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甘蔗殺蟲顆粒劑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的甘蔗殺蟲顆粒劑,有效成分由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按照1:3-4:3-4的重量比混配而成。本發(fā)明將腐殖酸作為有效成分與丙硫克百威和噻蟲胺復配,增效作用明顯,防效高,能夠延緩甘蔗螟蟲對于單劑農藥產(chǎn)生的抗藥性,且能夠降低農藥毒性,減少農藥對于農產(chǎn)品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污染。
【專利說明】一種甘庶殺蟲顆粒劑
【技術領域】
[0001]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甘蔗殺蟲顆粒劑,具體是一種將腐殖酸、噻蟲胺和丙硫克百威聯(lián) 合復配而成的增效顆粒劑。
【背景技術】
[0002] 甘蔗螟蟲在我國蔗區(qū)害蟲中分布最廣、造成的損失最嚴重,其主要種類有二點螟、 條螟、黃螟、大螟等,這幾種螟蟲往往混合發(fā)生,世代重疊,發(fā)生為害期長,從苗期至砍收均 有發(fā)生,由于中后期甘蔗植株高大,其防治措施極其困難,此時蔗農大多放棄防治,由此導 致了甘蔗產(chǎn)量和糖分的大幅下降。
[0003] 目前對于甘蔗螟蟲的防治主要還是依靠化學農藥,由于甘蔗螟蟲蛀食甘蔗莖桿, 為害場所隱蔽,甚至苗期主要在土表下為害,耐藥性強,抗性發(fā)展越來越嚴峻,因此,生產(chǎn)上 急需一種效果顯著,且能夠延緩抗性發(fā)展的藥劑。
[0004] 腐殖酸與化學農藥復配是減少農藥對農產(chǎn)品以及生態(tài)環(huán)境污染的有效途徑。近年 來,腐殖酸與農藥復配的研究成為熱門,腐殖酸鈉對農藥具有緩釋增效作用,能夠降低農藥 毒性,減小農藥的分解速率。王春良等人通過試驗證明了 18%腐殖酸鈉水劑對40%毒死 蜱、0. 9%阿維菌素、3%啶蟲脒和4. 5%高效氯氰菊酯均有不同程度的增效作用。
[0005] 綜上所述,研究腐殖酸與甘蔗螟蟲殺蟲劑復配顯得很有必要。
【發(fā)明內容】
[0006]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甘蔗殺蟲顆粒劑,解決甘蔗螟蟲難防治、耐藥性和抗 性強的問題。
[0007] 本發(fā)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甘蔗殺蟲顆粒劑,有效成分 由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按照1:3-4:3-4的重量比混配而成。
[0008] 本發(fā)明將腐殖酸作為有效成分與丙硫克百威和噻蟲胺復配,增效作用明顯,防效 高,能夠延緩甘蔗螟蟲對于單劑農藥產(chǎn)生的抗藥性,且能夠降低農藥毒性,減少農藥對于農 產(chǎn)品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污染。
【具體實施方式】
[0009] 下面結合具體的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作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所 述的百分比均為重量百分比。
[0010] 一室內聯(lián)合毒力測定試驗
[0011] 1.試蟲:于貴港三里鎮(zhèn)蔗區(qū),直接采集3齡幼蟲進行試驗。
[0012] 2.試驗設置:
[0013] 清水對照;
[0014] 噻蟲胺單劑,從100mg/L起等比稀釋6個濃度梯度;
[0015] 丙硫克百威單劑,從200mg/L起等比稀釋6個濃度梯度;
[0016] 腐殖酸單劑,從800mg/L起等比稀釋6個濃度梯度;
[0017] 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按照以下重量比配制混劑1#-4#,并分別從100mg/L 起等比稀釋6個濃度梯度:
[0018] 混劑 1# 1:3:3
[0019] 混劑 2# 1:3:4
[0020] 混劑 3# 1:4:3
[0021] 混劑 4# 1:4:4
[0022] 3.試驗方法:10s浸蟲法。浸蟲后以甘蔗莖桿飼養(yǎng),藥后2天調查結果。用EXCEL 表格進行結果的統(tǒng)計分析,計算回歸曲線、LC5(I值,根據(jù)SunJ〇hnS〇n(1960)的共毒系數(shù)法 (CTC)來評價藥劑混用的增效作用,計算共度系數(shù)CTC,CTC < 80為拮抗作用,80〈CTC〈120 為相加作用,CTC > 120為增效作用。
[0023] 4.結果分析:結果統(tǒng)計如表1所示,從表1可知,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在 本發(fā)明所述的重量比例范圍內對于甘蔗螟蟲是協(xié)同增效的。
[0024] 表1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室內聯(lián)合毒力測定試驗結果統(tǒng)計
[0025]
【權利要求】
1. 一種甘蔗殺蟲顆粒劑,其特征在于,有效成分由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按照 1:3-4:3-4的重量比混配而成。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甘蔗殺蟲顆粒劑,其特征在于,噻蟲胺、丙硫克百威和腐殖酸 的重量比為1:4:4。
【文檔編號】A01N47/24GK104186467SQ201410437029
【公開日】2014年12月10日 申請日期:2014年8月29日 優(yōu)先權日:2014年8月29日
【發(fā)明者】楊新蘭 申請人:楊新蘭