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及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以及消防車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申請涉及車燈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罐體車、消防車、洗污車或者高壓清洗車等專用車的車用燈具支架及具有該車用燈具支架的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以及具有該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的消防車。
背景技術:
為了保證罐體車、消防車、洗污車和高壓清洗車等專用車行駛安全,均需要在專用車上安裝多種照明及信號設備。照明燈,即用于專用車照明用的車燈;信號燈,即用于專用車向外部發(fā)出某種指示的車燈?,F(xiàn)有技術中的照明燈和信號燈是分別設置于專用車上,各自的電源線凌亂散放于車體,通常僅通過簡單的原配燈座將其固定,而且沒有任何防護遮罩。然而,專用車作為特殊用途,其車體容易與其他物件出現(xiàn)磕碰,因此,設于車體上的車燈等裝置容易損壞,需要經(jīng)常進行更換維護,維護拆卸式將會破壞原有的扣接或者卡接的連接方式;此外,消防員等工作員在夜里執(zhí)行特殊任務時,車頂缺少照明和或車頂邊緣警示線,加上車頂上存在的裸露螺母及電導線等容易絆腳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消防員在夜間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而造成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上述扣接或卡接的方式,存在以下一些問題1)扣接與卡接的方式均不便于安裝拆卸及維護;2)在拆卸過程中,由于扣條或卡條為支架裝置凸出的一部,扣條或卡條的受力性能較差,在拆卸的過程中容易損壞;3)當燈體損壞后,燈座也無法使用,需要整體進行更換,導致成本高,不能重復利用?,F(xiàn)有技術中還未有記載放置照明燈和信號燈的車用燈具支架的記載,因此,亟需提供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及具有該車用燈具支架的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以及具有該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的消防車的技術顯得尤為重要。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申請的目的之一在于避免上述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之處而提供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本申請的目的之二在于避免上述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之處而提供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本申請的目的之三在于避免上述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之處而提供一種消防車。本申請的目的之一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
提供了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包括型材架體和透光遮罩,所述型材架體沿其長度方向設置有用于安裝車用燈具的凹形腔,所述型材架體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及下滑條槽,所述透光遮罩沿所述上滑條槽和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其中,所述型材架體的截面包括相互連接的第一型材鏤空腔、第二型材鏤空腔和第三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組成所述凹形腔,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包括第一圓弧面和第一斜面,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斜面,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圓弧面,所述第一圓弧面、所述第一斜面、所述第二斜面和所述第二圓弧面依次相連,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之間由腔板間隔。其中,所述第一斜面和所述第二斜面與水平面形成的銳角夾角相同。其中,所述銳角夾角為60度 80度。其中,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的上邊沿延伸出開口朝下且朝凹形腔腔外傾斜的所述上滑條槽,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下邊沿依次延伸出開口均朝上的排水槽和所述下滑條槽。其中,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開設有用于電導線收納的燈帶槽。其中,所述型材架體在其長度方向上的兩端安裝有端蓋。其中,所述透光遮罩為弧形結構。本申請的目的之二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
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包括照明燈、信號裝置和車用燈具支架,所述車用燈具支架為上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所述信號裝置包括信號燈和信號燈座,所述信號燈固定于所述信號燈座,所述信號燈座沿所述上滑條槽、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所述照明燈設于所述型材架體與所述透光遮罩之間,并固定于所述型材架體的凹形腔內(nèi)。本申請的目的之三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
一種消防車,所述消防車包括車頂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防車的車頂部沿四周環(huán)設有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所述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為上述的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本申請的有益效果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包括型材架體和透光遮罩,所述型材架體沿其長度方向設置有用于安裝車用燈具的凹形腔,所述型材架體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及下滑條槽,所述透光遮罩沿所述上滑條槽和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所述型材架體采用型材結構,使得燈座的整體結構變得極為簡單,更容易生產(chǎn)制造,同時,所述型材架體沿其長度方向上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及下滑條槽,而所述透光遮罩沿所述上滑條槽、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也使得安裝拆卸過程變得非常簡單,只需要滑入滑出即可,易于維護更換,也不易損壞,且當所述型材架體或透光遮罩其中之一損壞,只需要更換損壞的部件即可,不需要燈具支架裝置整體更換,降低了成本。
