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實驗設備,特別是涉及一種偏振光旋光實驗儀。
二、
背景技術:
光是一種電磁波,電磁波中的電矢量就是光波的振動矢量,它的振動方向和光的傳播方向垂直,且在與光傳播方向垂直平面內可任意取向,相對于光傳播方向是不對稱的,這種偏于某些方向的現(xiàn)象就叫偏振,它是橫波區(qū)別于縱波的最明顯的標志,光學理論中把具有偏振現(xiàn)象的光稱為偏振光,而偏振光又可分線偏振光、圓偏振光、橢圓偏振光。當線偏振光射入某些物質后,其光振動面發(fā)生旋轉的性質叫旋光性,許多物質如石英晶體、氯酸鈉、糖濃液、松節(jié)油及許多有機化合物等都有旋光性。利用旋光性在制藥工業(yè)、藥品檢測及商品檢測部門中也常用來測定一些藥物和商品(如可卡因、尼古丁、樟腦等)的濃度。偏振光的驗證和測量、旋光現(xiàn)象的研究和應用實驗是高等學校開設較多的一個光學實驗。然而現(xiàn)在高校中使用的偏振光實驗儀器需要反復調整儀器的高低左右等位置來使各通光點重合,即射入光與反射光點重合,非常費時,并且面對實驗室使用的旋光實驗設備大多還都是封閉式的黑箱儀器,不利于學生直觀的觀察旋光現(xiàn)象,阻礙了科學的進步?,F(xiàn)在市面上能夠有效快速調整偏振光實驗儀器的高低左右,從而使射入光與反射光點重合,以達到省時省力,快速看到實驗效果,加快學生的實驗進度,并且將旋光實驗設備與偏振光實驗設備結合,使學生能夠更加直觀地觀察到旋光現(xiàn)象,同時加快使用旋光檢測藥物和商品濃度的速度,促進技術發(fā)展的實驗設備還沒有被發(fā)現(xiàn),有待開發(fā)。
三、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克服現(xiàn)有實驗設備的不足之處,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偏振光旋光實驗儀。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xiàn)的。
本方案的一種偏振光旋光實驗儀,包括Y軸光學導軌,所述Y軸光學導軌上設置有6個滑塊;任意所述滑塊上均設置有X軸滑臺,任意所述X軸滑臺上均設置有限位螺栓;任意所述X軸滑臺上均設置有伸縮桿,任意所述伸縮桿上 均設置有定位螺栓;自Y軸光學導軌一端向另一端的6個所述伸縮桿頂端依次設置有激光器、第一偏振片、第一卡箍、第二卡箍、第二偏振片和光電流放大器;所述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上設置有旋光管;所述激光器、第一偏振片、第一卡箍、第二卡箍、第二偏振片和光電流放大器與伸縮桿連接處均設置有轉軸。
所述所述激光器為半導體激光器。
所述光電流放大器為硅光電池。
本發(fā)明的有益之處在于:該設備結構簡單,使用簡便,能夠有效快速調整偏振光實驗儀器的高低左右,從而使射入光與反射光點重合,以達到省時省力,快速看到實驗效果,加快學生的實驗進度,并且將旋光實驗設備與偏振光實驗設備結合,使學生能夠更加直觀地觀察到旋光現(xiàn)象,同時加快使用旋光檢測藥物和商品濃度的速度,促進技術發(fā)展。
四、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組織結構示意圖。
五、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做出簡要說明。
如圖所示的一種偏振光旋光實驗儀,包括Y軸光學導軌1,所述Y軸光學導軌1上設置有6個滑塊2;任意所述滑塊2上均設置有X軸滑臺3,任意所述X軸滑臺3上均設置有限位螺栓4;任意所述X軸滑臺3上均設置有伸縮桿5,任意所述伸縮桿5上均設置有定位螺栓6;自Y軸光學導軌1一端向另一端的6個所述伸縮桿5頂端依次設置有激光器7、第一偏振片8、第一卡箍9、第二卡箍10、第二偏振片11和光電流放大器12;所述第一卡箍9和第二卡箍10上設置有旋光管13;所述激光器7、第一偏振片8、第一卡箍9、第二卡箍10、第二偏振片11和光電流放大器12與伸縮桿5連接處均設置有轉軸14。
所述所述激光器7為半導體激光器。
所述光電流放大器12為硅光電池。
本實例的工作過程:在使用該發(fā)明時,通過滑塊2、X軸滑臺3以及轉軸14調整激光器7、第一偏振片8、第一卡箍9、第二卡箍10、第二偏振片11和光電流放大器12與伸縮桿5的高低左右以及偏轉角度,調整后使用限位螺栓4以及定位螺栓6固定儀器設備的X軸和Y軸的位置,方便快捷,避免了繁重的調整過程,調整第一偏振片8和第二偏振片11,開啟激光器7即可開始偏振光實驗,激光器7選用半導體激光器體積小、壽命長,光電流放大器12選用硅光電池,其反應更加靈敏,能夠更加快速準確的得到實驗數據,能夠有效快速調整偏振光實驗儀器的高低左右,從而使射入光與反射光點重合,以達到省時省力,快速看到實驗效果,加快學生的實驗進度;當需要進行旋光實驗的時候,將旋光管13內填充預檢測液體后放置在第一卡箍9和第二卡箍10上,即可開始進行旋光實驗,將旋光實驗設備與偏振光實驗設備結合,使學生能夠更加直觀地觀察到旋光現(xiàn)象,同時加快使用旋光檢測藥物和商品濃度的速度,促進技術發(fā)展。
以上對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