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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602569閱讀:193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特別是指一種可直接裝設於弦樂器上而可方便使用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
背景技術
如吉他、小提琴或大提琴等弦樂器,皆是利用改變其琴弦共振的長度而發(fā)出不同音調的聲音,因此,初學者于開始學習演奏弦樂器時,需先記憶與熟悉弦樂器的把位與指位,經長時間的練習各種調性的曲子,如大調或小調的曲子,才能逐漸熟悉各種調性的曲子相關的把位與指位,達到接近完美的演奏。不過對于初學而言,去記憶與熟悉弦樂器的把位與指位是一種相當單調且痛苦的學習過程,傳統(tǒng)的方式是通過不斷的練習來記憶與熟悉弦樂器的把位與指位,這種學習方式,不僅學習過程緩慢,同時也會造成許多人半途而廢。
有鑒于此,有人開發(fā)出如TW公告第470922號的「弦樂器音符指位學習用具」專利案,該案是于一基板上標示有多數個音符,并借助不同顏色以代表不同調性的活動片迭置于基板上,使特定的音符被隱藏或暴露出來,初學者即可對應其所顯示的音符,了解并練習把位與指位,以達到輔助學習的效果。然而,該種現有的弦樂器音符指位學習用具,使用時是獨立放置于弦樂器之外,致使初學者于練習與熟悉把位與指位時,需先觀看該弦樂器音符指位學習用具所示的指位,再于弦樂器上按圖索驥尋找對應的指位,造成初學者必須不停地抬頭觀看弦樂器音符指位學習用具所示的指位,再低頭于弦樂器上尋找對應的指位,不僅在使用上相當不方便,并且容易造成學習時的分心,影響學習效果。

發(fā)明內容
對于現有的弦樂器音符指位學習用具在實施運用上的缺失及限制,本發(fā)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以可拆離型態(tài)直接裝設于弦樂器上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以達方便使用的效能,并能同時提升學習效果。
為達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以可拆離型態(tài)裝設于弦樂器上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的弦樂器具有一供人指按壓的琴頸,于琴頸上設有數條琴弦,該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包含有一可裝設于琴頸上并位于琴頸與琴弦間的基板,該基板具有一指示面,該指示面上設有數條用以分別對應琴弦的弦線,以及數個分別設于各該弦線上且于同一弦線上間隔有一音程的指示音符;以及一用以固定該基板于琴頸上的固定裝置。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基板配合設于琴頸處的上弦枕及數個音桁,進一步設有用以分別供該上弦枕與各該音桁容置穿出的開孔,并可以于對應上弦枕的開孔的其中一側邊設有一供于該上弦枕滑入該開孔的缺口。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面上設有一調性指示符號,并且所述的音程是間隔一個以上的半音。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簡譜符號。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唱名符號。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音名符號。
前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固定裝置是包含有兩個分別由該基板的兩側朝遠離該指示面方向延伸并位于琴頸兩側的側片,以及數個分設于各該側片上并用以將各側片黏貼于琴頸的黏膠片。
本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優(yōu)點和有益效果1、本發(fā)明的教學指示裝置是直接裝設于弦樂器上,樂器初學者可直接觀看各該指示音符,同時直接按壓對應的琴弦以練習某一調性的曲子,不必如現有的樂器教學輔具需要時時不停地抬頭觀看,即可完成練習,不僅使用上相當便利,同時也能夠讓練習時的注意力增加,獲得更好的學習效果。
2、本發(fā)明針對各種調性曲子的練習,可依照不同調性于不同教學指示裝置的基板所設的各指示音符位置做適當的改變,以預先制作成基板對應有某一調性的教學指示裝置,如此,只要直接拆換教學指示裝置,即可練習另一調性曲子的把位與指位,在調性練習的選擇變換上,也顯得其具有便利性。
上述說明僅是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概述,為了能夠更清楚了解本發(fā)明的技術手段,并可依照說明書的內容予以實施,以下以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配合附圖詳細說明如后。


圖1是本發(fā)明第一較佳實施例安裝于吉他的使用狀態(tài)示意圖;圖2是本發(fā)明第一較佳實施例未折立時的立體圖;圖3是本發(fā)明第一較佳實施例折立后的立體圖;圖4是本發(fā)明第一較佳實施例安裝于吉他的組裝過程示意圖;圖5是本發(fā)明第二較佳實施例的立體圖;圖6是本發(fā)明第三較佳實施例的立體圖。
圖中符號說明10 基板 11 指示面12 弦線 13 開孔14 缺口 15 指示音符16 調性指示符號20 側片 21 黏膠片22 凸部50 吉他 51 琴頸52 琴弦 53 上弦枕54 音桁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由以下實施例及其附圖詳細給出。
本發(fā)明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可以安裝運用于吉他、小提琴及大提琴等各種弦樂器,為方便說明起見,以下說明主要是以本發(fā)明運用于吉他的實施型態(tài)進行說明。如圖1所示,該吉他50設有一供人手握持按壓的琴頸51,以及數條拉張于琴頸51上的琴弦52,于琴頸51對應于琴弦52的指板上設有一上弦枕53,以及數個間隔設置的音桁54,其中的上弦枕53用以支撐各琴弦52懸浮于各音桁54上,當人指按壓各琴弦52壓靠于不同音桁54時,即可改變各琴弦52共振的長度以產生不同音階的聲音。由于吉他50的結構與發(fā)聲原理音并是非本發(fā)明的技術特點,故不再贅述。