利用附圖對本申請作進一步說明,但附圖中的實施例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任何限制,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以下附圖獲得其它的附圖。圖1為本申請實施例1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的爆炸結構示意圖。圖2為本申請實施例1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的型材架體的截面結構示意圖。圖3為本申請實施例2的一種車用照明燈的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申請實施例3的一種車用照明燈的的爆炸結構示意圖。圖5為本申請實施例4的一種車用照明燈的的爆炸結構示意圖。附圖標記
1-型材架體、
111-上滑條槽、112-下滑條槽、
121-第一型材鏤空腔、122-第二型材鏤空腔、123-第三型材鏤空腔、
13-凹形腔、131-第一圓弧面、132-第一斜面、133-第二斜面、134-第二圓弧面、
14-燈帶槽、
15-排水槽、
2-透光遮罩、
3-端蓋、
4-照明燈、
5-信號燈座、51-信號燈。
具體實施例方式結合以下實施例對本申請作進一步描述。實施例1
本申請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和圖2所示,包括型材架體I和透光遮罩2,所述型材架體I沿其長度方向設置有用于安裝車用燈具的凹形腔13,所述型材架體I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111及下滑條槽112,所述透光遮罩2沿所述上滑條槽111和所述下滑條槽112滑入所述型材架體I。所述型材架體I采用型材結構,使得燈座的整體結構變得極為簡單,更容易生產(chǎn)制造,同時,所述型材架體I沿其長度方向上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111及下滑條槽112,而所述透光遮罩2沿所述上滑條槽111、所述下滑條槽112滑入所述型材架體1,也使得安裝拆卸過程變得非常簡單,只需要滑入滑出即可,易于維護更換,也不易損壞,且當所述型材架體I或透光遮罩2其中之一損壞,只需要更換損壞的部件即可,不需要燈具支架裝置整體更換,降低了成本。具體的,所述型材架體I的截面包括相互連接的第一型材鏤空腔121、第二型材鏤空腔122和第三型材鏤空腔123,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121、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122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123的內(nèi)側面組成所述凹形腔13,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121的內(nèi)側面包括第一圓弧面131和第一斜面132,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122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斜面133,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123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圓弧面134,所述第一圓弧面131、所述第一斜面132、所述第二斜面133和所述第二圓弧面134依次相連,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121、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122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123之間由腔板間隔。將所述型材架體I設為鏤空腔結構,其作用在于可以減輕所述型材架體I本身的重量,同時,也可以減少材料的使用,降低成本,而所述型材架體I的受力則由所述腔板承受。具體的,所述第一斜面132和所述第二斜面133與水平面的銳角夾角相同,且所述夾角為銳角,所述第一斜面132和所述第二斜面133主要作為燈光反射面,將燈光有效地反射到地面。
具體的,所述銳角夾角為60度 80度,所述夾角可以根據(jù)車型高度、燈照射距離及需要照射的實際區(qū)域進行調(diào)整。具體的,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121的上邊沿延伸出開口朝下且朝凹形腔13腔外傾斜的所述上滑條槽111,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123的下邊沿依次延伸出開口均垂直朝上的排水槽15和所述下滑條槽112。所述排水槽15,在有深入的時候,水將流至所述排水槽15,并通過所述排水槽15及時地將水排出;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121開設有用于電導線收納的燈帶槽14,所述燈帶槽14其功能上可以用于電導線的收納,也可以遮蓋用于緊固的螺母等,避免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由于裸露螺母及外置的電導線而出現(xiàn)絆腳的情況,同時也使得所述型材架體I更為整齊及美觀。具體的,所述型材架體I在其長度方向上的兩端安裝有端蓋3,其作用,一則可以防止所述透光遮罩2及所述信號燈座5滑出,二則可以防止灰塵、雜質(zhì)等落入型材架體I內(nèi)導致所述型材架體I內(nèi)照明燈4的損壞。具體的,所述透光遮罩2為弧形結構,一則可以在專用車高速運行時減少阻力,二則可以更為美觀。實施例2
本申請的一種車用照明燈裝置的具體實施例,如圖3所述,包括照明燈4和車用燈具支架,所述為上述實施例1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所述照明燈4設于所述型材架體I與所述透光遮罩2之間,并固定于所述型材架體I的凹形腔13內(nèi)。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相同的部分,在本實施例中未解釋的特征,采用實施例1中的解釋,在此不再進行贅述。實施例3
本申請的一種車用信號燈裝置的具體實施例,如圖4所述,包括信號裝置和車用燈具支架,所述車用燈具支架為上述實施例1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所述信號裝置包括信號燈51和信號燈座5,所述信號燈51固定于所述信號燈座5,所述信號燈座5沿所述上滑條槽111、所述下滑條槽112滑入所述型材架體1,所述信號燈座5與所述透光遮罩2相對接。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相同的部分,在本實施例中未解釋的特征,采用實施例1中的解釋,在此不再進行贅述。實施例4
