將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并排平行設置,極大地節(jié)省生產空間,降低空間浪費的現(xiàn)象;
(2)本發(fā)明可自動實現(xiàn)將經拉拔后的銅桿準確地送到剪切機生產線上,節(jié)省人力,降低工人的勞動量;
(3)本發(fā)明可以保證當銅桿完全在拉拔機生產線上時,可以很快的將其移走到剪切機生產線上,從而給拉拔機生產線更多的生產時間,實現(xiàn)拉拔與剪切同時進行,而不必如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在同一直線上時因剪切較慢而耽誤拉拔的時間,或者因拉拔較慢而擱置剪切機生產線,從而有效的提高生產效率;
(4)本發(fā)明還具有結構簡單、設計合理、易于制造的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A部分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進行描述。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銅桿拉拔剪切生產線自動接料裝置,包括拉拔機生產線6、剪切機生產線7和接料裝置,所述拉拔機生產線6和剪切機生產線7上均等間距的設有數(shù)個傳送輥1,所述接料裝置有數(shù)個且等間距的設于沿垂直于所述拉拔機生產線方向上開有矩形槽的接料架2上,其包括電機4、鏈條3和夾送裝置,所述電機4通過鏈條3與所述夾送裝置固定連接,所述夾送裝置包括與所述鏈條3固定連接且設于所述接料架2上矩形槽處橫截面呈“工”形的移動座8、設于所述移動座8“工”形上端面的觸點開關、通過兩個固定桿13固定在所述移動座8“工”形下端面一端的定夾板12和升降板裝置,所述觸點開關包括固定在所述移動座8“工”形上端面的支座20、設于所述支座20上端面且與所述支座20滑動連接的扭簧套19、水平固定于所述扭簧套19上端面的轉動條17、開關觸點14和開關觸頭15,所述扭簧套19內部設有一端與其固定連接的扭簧,所述扭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支座20上,所述扭簧套19上還固定有所述開關觸頭15,所述開關觸點14固定于所述支座20上端面處且其俯視圖為“U”形,所述開關觸頭15插入到所述“U”形開關觸點14的開口中;且所述“U”形開關觸點14的開口較大,以至于在所述夾送裝置在向拉拔機生產線6上方移動時,所述轉動條17觸碰到限位擋板16時,所述開關觸頭15未觸碰到所述開關觸點14而未使電機4停機,只有在所述夾送裝置在向拉拔機生產線6上方移動至限位圓柱桿5和在所述夾送裝置在向剪切機生產線7上方移動時才會使所述轉動條17觸碰到限位擋板16,且所述開關觸頭15觸碰到所述開關觸點14而使電機4停機。所述升降板裝置包括平衡桿9、液壓缸10和托板11,所述平衡桿9有兩個,其一端固定在所述托板11的一端,另一端插入到所述移動座8另一端中與其相配的圓柱孔中,并與所述移動座8滑動連接,所述液壓缸10一端固定在所述移動座8“工”形下端面,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托板11上且位于兩平衡桿9之間;所述接料架2一端固定有限位圓柱桿5,其另一端通過支柱18固定有限位擋板16。
另外,所述托板11自設置在左端的所述平衡桿9至所述托板11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的距離不小于所述傳送輥1的長度,保證順利夾持所述傳送輥1上的銅桿。所述托板11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與定夾板12左側面所在豎直平面重合。所述限位擋板16兩端背向所述轉動條17一側均設有圓弧形過渡板,且所述限位圓柱桿5與所述限位擋板16右側面所在豎直線的距離等于所述拉拔機生產線6與剪切機生產線7中部之間的間距,保證在兩生產線來回接料放料時對位置的準確性。所述轉動條17的初始位置與接料架2矩形槽所在長度方向上沿右端呈30°-60°夾角。所述支柱18與所述限位圓柱桿5的連線沿所述支柱18所在方向與接料架2矩形槽所在長度方向具有夾角,保證在所述夾送裝置在向拉拔機生產線6上方移動至限位圓柱桿5時,所述轉動條17轉動幅度較大而使其觸碰到限位擋板16,并使所述開關觸頭15觸碰到所述開關觸點14而使電機4停機。所述托板11的厚度小于所述傳送輥1上端輪面與拉拔機生產線6或剪切機生產線7支架所在上端平面的高度差。所述轉動條17所在高度介于所述限位擋板16上下端面所在高度之間。所述橫截面呈“工”形的移動座8與所述接料架2上的矩形槽滑動連接且相配。
使用時,首先將夾送裝置至于拉拔機生產線6上方,并通過控制液壓缸10使其伸長即托板11置于所述拉拔機生產線6兩傳送輥1之間且所述托板11上端面高度低于傳送輥1上端輪面所在高度。然后當銅桿完全在拉拔機生產線6上時,液壓缸10收縮,將銅桿托起至定夾板12下端,實現(xiàn)夾持。再啟動電機4,通過鏈條3控制夾送裝置向剪切機生產線7上方移動,當轉動條17碰到限位擋板16時,電機4停機,在慣性的作用下,所述夾送裝置緩沖距離剛好等于所述限位擋板16的長度,即轉動條17恢復到原始位置,此時所述夾送裝置剛好停下,然后液壓缸10伸長使托板11置于所述剪切機生產線7兩傳送輥1之間且所述托板11上端面高度低于傳送輥1上端輪面所在高度,將銅桿置于所述剪切機生產線7上的傳送輥1上,實現(xiàn)接料。當剪切機生產線7上的銅桿被剪切送走后,電機4啟動,通過鏈條3控制夾送裝置向拉拔機生產線6上方移動,待到銅桿完全在拉拔機生產線6上時,收縮液壓缸10,將銅桿托起至定夾板12下端,實現(xiàn)夾持,并輸送至剪切機生產線7上方。如此循環(huán)往復實現(xiàn)將拉拔機生產線6上的銅桿自動接送至剪切機生產線7上。本發(fā)明可以將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并排平行設置,極大地節(jié)省生產空間,降低空間浪費的現(xiàn)象;并可自動實現(xiàn)將經拉拔后的銅桿準確地送到剪切機生產線7上,節(jié)省人力,降低工人的勞動量。且可以保證當銅桿完全在拉拔機生產線6上時,可以很快的將其移走到剪切機生產線7上,從而給拉拔機生產線6更多的生產時間,實現(xiàn)拉拔與剪切同時進行,而不必如拉拔機與剪切機生產線7在同一直線上時因剪切較慢而耽誤拉拔的時間,或者因拉拔較慢而擱置剪切機生產線7,從而有效的提高生產效率。
以上示意性的對本發(fā)明及其實施方式進行了描述,該描述沒有限制性,附圖中所示的也只是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之一,實際的結構并不局限于此。所以,如果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受其啟示,在不脫離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宗旨的情況下,不經創(chuàng)造性的設計出與該技術方案相似的結構方式及實施例,均應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