如圖1、圖2及圖3所示,本發(fā)明運用于吉他50的第一較佳實施例,該教學指示裝置包含有一可裝設于琴頸51且位于琴頸51與琴弦52間的基板10,以及一用以將該基板10固定于琴頸51的固定裝置,并且本發(fā)明的教學指示裝置一般是由塑料片或紙片等材料構成的薄片構造,讓教學指示裝置可以適度地折壓變形而穿入琴頸51與琴弦52之間;其中,
前述的基板10具有一指示面11,該指示面11面對琴弦52而可取代琴頸51的指板位置,于該指示面11上設有數條用以分別對應琴弦52的弦線12、數個用以分別供該上弦枕53與各該音桁54容置而穿出的開孔13、數個分別設于各該弦線12上且于同一弦線12上間隔有一音程的指示音符15,以及一調性指示符號16,同時于對應上弦枕53的開孔13側邊設有一供于上弦枕53滑入該開孔13的缺口14;前述的各弦線12、指示音符15以及調性指示符號16可以印制方式或其它方式直接制作于指示面11上,指示音符15可為如圖2所示以阿拉伯數字所顯示的簡譜符號,或是實質上與簡譜符號相同,是以C、D、E等所顯示的音名符號,也可以是以Do、Re、Mi等所顯示的唱名符號,本發(fā)明不作特定的限制,并且各相鄰的指示音符15是可相隔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半音的音程〔Interval〕,該調性指示符號16可使用C、C#、Cm、A、Am等指示目前指示音符15的位置所對應的調性。
前述的固定裝置包含有二個分別由前述基板10的兩側朝遠離該指示面11方向延伸并可折彎位于琴頸51兩側的側片20,以及數個間隔設置于各側片20而用以讓各側片20貼合于琴頸51的黏膠片21,如圖1及圖4所示,當教學指示裝置的基板10穿入琴頸51與琴弦52之間而裝設在琴頸51時,可以利用黏膠片21將兩側片20黏貼于琴頸51,讓教學指示裝置的基板10可以密合地貼靠于吉他50的琴頸51處;本發(fā)明的固定裝置除了可以為前述所揭露的實施型態(tài)外,也可以如圖5所示,于各側片20間隔設置有數個凸部22,利用各凸部22抵靠于琴頸51兩側而變形產生可挾持琴頸51回復力,或者是以卡扣、夾持等方式實施,本發(fā)明不作特定限制。
如圖3及圖5所示,本發(fā)明可以利用改變基板10所設調性指示符號16以及各指示音符15的位置的方式,針對不同調性曲子的練習,預先制作出具不同基板10的教學指示裝置,初學者可以針對某一調性曲子的練習熟練后,拆換本發(fā)明的教學指示裝置,再進行另一調性曲子的練習。
如圖6所示為本發(fā)明可供裝設于小提琴的第三較佳實施型態(tài),其裝設方式與構造,實質上完全相同前述裝設于吉他的實施例,因此,不再贅述;本發(fā)明除前述運用于吉他及小提琴的實施例外,本發(fā)明可以進一步運用于各種需要練習指位與把位的弦樂器。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對本發(fā)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若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所提技術方案的范圍內,利用本發(fā)明所揭示技術內容所作出局部更動或修飾的等效實施例,并且未脫離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內容,均仍屬于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范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該教學指示裝置以可拆離型態(tài)裝設于弦樂器的琴頸處,該琴頸設有數條琴弦,其特征在于,該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包含有一可裝設于琴頸而于琴頸與琴弦間的基板,該基板具有一指示面,于該指示面設有數條可分別對應于琴弦的弦線,以及數個分別設于各該弦線上且位于同一弦線上間隔有一音程的指示音符;以及一用以將基板固定于琴頸處的固定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基板配合設于琴頸處的上弦枕及數個音桁,進一步設有數個用以分別供上弦枕與各音桁容置穿出的開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對應于上弦枕的所述開孔于其中一側邊設有一供于上弦枕滑入該開孔的缺口。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面上設有一調性指示符號。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音程是間隔一個以上的半音。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簡譜符號。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唱名符號。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指示音符為音名符號。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固定裝置包含有二個分別由所述基板的兩側朝遠離所述指示面方向延伸且可位于所述琴頸兩側的側片,以及數個分設于各側片而可黏貼于該琴頸兩側的黏膠片。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中,所述的固定裝置包含有二個分別由所述基板的兩側朝遠離所述指示面方向延伸且可位于所述琴頸兩側的側片,以及數個分設于各側片而可夾住該琴頸的凸部。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能夠以可拆離型態(tài)裝設于弦樂器的教學指示裝置,其包含有一可直接裝設于琴頸上并位于琴頸與琴弦間的基板,以及一用以固定該基板于琴頸上的固定裝置,其中,該基板具有一指示面,于該指示面設有數條用以分別對應于琴弦的弦線,以及數個分別設于各弦線位置且于同一弦線上間隔有一音程的指示音符;由此,當本發(fā)明的教學指示裝置直接裝設于弦樂器時,能夠提供樂器初學者直接觀看各指示音符而按壓相對應的琴弦以練習某一調性的曲子,不僅使用上相當便利實用,并且可增加初學練習時的注意力,提高學習效果。
文檔編號G09B15/02GK1734520SQ20041005
公開日2006年2月15日 申請日期2004年8月10日 優(yōu)先權日2004年8月10日
發(fā)明者駱金生, 陳唯志 申請人:駱金生, 陳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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