本申請的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的具體實施例,如圖5所述,包括照明燈4、信號裝置和車用燈具支架,所述車用燈具支架為上述實施例1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所述信號裝置包括信號燈51和信號燈座5,所述信號燈51固定于所述信號燈座5,所述信號燈座5沿所述上滑條槽111、所述下滑條槽112滑入所述型材架體1,所述照明燈4設于所述型材架體I與所述透光遮罩2之間,并固定于所述型材架體I的凹形腔13內(nèi)。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相同的部分,在本實施例中未解釋的特征,采用實施例1中的解釋,在此不再進行贅述。實施例5
本申請的一種具有上述實施例4的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的消防車的具體實施例,所述消防車的車頂部沿四周環(huán)設有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對于消防車,一,照明燈4起到了照明的作用,二,信號燈51四周環(huán)設能夠形成車頂邊緣警示線并起到護欄的作用,所述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為實施例4所述的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本實施例與實施例4相同的部分,在本實施例中未解釋的特征,采用實施例4中的解釋,在此不再進行贅述。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申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本申請保護范圍的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申請作了詳細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申請技術方案的實質(zhì)和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型材架體和透光遮罩,所述型材架體沿其長度方向設置有用于安裝車用燈具的凹形腔,所述型材架體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及下滑條槽,所述透光遮罩沿所述上滑條槽和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型材架體的截面包括相互連接的第一型材鏤空腔、第二型材鏤空腔和第三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組成所述凹形腔,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包括第一圓弧面和第一斜面,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斜面,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內(nèi)側面為第二圓弧面,所述第一圓弧面、所述第一斜面、所述第二斜面和所述第二圓弧面依次相連,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所述第二型材鏤空腔和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之間由腔板間隔。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斜面和所述第二斜面與水平面形成的銳角夾角相同。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銳角夾角為60度 80度。
5.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的上邊沿延伸出開口朝下且朝凹形腔腔外傾斜的所述上滑條槽,所述第三型材鏤空腔的下邊沿依次延伸出開口均朝上的排水槽和所述下滑條槽。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型材鏤空腔開設有用于電導線收納的燈帶槽。
7.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型材架體在其長度方向上的兩端安裝有端蓋。
8.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遮罩為弧形結構。
9.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照明燈、信號裝置和車用燈具支架,所述車用燈具支架為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一種車用燈具支架,所述信號裝置包括信號燈和信號燈座,所述信號燈固定于所述信號燈座,所述信號燈座沿所述上滑條槽、 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所述照明燈設于所述型材架體與所述透光遮罩之間,并固定于所述型材架體的凹形腔內(nèi)。
10.一種消防車,所述消防車包括車頂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防車的車頂部沿四周環(huán)設有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所述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為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
全文摘要
本申請涉及車燈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罐體車、消防車、洗污車或者高壓清洗車等專用車的車用燈具支架及具有該車用燈具支架的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裝置,以及具有該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的消防車,該車用燈具支架包括型材架體和透光遮罩,所述型材架體沿其長度方向設置有用于安裝車用燈具的凹形腔,所述型材架體的上邊沿和下邊沿分別開設有上滑條槽及下滑條槽,所述透光遮罩沿所述上滑條槽和所述下滑條槽滑入所述型材架體;本申請?zhí)峁┮环N結構簡單、拆卸安裝容易、成本低的車用燈具支架及具有該車用燈具支架的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以及具有該車用照明燈和信號燈的消防車。
文檔編號F21W101/02GK103032842SQ20121056492
公開日2013年4月10日 申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2月24日
發(fā)明者王軍, 廖劍鋒 申請人:廣東永強奧林寶國際消防汽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